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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从“今治毛巾”商标纠纷,看外国地名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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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6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color=rgb(230, 57, 23) !important]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缺乏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者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商标等一系列原因。
  日本报道称,中国某毛巾制造商正在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今治”作为其国际商标名称。由于该商标容易令人联想起日本的“今治毛巾”,日本爱媛县今治市与今治毛巾工业联合会准备于25日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早在2009年就曾有中国企业向商标局申请“今治”商标,但未获认可。
  报道称,这家中企是在去年2月进行申请的,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今年2月底发出公告,若3个月时间内没有反对意见商标申请将自然成立。今治市与今治毛巾工业联合会通过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所了解到这一情况,他们认为“今治”来自日本今治市,该市是知名毛巾品牌“今治毛巾”的原产地,所以今治市与今治毛巾工业联合会决定正式发出反对意见。
  早在2009年12月,某中国企业曾申请“今治”商标。2011年2月,今治市与日本四国毛巾工业联合会发出反对意见申请。最终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4年裁定不认可中国企业申请的“今治”商标。
  今治毛巾是日本爱媛县今治市制造的高品质毛巾的统称,拥有上百年历史。今治毛巾以柔软,吸水性、吸汗性特别强而闻名。今治市毛巾工业联合会表示,“亚洲地区将是今后重要的市场,为了防止消费者产生认知混乱,我们将充分应对。”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 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从其本身的性质考虑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其商标的组成部分,如原产地证明商标等。对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允许其继续有效,有利于对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实践证明,将地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依此区分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尤其是将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比较容易产生纠纷。
  外国地名并非个人所独创,且属于典型的公众共享资源,先天显著性较弱,这也直接限制了相关权利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力度与范围,审查机关因此也会给予更为审慎、严格的审查态度。外国地名遭遇驳回的概率的确会比较大,但只要认真准备工作,充足的证据,积极进行答辩,也并非没有注册的可能。
  因此,在申请外国地名商标的时候申请人应该仔细考虑,提前进行商标检索,最好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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