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城市污染排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内江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内府办发〔201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内江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燃放区域
下列区域形成的环形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市中区、内江经开区:从内江经开区闵家湾沱江河边,沿安居街、甜城大道、南风街、石羊大道、塔山公园(含天立国际学校校区)、三元井加油站至沱江大桥以内范围。
■ 东兴区、内江高新区:从沱江大桥,经东兴区东风路、东九路、麻柳路、321国道,经花朝门规划路入光华大道,经红桥路入321国道,经汉安大道东至内江高铁站前广场沿线,经玉屏街至沱江边。
禁止燃放场所
除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市场、影剧院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加强组织实施
建成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建成区政府或管委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内江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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