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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请你评判巴中市中级法院这些法官是不是在依法公正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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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5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所适用的法律,与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沾边吗?哪来的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说法?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熊医生对王XX行剖腹产手术,超越了通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给其核发的《计划生育手术手术合格证》中批准的施术范围,同时,原审被告人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在并不具备手术基本条件的场所对王XX行剖腹产手术,使手术过程没有技术设备保障,并致王XX在术中出现险情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抢救;且在整个手术过程中,都未作任何病历记载,无任何医疗文书,属于严重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其行为造成王XX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熊医生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医疗事故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因熊医生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及一审、二审认定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89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第(二)项、第312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把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及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晓东
                                                            审判员郭勇
                                                      代理审判员罗纪才
                                                       2012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第三百一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9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像是在审判案件,倒是像肆意“强奸”、践踏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教科书式耍赖",至今还没有对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的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判决是否确有错误依法确认。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1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和人民法官是不是缺失最起码的道德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19-1-1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案冤枉在自己的长相上

    仔细看熊医生案就不难发现一个问题,2000年11月12日,熊医生参加洪口乡卫生院的一次剖宫产手术,因产妇子宫收缩乏力,在转院途中死亡。通江县卫生局作出熊医生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的建议书,公安机关以非法行医犯罪立案,报捕后,通江县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认为熊医生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而退侦。通江县卫生局庚即又作出属于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的供办案参考鉴定书,经通江县检察批准,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后由公安局委托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却是: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且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通江县检察院在没有新证据证明熊医生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熊医生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通江县法院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明知熊医生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却均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刑罚。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熊医生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犯罪无法成立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却决定在没有重新鉴定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熊医生由什么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我们不谈这非法行医犯罪能不能成立,也不谈医疗事故犯罪能不能成立,更不谈这医疗事故犯罪是不是超过追诉时效。就谈一下为什么这么多的办案人员,都跟熊医生过不去呢?这个熊医生自己应该清楚。(在这个案中不能不说明的人和事情:通江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认为熊医生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起诉非法行医罪是有人擅自决定的;通江县法院一审合议庭认为熊医生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合议庭同样认为熊医生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还请示了四川省高级法院,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罪同样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而且不执行省高院对熊医生无法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宣告缓刑,先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熊医生反复检查了自己十多年,自己虽然与通江县卫生局的有些领导是有一些小过节,但并不大呀,不可能达到非要给熊医生定罪的程度;熊医生与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特别是领导,那就根本不认识,没有过任何交往,所以谈不上什么过节。熊医生对此也百思不得其解。江湖术士说出了原因:问题出在熊医生的长相上,熊医生的长相确实无法恭维,属于戏台上的采花贼那种类型,办案人员只要一看到熊医生这幅长相,就想起家中老母被侮辱至今还找不到是被那个采了花的事情心中就来气,所以就千方百计要对熊医生处以刑罚,这就属于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哎,这熊医生也是真够冤枉的,就你这长相没有被办案人员整成死罪就已经万幸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1-1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是有过的,毕竟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1-2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那会怎样?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就是合法公正的,

熊医生就构成医疗事故犯罪。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盛夏

窗外飘着飞雪,人们在屋里围着火炉烤火。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

太阳从西边升起,大地却依然黑暗。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

鱼儿就会在天空翱翔,鸟儿在水里游荡。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

昧着良心说假话的人,生活过的都有滋有味。

寻找真理追求真相的人,却苦不堪言。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

人们没有良知,没有底线,成了贪婪冷漠的低级动物。

而黑暗与邪恶被描成了冠冕堂皇,正义与公正却成了对立面。


假如这个世界是颠倒的,

天堂就成为地狱,地狱被描成美好的天堂。

不良法官就主宰了社会,法律却被法官随意践踏。
 楼主| 发表于 2019-1-2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写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89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第(二)项、第312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把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及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字第113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官及法院领导们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你们也知道该案发生于2000年11月12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的时间是2012年11月29日,为什么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八)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难道你们的眼睛都被鸡鸡整瞎了吗?你几爷子还像法官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1-2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巴中市政法委,巴中市纪委、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巴中市中级法院制造的这件案子,明显多处徇私枉法,其实质是因为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至2004年期间大量的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全都是由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通过就交付执行了;当然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庭长,办案法官们都收取了很多贿赂,如果你们没有惠,同流合污,为什么这些院长都能够全身而退呢?你们监督的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公道自在人心”,巴中市中级法院只有回到根本的问题上,直面1997年到2004年有多少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没有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们收受了多少贿赂;违法违纪的就老老实实接受公平与正义的裁决。所有的这些果,都有不容涂抹的因,自己做了什么事,非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心知肚明,监督机关和公众也不可能被肆意欺骗。与其花大价钱寻求保护伞,以各种方式洗地,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打压熊医生;还不如好好想想,巴中市中级法院这些年来都把道德与法律放在了什么位置。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还对法律心存敬畏,就不该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楼主| 发表于 2019-1-6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有些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虽然身披法袍,看起还人模狗样的,其实他没有敬畏之心,不敬畏法律,不敬畏当事人,不敬畏法官本身,在法院工作一辈子都不能成为真正的法官,最多也就是贪腐院长的一个跟屁虫而已。只要贪腐院长说低于法定性以下判处刑罚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他就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贪腐院长说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他就改判医疗事故犯罪,,院长说对熊医生的申诉不立案复查,她就不立案复查,这是当的啥狗鸡巴庭长,这是啥狗鸡巴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9-1-8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敢于纠错,敢于揭疤,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唯有迎难而上,向荆棘挺进,方能让人民群众沐浴正义阳光。公正是司法审判的生命线,错案不仅有损司法权威,阻却法治进程,更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和认可度。2018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着力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其目的即在于织密扎牢司法责任的“防护网”,其用意即是为了画好提升裁判质量的“同心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司法责任的深化落实,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问题将会继续得到深度破解,防范冤假错案的堤坝将会越筑越牢。
 楼主| 发表于 2019-1-9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错案不能将错就错,有错必纠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及公正。以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为借口,法官可以不遵循司法尺度统一的政策以其对法律可以有不同的认识为由,就同样案件可以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不但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和司法尺度统一的政策,而且为个别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甚至是司法腐败大开方便之门。对此老百姓不答应,更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事出蹊跷,必有妖孽!本案如果没有问题,本人在全国人民面前与本案承办法官公开拿生命对赌!谁输谁步何齐后尘---短命;
 楼主| 发表于 2019-1-10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之所以习惯于傲慢地对错案不依法纠正;归根结底还是"法院优越论"在作祟。在这样的语境下,法治只不过是他们实现谋取私利的工具,徇私枉法的遮羞布罢了。他们的所做所为不是对法治的尊崇,恰恰是对法治的嘲弄和践踏。
 楼主| 发表于 2019-1-14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上任的院长对上届院长遗留的违反法定程序、未经法庭依法审理现行作出的刑事错判案件,在接到当事人申诉后,也安排刑庭庭长复查了,其结果就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案子事实不清,而且超过追诉时效,可能无罪判有罪。如何处理,应该是现任院长的事情了。“打铁必须自身硬”。如何做到“自身硬”?关键是勇于直面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件案子能不能依法公正地作出处理,关键就看现任院长自身硬不硬得起来。
发表于 2019-4-12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8-12-16 09:04
巴中市中级法院信访处通知我等徐院长本月内来通江找我谈对申诉的处理问题,但至今没有来哟

为民办事效率太低了,哎
发表于 2019-4-12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8-12-16 11:17
人民法院对冤假错案的发生应该反思,而不是掩盖;人民法院应该终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 ...

直接上高院不行吗?
发表于 2019-4-12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8-12-17 16:03
一件申诉案拖了六年不能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在巴中市2019年的两会上咋报告工作哟?

不行就告御状去,像那个买到问题车的兄弟一样,维权到底~去看看  由一段行车记录仪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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