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属法定义务 上门援助显人间温情
2018年11月30日下午,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上门为老年人谢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协助老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此次法律援助是由一起赡养纠纷引起,谢某某与前妻何某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生育有两个儿子,因感情不合两人于1990年协议离婚。谢某某已逾耳顺之年,但由于发生过脑梗,导致疾病缠身,行动不便,生活无依靠。现在只有谢某某第二任妻子王某某(已离异)偶尔照料,两个儿子都已成年,但多年来对老人却不闻不问,更未尽到赡养义务。老人欲起诉子女,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因为行动不便故委托王某某前来寻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之后,一次性告知其应当提供赡养纠纷案件的相关材料。其后在得知申请援助的相关资料已准备好,考虑到老人行动不便,属听力残疾人员,中心工作人员为其上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在给老人解释了法律援助办理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中子女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老人也非常的感动,表示看到了老有所养的希望。
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上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便民举措的创新,是将民生工程落到实处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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