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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427|评论: 19

[群众呼声] 想问问物价局,这是合法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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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费发改委文件规定是7角5。1227广场收8毛2,还有服务费5000多,服务什么了?是不是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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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9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那可能是总表加分表吧??有损耗。
发表于 2018-12-29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问到点子上的问题相关神秘的部门是不会出来表态的

发表于 2018-12-29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那 都还好了,人民中路后面这里都是收的一块五一度的电费。哪里说理去。

发表于 2018-12-29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出来表态了
发表于 2018-12-29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了物业管理费,转供电还收服务费?法律依据在哪里?有黑打黑,有恶除恶,无恶冶乱,政府不能光吼口号?物业乱收费,相当于黑恶势力。
发表于 2018-12-29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想问问物价局,这是合法收费吗?”的回复

“胥sir”网友:
        您在论坛发帖《想问问物价局,这是合法收费吗?》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我局派员到“1227购物广场”佳宇商管公司了解,该公司本月向商户收取的电费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的,平均目录电价0.80元/度,线损0.048元/度,转供电用电服务费0.572元/度。此收费标准符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文件和川发改价格〔2018〕468文件有关规定。同时我局已责成“1227购物广场”佳宇商管公司向商户沟通解释有关政策规定。
        感谢您对顺庆发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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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9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
             为增强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的透明度,切实减轻广大用户的电费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省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明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电价政策的行为。

二、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以转供用户每月电量和我委所公布的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办法(详见附件)据实计算收取电费。对于参与直接交易的转供体,应按照直接交易形成的到户销售电价计算转供电用户电费,若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时间滞后,在电网企业清退直接交易降价金额后,及时传导给转供电用户。对于执行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或大工业输配电价的产业园区用电,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按照电量或容量进行合理分摊。

三、为简便透明,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且需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

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同时,转供电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和供电企业向转供电经营者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

五、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对转供电用户(租户)、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尽量使用具有峰平谷分时计费功能的电能表,原则上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转供电用户(租户)与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计量、准确计费。各地供电公司应当大力协助。

六、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按上述规定向转供电用户(租户)收取电费,并认真做好价格主管部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执行工作。转供电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及以后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规定,将降价后减少的电费相应向转供电用户(租户)及时清退。

七、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国家和我省清理转供电加价的政策和有关要求通知到每一个转供电主体,将相关政策资料在转供电场所公开张贴,印送各转供电用户(租户),并指派专人上门协助大型商业综合体测算用户(租户)电价标准。

八、上述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要在2018年9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转供电经营者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从2018年10月起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要督促转供电经营者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和曝光,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增加一般工商业用户的获得感。

顺庆区物价局请看清楚收转供电每度0.5角服务费是哪一条规定?


发表于 2018-12-29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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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一)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二)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省级电网企业要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尚未落实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尽快落实到位。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必须坚决完成好的重大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我委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有效的办法,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二)协调配合。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宣传解释,务求取得实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省级政府减负办汇报沟通,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说明相关政策落实效果。(三)落实责任。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对各级电力公司的指导。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四)加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8月底前将降价措施执行和落实情况报我委(价格司),我委将于9月组织专项工作小组赴部分地区开展重点督促指导
顺庆区发改局,请问你们认真学习过文件没有?

发表于 2018-12-29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时间:2018-10-17
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确保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将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10%的金额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按照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来川督导相关要求,结合前期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名义或与电费绑定向用户(租户)收取,此前未纳入与用户(租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收费项目范围的,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

二、各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量应单独安装合格计量装置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承担,并与其他转供电用户(租户)等终端用户一起公平负担公共电费及损耗。

三、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及损耗(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可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也可通过租金或电力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方式等应予以公示。公共电费及损耗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量)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对区域内转供电主体进行全面摸排,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实行整改销号台账管理制度,从10月起每月28日前,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向我委上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并充分发挥网点多优势,通过电网工作人员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的政策宣传资料送至每一家转供电主体,并将宣传资料张贴在转供电主体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督促转供电主体发放至所有终端用户(租户)手中,让广大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租户)人人尽知,互相监督。

六、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以及电网公司、物业管理协会等,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务必在2018年10月底前将今年以来各项降价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从2018年10月1日起,转供电终端用户电价严格按照本文相关规定执行,本文未明确的仍按照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文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租户)通过价格投诉举报热线12358等多种渠道对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进行举报,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拒不执行国家、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的反面典型要公开曝光。

顺庆区发改局出来普法,哪一条规定每度电费加收0.50服务费,叫你们清理转供电环节.乱收费,你们还成了乱收费的帮凶?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9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人在浙江 发表于 2018-12-29 19:44
关于明确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68号)

服务费?服务啥子?像这样说服务费的话,水费,气费都有服务费?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9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用电,还有服务费?为什么水没有服务费?

发表于 2018-12-30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商业用电目录电价,0.72元/度左右,95598说的,各电网收费营业厅也张贴有,不要睁眼说瞎话,请把0.80元/度的政策依据发出来。线损6%就0.04/度,商业电价.收0.80元/度都不合规,还加收0.57元/度服务费相当于抢劫,省价格395号文件就是让你们发改局清理整冶转供电物业乱收费,你们不但不作为,反而乱作为,请问顺庆区发改局,让你局作为起来依法依规整冶转供电环节乱收收费是不是也要收举报人的服务费?

发表于 2018-12-30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IMG_20181230_110936.jpg 让你们下次还打胡乱说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0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区发改局  请给个合理的解释好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0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的文件难道都不按照执行标准吗?
QQ鍥剧墖20181230200852.png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0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清理转供电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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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0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一意孤行我们就向省委告发,
```.png

发表于 2019-1-1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胥sir 发表于 2018-12-30 20:46
你们一意孤行我们就向省委告发,

支持向国家发改委,微信客户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投诉和建议举报,向顺庆区监委举报顺庆区发改局不作为。
发表于 2019-1-2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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