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 也有如下规定:
第三章 业主大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权利和管理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则;
(六)改变或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七)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第(四)项、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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