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的大小只有自己最清楚,而且每个人的酒量还会随着心情、环境等因素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即使是熟悉的人也是很难准确判断的。因此,对于喝酒产生的人身损害等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是“酒友”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前提条件。如果在“酒友”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少量酒,导致对方突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总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此时非过错责任),“酒友”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酒友”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较大。
二、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经常会出现:“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等类似的话。强迫别人喝酒,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酒友的赔偿责任。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醉酒人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行为“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未履行此义务,造成醉酒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另外,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发生“酒友”未将醉酒人送回,发生类似于“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如果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对此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未成年人喝酒,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酒友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条便是组织喝酒致人伤害(或死亡)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但是作为喝酒活动的组织者,对客人的人身安全应当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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