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所适用的法律,与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沾边吗?哪来的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说法?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熊医生对王XX行剖腹产手术,超越了通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给其核发的《计划生育手术手术合格证》中批准的施术范围,同时,原审被告人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在并不具备手术基本条件的场所对王XX行剖腹产手术,使手术过程没有技术设备保障,并致王XX在术中出现险情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抢救;且在整个手术过程中,都未作任何病历记载,无任何医疗文书,属于严重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其行为造成王XX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熊医生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医疗事故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因熊医生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及一审、二审认定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89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第(二)项、第312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把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及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晓东
审判员郭勇
代理审判员罗纪才
2012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第三百一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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