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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后离开事故现场法院:保险仍需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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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3 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离开,保险公司却以未保护事故现场为由拒绝赔付。这样合理合法吗?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判决保险公司仍需履行赔付义务。
  去年初的一天晚上8时许,叶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一转弯路口时,正好遇见赵某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驶来,因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赵某受伤。双方当场协商,由出租车驾驶员叶某赔偿给赵某100元后,各自离去。
  然而回到家以后,赵某却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他随后报了警。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承担次要责任。同日,赵某入院接受治疗,进行了脾脏切除和胰脏修补手术,住院费、门诊费总共花了12万余元。后经伤残鉴定,赵某脾切除术后为八级伤残、胰腺修补术后为十级伤残。
  叶某驾驶的出租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申请理赔时遭拒。“事故发生后,叶某赔付赵某100元后双方离去,存在商业三者险免赔事由。”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赵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叶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叶某与赵某协商并当场给予赵某100元,是积极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不存在逃离现场的故意,且根据赵某后期住院治疗情况看,其损害部位均为腹部内伤,事故现场未能明显发现损害亦属正常。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赵某支付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金共计18万余元。一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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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要保护现场

  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中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都属于未保护事故现场的保险理赔免责事由。保护现场对于判断保险责任是否成立、认定事故损失都有一定影响。
  因此,建议广大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并在保险公司处备案。即使事故双方已自行和解,受伤者也务必留下对方联系方式,并尽快前往医院接受相关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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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3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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