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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我写的《物业管理条例》该修改了哪里去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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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三道堰镇百花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三人代表小区全体业主签订物管合同。业主不知情,也没有开业主大会,这样签订的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的话,《物业管理条例》真的该修改了。业主不交物管费有错吗?物业还恶人先告状。业主的权益谁来保障?法律是写来好看的吗?有兴趣的朋友12月4日下午3点欢迎到武侯区人民法院来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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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郫都区房管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3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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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12月3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郫都区三道堰街道办事处
发表于 2018-12-3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百花小区业委会私自签合同的电子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小区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业主委员会应在属地街道办及社区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由全体业主就重选物业企业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议和表决。此外,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如您对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存在意见,建议业主可直接向属地社区或当地街道办进行反映。
成都市郫都区房产管理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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