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有特定含义, 不是拘留烧杂草者的理由!
治理雾霾,当然很重要、很“紧急”,但这说的和法律上的“紧急状态”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望文生义。
▲今年10月31日河北曲阳官方通报称,“烧杂草被拘留”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图片来源:曲阳环保微信公号
12月8日,河北曲阳县高调通报,该县2人因违规烧劣质散煤被行拘。“烧煤也被拘”的事件引发舆论一片质疑声。当晚,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宣布:内容有误,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没有“拘留”,只是给予了批评教育。
这还没有完,记者发现之前曲阳县还宣布过:今年10月31日,某某某在西郭村北山坡上引燃杂草,产生大量浓烟,污染大气环保,被行政拘留5日。“烧杂草被拘留”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用“紧急状态”的条款拘留烧杂草的,恐怕是比“烧煤也被拘”更大、更严重的乌龙。
法条中的“紧急状态”不是一个普通“形容词”,它是有特定含义的宪法术语,相当于“戒严”的意思,意味着国家或者部门地区进入极其危急的状态。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中的“戒严”统一改为“紧急状态”,只有国家主席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可以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是仅次于战争状态的国家危急状态,而且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从法律程序上说,县级政府根本没有权力宣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2007 年《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明确:当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等构成重大威胁,采取一般法律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有效控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决定。
所以,“紧急状态”意味着社会处于崩溃边缘的险境当中,公民权利在这种特定情况之下需要受到必要限制,必须听从于政府的紧急决定、命令。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配套这种“戒严”情况才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以予以拘留,这是在“戒严”状态下对不遵守政府决定的公民的特殊处理,是不能够用于和平状态之下的。治理雾霾,当然很重要、很“紧急”,但这说的和法律上的“紧急状态”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望文生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