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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连法律和法院都不讲理了,还算是法治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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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中国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就对法律、对制度、对人权、对生命不存在敬畏之心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1-2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写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89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第(二)项、第312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把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及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字第113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官及法院领导们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你们也知道该案发生于2000年11月12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的时间是2012年11月29日,为什么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八)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难道你们的眼睛都被鸡鸡整瞎了吗?你几爷子还像法官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1-2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巴中市政法委,巴中市纪委、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巴中市中级法院制造的这件案子,明显多处徇私枉法,其实质是因为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至2004年期间大量的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全都是由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通过就交付执行了;当然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庭长,办案法官们都收取了很多贿赂,如果你们没有惠,同流合污,为什么这些院长都能够全身而退呢?你们监督的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公道自在人心”,巴中市中级法院只有回到根本的问题上,直面1997年到2004年有多少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没有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们收受了多少贿赂;违法违纪的就老老实实接受公平与正义的裁决。所有的这些果,都有不容涂抹的因,自己做了什么事,非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心知肚明,监督机关和公众也不可能被肆意欺骗。与其花大价钱寻求保护伞,以各种方式洗地,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打压熊医生;还不如好好想想,巴中市中级法院这些年来都把道德与法律放在了什么位置。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还对法律心存敬畏,就不该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楼主| 发表于 2019-1-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有些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虽然身披法袍,看起还人模狗样的,其实他没有敬畏之心,不敬畏法律,不敬畏当事人,不敬畏法官本身,在法院工作一辈子都不能成为真正的法官,最多也就是贪腐院长的一个跟屁虫而已。只要贪腐院长说低于法定性以下判处刑罚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他就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贪腐院长说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他就改判医疗事故犯罪,这是当的啥狗鸡巴庭长,这是个啥狗鸡巴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9-1-8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敢于纠错,敢于揭疤,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唯有迎难而上,向荆棘挺进,方能让人民群众沐浴正义阳光。公正是司法审判的生命线,错案不仅有损司法权威,阻却法治进程,更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和认可度。2018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着力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其目的即在于织密扎牢司法责任的“防护网”,其用意即是为了画好提升裁判质量的“同心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司法责任的深化落实,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问题将会继续得到深度破解,防范冤假错案的堤坝将会越筑越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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