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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严肃分析:聚餐喝酒喝出事了,同桌人需不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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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一个多年滴酒不沾的养生青年,今天看到一则新闻让我瑟瑟发抖:

  南京老张在公司年会时喝了酒,回到工作点后躺地上,被发现死亡。公司给死者家属赔了56万。不过,死者家属将当天聚餐时一桌的同事告上法庭,索赔20万。
玩耍.jpg



  这让我想起另一则新闻:

  西充一男子就在跟朋友们把盏言欢后,饮酒过量死亡,经司法调解,最终同桌饮酒人需支付死者家属18万补偿金。

网友评论摘选

  @吃你能吃多少钱我来:如果我不是组织者,也没不要命地劝酒,就因为坐同一桌就被告?只能说是教科书级碰瓷。

  @花中蝶:两码事,家属为什么不找酒厂索赔,问他们为什么允许酒里有酒精?

  @实业爱国:哈哈哈,岂止是同桌有责任,不参加的也有责任。理由是本来A只能喝半斤,由于B不来导致A喝了八两,等于那三两是替B喝的,就是三两出的事,所以就算没出现在酒桌也要担责。



{:xiaoku:}{:xiaoku:}{:xiaoku:}{:xiaoku:}{:xiaoku:}


  春节将至,聚餐逐渐变多。四川作为一个酒桌文化源远流长的地方,如果喝酒喝出事了,同桌人是否需要担责,就是个问题;喝酒之前要不要签生死状,又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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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的大小只有自己最清楚,而且每个人的酒量还会随着心情、环境等因素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即使是熟悉的人也是很难准确判断的。因此,对于喝酒产生的人身损害等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是“酒友”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前提条件。如果在“酒友”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少量酒,导致对方突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总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此时非过错责任),“酒友”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酒友”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较大。

二、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经常会出现:“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等类似的话。强迫别人喝酒,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酒友的赔偿责任。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醉酒人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行为“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未履行此义务,造成醉酒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另外,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发生“酒友”未将醉酒人送回,发生类似于“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如果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对此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未成年人喝酒,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酒友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条便是组织喝酒致人伤害(或死亡)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但是作为喝酒活动的组织者,对客人的人身安全应当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发表于 2019-1-16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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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立法,以后有人因为喝酒出事,同桌担责。才能把劝重视起来。别提什么个人行为。酒局上难道没有那种明明不喝酒,还有人故意往死灌和怂恿喝的吗?喝不喝的的确在个人选择,但架不住有人怂恿。又不好撕破脸。如果以后法律强制规定了,喝酒也会反向节制了。因为都害怕担责。如果一个人喝多了,你还可以强制命令他别喝了。这个实际上人人都可以控制的住。
发表于 2019-1-3 19: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优秀版主 2020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9-1-3 22: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通江有一年就是喝酒,在酒桌上喝死了,别问我为什么知道。。

发表于 2019-1-3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是看因果关系,喝酒死亡的结果和一起喝酒的人是否有关联。。。这种事无论如何都有关联,只是责任大小而已。。同桌的必须有责任
发表于 2019-1-4 09: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担责,但是出于人道主义,随个大礼

发表于 2019-1-4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不是那两个人千万不要喝酒,不熟的人你也不清楚他酒量酒品如何,有没有疾病等。再说不熟的人喝着有什么意思?

发表于 2019-1-7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众乐乐,不如独乐乐

发表于 2019-1-13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吧,过分了

发表于 2019-1-15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意无过错就不担责。就算支付些钱,那也是人情而不是义务。

发表于 2019-1-15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算碰瓷 吗?

发表于 2019-1-15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发表于 2019-1-15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喝酒是陋习
所以不要喝酒

发表于 2019-1-16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意外身亡。。没关系吧

发表于 2019-1-16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喝酒是陋习
所以不要喝酒

发表于 2019-1-16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年末聚会同桌吃饭,桌上人都喝酒,结果一个喝出了事,家里要他们陪。但这桌上有一个人虽然全程在桌上吃饭,但滴酒未沾,而且得知这人喝出事后第一时间去医院抽血化验,报告单上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零。那么这个没喝酒的同桌吃饭者用担责么?

发表于 2019-1-18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中国普法网》法官释法141              劝酒:餐桌上的法律风险               
   岁末年初,朋友聚会、家庭聚餐、单位宴请,各类应酬不断,喝酒成了必走程序。在此,法官提醒您:新年气氛好,喝酒须谨慎!如果喝酒时只记得酒席上的规矩,忽视了相关的法律风险,或许就不只是一杯酒的问题了。
  同席喝酒时,劝酒要谨慎  案例:
  2011年2月5日,农历大年初三,崔先生请陆先生、王先生和何先生三位朋友去饭店聚餐,还自带了两瓶高度白酒。陆先生提出不能饮酒,想喝饮料代替,三位朋友虽知其患高血压、糖尿病,但都不同意。陆先生无奈,一杯又一杯地喝下高度白酒……
  3个多小时后,四人将两瓶白酒全部喝完。陆先生起身如厕,许久未归。崔先生前往寻找,发现陆先生倒在洗手间内昏迷不醒。三人慌忙将陆先生送到医院抢救,当晚7时陆先生不治身亡。
  据医院检查,陆先生死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3毫克,属于严重酒精中毒引起的死亡。陆先生的家属将崔、王、何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先生的这三位朋友都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在于:首先,这三人作为陆先生的朋友,明知陆先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应当禁酒,却依然频繁劝酒,三人在主观心理方面具有过错。其次,三人在陆先生明确表示自己不能喝酒的情况下,依然劝酒,并接连倒酒,表明三人实施了可能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再次,三人的劝酒行为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官解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崔先生、王先生、何先生应承担多少责任?
  法官认为,虽然这三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三人并非承担全部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陆先生对于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饮食禁忌是最清楚的,虽然有他人劝酒,但最终还是陆先生自主将酒饮下的。
  另外,陆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都是明知的,他完全可以拒绝饮酒从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陆先生禁不住他人的劝酒,自己选择喝下大量白酒,最后导致死亡结果,陆先生自己具有相当的过错,应自行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
  同伴醉酒了,看护要到位  案例:
  马某与张某等7人系同一单位的同事。2009年1月4日晚上,他们相约在一起聚会饮酒到深夜。
  酒后,张某陪马某一起回到宿舍,一进门马某便躺在床上昏昏欲睡。“你感觉怎么样?没事吧?”张某问。马某吐着酒气说:“没事!”
  于是张某便到别的房间去看电视了。当张某再回到马某房间时,却发现马某已不省人事,而且床上、地上满是呕吐物。张某拨打120后,赶来的医护人员对马某进行了诊断,发现马某系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昏迷,抢救无效死亡。
  马某的妻子和女儿一纸诉状将张某等7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预料到饮酒过度会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放任自己喝酒且致呕吐程度,因此马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马某死亡起因于与7名被告一起饮酒,且在相互劝让过程中让马某过度醉酒,此后各被告又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照顾义务,导致马某因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故7名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调解由7名参与饮酒者分别赔偿死者亲属3100元,共计2.17万元
  法官解析:
  同席饮酒者在同伴已经表现出醉酒后,他们之间不仅负有道德上的关心义务,还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马某已经表现出明显的醉酒状态,同伴张某仅仅简单询问后便到其他房间看电视,未尽心尽责地看护马某,在马某因为吸入呕吐物导致窒息昏迷的严重情况下,张某未能及时发现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其他同席饮酒者未尽劝阻义务,在发现马某出现醉酒后,也没有立即通知其亲友,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酒后宜休息,活动需安全  案例:
  2010年元宵夜,王某等四名男子在一家饭馆聚会饮酒后,点燃一挂鞭炮助兴。在鞭炮燃到最后时,三人将鞭炮扔向路边,正巧一名骑车女子经过,颈部当场被炸伤,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陈女士强忍剧痛追到便道上,拦住正要开车离去的四名放炮男子并报警。四名男子中未饮酒的司机赵某向民警解释,他们聚会后发现车内有过年剩下的一挂鞭炮,于是那三名饮酒的同事将鞭炮分成三段,一同点燃。燃放到最后,便随手一扔,没注意到有人经过。最后在警察的主持下,三名男子对陈女士进行了赔偿后离去,陈女士随后和闻讯赶来的家人一起去医院检查伤情。
  法官解析:
  烟花爆竹系易燃易爆品,且易造成伤害,王某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马路边燃放爆竹,理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但是因为他们饮酒后,缺乏正确的风险判断能力,未进行防范,结果造成了本案的伤害,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事实上,在饮酒后燃放爆竹,除了可能造成其他人员受伤外,更有可能造成燃放者自己受伤。因为饮酒导致控制能力和反应速度下降,极易导致燃放者的手指、眼睛和面部被炸伤。除了不宜燃放爆竹,饮酒者最好在酒后适当休息,避免一些危险性的活动,比如在水池边游玩,或者靠近没有防护措施的窗户等,防止跌倒和坠落的意外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法院 赵华军
                                   
    美女敬酒员面临法律风险 劝酒人酒店或同涉法律责任
——转自《中国经济网》2011年05月03日 11:17   来源:大河网   孙燕     新闻背景   
     美女经济的变种   敬酒员引发情色消费


    “激动的心,颤抖的手,我给领导倒杯酒,领导不喝嫌我丑”;


   “这位大哥长得白,肯定天天发大财,喝了这杯酒,好事天天有”;


    “这位大姐,美丽又善良,送你一朵吉祥花,年年月月有钱花”;


    ……:lol


    据媒体报道,近日,在郑州市一些酒店里,出现了美女敬酒员,她们用风趣幽默、略带调侃的敬酒词劝酒。无独有偶,山东省济南市也出现了这样的职业劝酒服务员。这种将酒文化演绎成一种职业的社会现象引来社会热议。


    山东省济南市鱼翅皇宫酒店督导部经理曹瑞丽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酒店有专门针对婚宴、寿宴和商务宴等宴请的端酒、祝酒、劝酒服务。她手下有10多名年轻貌美的小姑娘专门从事这种劝酒服务,一般会提前在前来就餐的宾客中挑选几桌,根据宾客需求和饭局进行准备。


    “我们是从2009年开始推出这项附加服务的,不收费,主要是为了活跃气氛,让来宾就餐更愉快,如喜宴等过程中受过专门训练的服务员会给新人倒一生一世酒,给他们意想不到的惊喜。”曹瑞丽说,俗话说无酒不成席,在席间说一些赞美、祝福的话,劝客人喝几杯酒是种更人性化的服务。酒店的祝酒服务一般需要一些心理素质较好、懂礼仪、口齿伶俐的人来做,还需要有比较强的应变能力,因为来宾各不相同,需要用不同的方式应对。


    觥筹交错、饮酒畅谈、增进情谊本无可厚非,为何美女劝酒一经曝光却触动了社会敏感的神经?职业劝酒人的出现是否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


    “如果是酒店、饭店为了助兴、活跃气氛等,进行适度的劝酒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劝酒可能会助长一些不良社会风气。”媒体研究者李国栋说,好酒美色难免使人联想到由酒文化引发的一些不好的社会风气,而且如果是正常交流,又何必请美女来劝酒?在这种情况下的劝酒,很大程度上带有一些交易色彩。


    中国民俗学会副理事长、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学与文化人类学研究所所长刘铁梁表示,酒桌上的美女劝酒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它或多或少地带有一些交易色彩,招待方可能通过这种方式想达到自己的交往目的。


    “由美女来劝酒成为一种特别的消费服务。这是随着市场交易的活跃产生的一种商业行为,折射出当前的一些社会不良之风。”刘铁梁说,这种让美女劝酒的行为可能会滋生庸俗之风和一些不良交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如果因为劝酒造成了消费者身体损害,劝酒人是有侵权责任的。同时,相关的酒店也要负责任。对于酒驾也是如此,如果能够发现酒驾和劝酒人的劝酒行为有因果关系,那么也要追究劝酒人的责任


    北京律师李伟民认为,过度劝酒应当承担责任。刘俊海说,尤其对于职业劝酒服务来说,劝酒人一直在大力进行劝酒,用很多方法,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会迫于压力接受,因此,劝酒方应当负责。当然,如果在调查中发现,喝酒人自身也存在一些相应的过错,可以适当地减轻劝酒人和酒店的责任。


    对于职业劝酒人,刘俊海建议,虽然目前法律没有对这种具体职业作出相关规定,但是需要对劝酒人多进行宣传教育,要告诉他们在劝酒的过程中应该文明和适度。劝酒是为了助兴、活跃气氛,绝对不能无节制地去劝酒。同时,要根据消费者的不同年龄、不同身体状况等因素去进行劝酒,做到适度,并且讲明可能会涉及的法律后果。一旦出现了问题,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


    各方观点要以平常心态来看待美女敬酒


    “不要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市民葛赛华说。葛赛华认为,酒店设美女敬酒员,不仅吸引好奇的顾客,给酒店招揽生意,又多销酒多赚利润,同时还拓宽了就业门路,解决一部分人就业。有客人需要去敬敬酒活跃活跃气氛,那就大大方方地去,文明得体地敬,这也是靠自己的劳动吃饭,不违规不犯法不丢人。而且对于有需求的顾客而言,席间有美女敬酒员给客人敬上一杯美酒,既哄得客人开心,又赚足了面子,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不能仅仅因为美女敬酒员属于异性服务,就联想到色情服务,担心酒店打着美女敬酒员的幌子搞色情服务,主观上臆断有涉黄嫌疑。


    美女敬酒员,也叫美女劝酒员,是近年来一些酒店用漂亮女性在宴请酒席间频频敬酒来活跃气氛、融洽顾客关系并尽力发挥热烈调情作用效果的新职业,有人看不惯,甚至表示担忧,实属正常。文秘人员程延宾说:“曾几何时,我们不也是把时装模特、人体艺术模特视为洪水猛兽吗?当然,敬酒员到底算不算一种职业,还有待时间的检验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职业鉴定和最终认可。现阶段,还是以静观其变为好,没有必要摆出欲对其大加鞭挞的姿态。”


    美女敬酒要适可而止


    饮酒在于适量,过量饮酒会伤害身体,甚至会酿成悲剧。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喝酒,因喝酒过量喝出人命的案例时有发生。警察赵荣乐说,当美女敬酒力劝客人畅饮时,万一“敬”出意外事故怎么办?如客人酒精中毒,甚至喝出人命来,美女与酒店恐怕得吃官司,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愿美女劝酒和公款消费无关。美女劝酒员的劝酒应该是一种商业行为,明里暗里恐怕难免会带有某些交易色彩。酒店让美女敬酒员出马,主观上是想为酒店多促销,多生财;客观上却极易促生社会不良风气,甚至诱发各类腐败现象。”学者王宇说,美女敬酒员的出现很有可能是“三公消费”的怪胎。试想,哪个百姓邀三五知己喝酒聊天,不是掏的自己的腰包,联络的是私人之间的感情,谁会请不相干的人代为敬酒。因此,美女敬酒员的目标,是公款消费的客人,像这段敬酒词就是佐证:“激动的心,颤抖的手,我给领导倒杯酒,领导不喝嫌我丑。”——说白了,无论是酒店还是美女敬酒员,他们心里很清楚,只有公款消费的人,才不计较账单,出手豪爽,无论花了多少钱,大笔一挥全都报销。美女敬酒员的出现,只会助长“三公消费”,成为公款消费的又一推手。


    法官王留柱说,美女敬酒更要严管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5月1日起把酒驾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驾车的人一定管好自己的嘴,千万不要经不住美女敬酒员的甜言蜜语,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杜绝酒后驾驶


    美女敬酒纯属商业利益驱使


    敬酒员说白了就是推销员,因为敬酒员敬的酒客人只要喝了,无形中就是增加了酒的消费和菜的消费。法律工作者余猛认为,客人喝的是自己的酒,喝酒还要多吃菜,敬酒员的出现,是不是增加了客人的负担?因此,归根结底,敬酒是一种推销——温柔的推销。所以推杯换盏的事,最好是主人与客人之间,敬酒员完全没有必要掺和。


    “请美女敬酒会助长不良社会风气。”行政管理人员胡运城如是说。胡运城说,如果是酒店、饭店为了助兴、活跃气氛等,进行适度的劝酒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劝酒可能会助长一些不良社会风气。好酒美色难免使人联想到由酒文化引发的一些不好的社会风气,而且如果是正常交流,又何必请美女来劝酒?在这种情况下的劝酒,很大程度上带有一些交易色彩,俗话说“酒杯一端,政策放宽”,招待方可能通过这种方式想达到自己的交往目的。


    “我个人认为,对于美女敬酒员职业的出现,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放任自流。”法官姚黎辉说,其实,只要严格管理、加以教育疏导,是不会出现大的问题的。一是充分尊重客人的权利,千万不能为了营销而对所有人进行强制性的“美女敬酒”;二是祝酒词要尽量文明文雅,不能过分带“色”甚或以黄段子为主;三是敬酒举止要端庄得体,不能为了效益而迎合某些客人低级趣味的需要;四是要洁身自爱,对于个别客人的拉拉扯扯搂搂抱抱,甚至重金诱惑,要坚决拒绝。


    编后


    俗话说“英雄难过美人关”,在酒桌上,这句话也是行得通的,但这种“美女经济”是否贬低了女性的独立人格和社会价值?这一新生事物究竟能够在争议声中存在多久,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赵晗)

发表于 2019-1-23 22: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酒厂惹的祸,不生产酒也不可能有酒驾,也不可能因喝酒出事,所以应该关闭所有的酒厂和酒品门市,然而是国家要收税,让生产酒,所以国家税务局也应该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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