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勇军,男、汉族,身份证号51072219730327311X,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三村二组,邮编621100,电话:13340885278。
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地址:梓州干道16号。电话:(0816)5332119,代表人,吴明禹,职务,县长。
诉讼请求:撤销三府复(2018)3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7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461号判决书确认三台县公安局通过主流媒体称“推动百顷镇黄龙水库污染问题成功解决的功臣冯勇军为罪犯”系用词不精准,认定三台县公安局通过自身官方微博发布贴文称“冯勇军通过网络发布了歪曲事实、混淆视听、无端指责公安机关违法执法的言论”系用词不精准。原告认为此种不精准不应当为三台县公安局所允许,故依法向三台县公安局申请公开“接到中院判决后,制作保存的包括不限于会议纪要、领导指示、批示、对判决的认识、及对当事人发布不精准政府信息的追责信息及相关全部信息”。三台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信息不存在。至此,原告才知道,被告不依法纠正政府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违反了《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及《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三台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认为被告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三台县公安局发布不精准的政府信息,系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显然,其发布不精准的信息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次,在经人民法院确认不精准后,其应当讨论、研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更正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而其不作为显然对原告的人身权(人格权)益造成了二次伤害。故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故三台县人民政府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行政行为理应确认违法并撤销。 综上,为监督三台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支持所请。 此致 三台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勇军 201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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