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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郫都区组织人社部门毫无依据地剥夺基层干部的合法权益[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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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
  我叫王俊杰,是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的一名干部。去年2月,我区组织人社部门在“职级并行”工作中,毫无依据地作出我“不能晋升副处级工资待遇”的决定。近两年来,我虽多次控告,但仍无任何实效。实属无奈,恳请通过您们的媒体进行披露。
  我认为,要搞清事情的真相,必须要搞清以下四个问题:

  问题一
  在作出行政决定时
  是“先审后判”还是“先判后审”?

  去年2月,成都市“职级并行”工作正式启动。根据成人社发【2016】35号文件精神,我符合享受“副处级”工资待遇条件。然而,郫都区组织人社部门居然在无何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我工资套改时所确定的乡科正职的任职时间是错误的,草率得出乡科级正职任职时间不够15年的结论,因而派人口头上随意作出“不能晋升”的决定。当我强烈要求作出正式答复时,他们居然不知道依据在哪里,便四处“求援”,本应1个小时或者半天就能搞定的一张回复,竟花了近2个月(而且此回复前后矛盾)。为什么在提出质疑时就不能立即拿出当初作出决定时的依据?所以,我认为他们作出决定时是“先判后审”。

  问题二
  在对待历史问题时
  是“实事求是”还是“断章取义”?

  我2006年登记时的职务是乡科级正职8年,再加上2年优秀,截止2016年11月23日(撤县设区前),已达到文件规定“晋升副处级工资乡科级正职应满15年任职年限”的要求。而区组织人社部门居然在去年3月20日市委书记信箱回复中说我乡科级正职的任职时间不够15年,其理由有三个方面:一是我乡科级正职是按主任科员登记为乡科级正职,而不是按科长登记为乡科级正职,乡科级正职的工资的套改时间应从2005年7月18日晋升为主任科员时起算;二是原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将我乡科级正职时间从1999年起算缺乏政策依据,档案也查不到相应的文件,属郫都区人社局工改工作审查不严造成的错误套改;三是成都市公务员职务职级晋升依据是公务员登记政策确定的职务层次及其任职年限,而不是看工资套改年限,与工资套改无关。
  我认为他们给出理由没有任何依据。首先,任何干部档案中公务员登记表里只写明登记时的现任职务及其任职时间,至于登记工作中所确认的职务级别及任职年限,登记表里并没有体现,唯一得到体现的是每人的工资。如:某副局长登记时只写现任职务副局长(乡科级副职)及任职时间,但其登记时当时文件规定确认的职务级别及任职年限(包括工资待遇)可能是乡科级正职,但登记表里根本就没有得到体现。而我2006年登记的职务是乡科级正职8年,工资里也是这样体现的。请问:区组织人社部门有什么依据说我乡科正职的任职年限是从晋升为主任科员时起算、而不是按2006年工资套改所确认的任职年限起算?
  其次,根据2006年登记政策,规定科长可以登记为乡科级正职,并没有规定从外地调入成都各县(区市)干部除外。因而,原郫县人事局将外调入干部(与郫县同属于正处级的单位)的科长任职年限也按此规定登记为乡科级正职,有什么错误?而且是通过了县市层层审批,尤其是经过了原成都市人事局的把关,难道还是审查不严造成的?依据在哪里?另外,在2006年登记的时候,原郫县还针对部分干部曾经担任过科长(或副科长),登记时因种种原因没有任职、或者任职有中断的情况,在登记任职时间时,采取了折合计算的方式(即:减去没有任职的时间)。我的档案中正科从1999年算起就是这种情况。既然是折合计算,当然就没有实在的任职文件。当今郫都区组织织人社部门故意不讲当时的具体情况(而且单独是针对我1人,不知道是何目的),认定“工资套改是错误的”,请问依据在哪里?不能凭一张嘴就把10多年前郫县人事局和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事项全部予以否定!
  再次,公务员登记时所确定的职务层次及其任职年限政策,与工资套改工作所确定的职务层次及其任职年限执行的政策应该而且必须是一个政策,否则,就会出现两项工作相互矛盾的情况。所以,职级并行“不是看工资套改年限,与工资套改无关”,这种把登记工作与工资套改工作所执行的政策人为地割裂开来的说法缺乏基本常识。同时,既然“职级并行”与工资套改无关,为什么还说工资套改是错误?前后矛盾。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是有关而不是无关。而且郫都区在实际操作的事实说明也是有关的,据我调查,这次郫都区晋升“副处级”工资的干部的乡科级正职的任职年限,绝大部分是按工资套改时确定的任职年限来进行计算的。因而区组织人社部门这样的回复完全不负责任,睁眼说瞎话。
  所以,我认为他们对待历史问题时是根据不同的人,毫无依据地进行不同的断章取义。

  问题三
  在处理行政事务时
  是“依法办”还是“拍脑袋”?

  区组织人社部门在“职级并行”工作中,不仅对职务及任职年限的认定是因人而定,没有统一标准(有的按工资套改年限来计算问题,有的按其它方式来计算),而且在所谓的“纠错”问题上标准也不一致。因为既然是“纠错”,就应该将全区所有干部的职务职级及任职时限在认定方面存在的“错误”进行彻底“纠正”,而不是单独对我进行“特殊关照”。如:按照成都市2006年登记文件只有科长才能登记为乡科级正职,那么原郫县将县级各部门(各镇)群团组织负责人登记为乡科级正职就是错误的,为什么区组织人社部门在“职级并行”工作中不“纠错”呢?再如:2004年和2005年,原郫县越级晋升了一批干部的非领导职务,我的主任科员就是那时晋升的,也是越级晋升的,按照国家人事部门规定当然也是错误的,为什么区组织人社部门在“职级并行”工作中还是不“纠错”呢?既然在搞“审查”,两种情况是非常明显的“错误”,区组织人社部门不可能没有发现。同时,这两种情况在去年“职级并行”中不仅没有“纠错”,而且还按“合规”的任职年限进行计算。况且,既然登记时(或工资套改)确定我乡科级正职的任职年限是“错误”的,我主任科员的任职年限也是“错误”的呀,两个都是“错误”的,那么,区组织人社部门为什么还要认定的后者才是我乡科级正职的任职年限?依据在哪里?总不能凭嘴乱说。所以,我认为他们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完全是在“拍脑袋”。

  问题四
  在面对法规尊严时
  是“坚决捍卫”还是“故意践踏”

  近两年来,我一直采用正常渠道反映区组织人社部门违纪违法情况,控告信至少有20封,但是绝大数的信件又“回流”到区组织人社部门那里。他们不但不作为、乱作为,而且目无法纪,故意践踏法规。这里暂举两例:一是故意打击报复。在我维权期间,郫都区组织人社部门就在去年6月14日在没有征求我意见的情况下,强行调离了工作单位。根据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规定“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的问题的党员,不能采取调离工作岗位等强制措施”的规定,这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行为。二是故意推脱责任。为了应付上级的调查,区组织人社部门将一系列责任,全部责任推到区人社局现已退居二线的、且身患绝症的干部身上就“万事大吉”,而其他主要负责人却“高枕无忧”!所以,我认为他们是在故意践踏法规尊严。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基层干部的合法权益不能毫无依据地“一否了之”!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者,带头学法用法,才能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然而有的领导干部满口依法办事,实际上却是心中无法,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恳请您们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独特力量,通过新闻报道进行披露,让违纪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我的电话是:152 2897 8916,愿意随时随地接受您们的采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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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郫都区人社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13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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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12月12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郫都区人社局
发表于 2018-12-13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按照国家《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以及我省、成都市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我区于2017年1月制定出台了《郫县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方案》,对职级晋升的实施时间、实施范围、职级设置、晋升条件等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进行设置,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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