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写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89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第(二)项、第312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把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及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字第113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官及法院领导们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你们也知道该案发生于2000年11月12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的时间是2012年11月29日,为什么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八)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难道你们的眼睛都被鸡鸡整瞎了吗?你几爷子还像法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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