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万述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18728306655),遇有一事在走投无路时望广大网民建言和支招为谢!我和曹中位2人于2012年3月9日互为担保分别向李泽明借款50万元,共计100万元(扣当月利息7万元,实际本金93万元)高额利息水钱用于曹中位个人投资建筑工程。
2012年7月18日李泽明分别起诉我和曹中位民间借贷案件即仁寿县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分别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的(2012)仁寿民初字第1871号和1872号民事判决。李泽明于2013年7月22日向仁寿法院分别立(2013)仁寿执字第626号和630号执行案件两件。执行过程中,当时任仁寿县法院执行庭庭长的徐伦强策划后指使执行法官吕廷康伙同社会上不法(涉黑)人员李泽明(即原告)、梁建明、曾康、欧涛等人(梁系长期与法院相关人员勾结洗钱的掮客),自2012年以来,2014年3月16日前在吕法官组织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我支付了55万元给李泽明(徐伦强称没当到法院交钱,法院就不认帐,该案执行和解协议笔录载明:我给了55万元后与曹中位的执行案款与我再无连带清偿和责任关系的笔录被法院撕毁或隐藏至今)。
2014年7月11日执行曹中位房屋一套40万元(扣除抵押贷款本息27万余元后剩余12.73万元已给付李泽明(房屋中被扣押的保险柜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3月27日,曹中位花去110.5万元所购买的再加上上户的各项费用共计130余万元的川ZX5518号宝马X5车辆一辆,在使用不及三个月后的2012年7月10日被上述李泽明等4人非法扣押。
2012年9月28日法院裁定查封该车辆。随即徐伦强口头直接将该车辆交与李泽明,授意李泽明购买了该车保险,并亲自带李泽明到车管所过户。因该车尚有33万元按揭贷款本息未付所致未能过户给李泽明(徐伦强本人亲自出面到车管所,但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被法院扣押的该车原装轮胎5个至今去向也不明。对此,该两案总执行标的应为100万元,已执行200余万元,已超标的执行100万元,不但不退给我们,至今还另行查封我万述明及亲戚的面积240余平方米价值共100万元以上的房屋两套而不解封,还准备强制执行。
其间,徐伦强伙同欧涛、李泽明等人伪造2017年5月25日的《执行笔录》,隐藏或销毁2016年3月24日的《执行笔录》和2013年12月的《执行和解笔录》一系列执行笔录等……(其中所有经过细节在此不便叙述)。这些是法院的正当行为吗?徐伦强等人是否犯罪?犯何罪?仁寿法院领导是否犯包庇罪……?本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执行庭长?还是江洋大盗?社会主义法治健全的今天,居然还有这么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天理何在?本人重敲千斤衙门鼓,鸣千年奇冤!呼吁广大网民积极正确加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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