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
营山县法院对两起
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案件一
营山县公路局原局长唐爱民犯受贿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唐爱民利用担任营山县养路路段段长、营山县公路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承建工程、销售材料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感谢费共计119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唐爱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1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爱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对被告人唐爱民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二
营山县公路局原副局长廖建全犯受贿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廖建全2015年至2017年任营山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局办公会成员及具体项目总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共收受他人感谢费、回扣款共计36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廖建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建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对被告人廖建全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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