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送达合法性的问题
经查,受理(2015)龙泉民初字第4966号案件后,我院于2016年1月6日,由该案承办法官黄承军与书记员杨帆、何章科前往达远公司登记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137号”送达,但在该地址附近未查找到门牌号137号。经向县前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回复不清楚该公司。因无法与达远公司取得联系,故按照法律规定采用公告方式向达远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相关送达过程,已由书记员形成《情况说明》(见该案卷宗第197页)。
(二)关于再次提起诉讼的问题
经查,张建华所提起的两次诉讼,在诉讼请求上,后案诉状中明确载明扣除被告方已支付119.29万元利息。经法庭询问,张建华明确该款系第一次诉讼后收取,并称其中100万元系祝国蓉与邹林共同委托第三方给付,其余部分系邹林给付【见(2017)川0112民初1237号案件卷宗第195页和216页】。邹林在该次诉讼中向法庭提交的祝国蓉与张建华于2016年5月29日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印证张建华所称的双方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存在协商的行为。另外,达远公司在诉讼中并未反映到虚假诉讼的问题或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张建华就案涉纠纷,再次提起诉讼,我院予以受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关于主审法官更换的问题
经查,(2015)龙泉民初字第4966号案件的承办法官系黄承军。(2017)川0112民初1237号案件原承办法官系肖霞,案件审理过程中,肖霞法官于2018年5月调离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肖霞法官原未审结的30件案件(含该案),由该庭黄承军法官与王小明法官随机分案办理,(2017)川0112民初1237号案件被随机分配至黄承军法官名下。后考虑到所涉纠纷先前案件系由黄承军法官审理,且案件排期存在冲突,鉴于传票已经送达,为减少当事人往返奔波,该案转由王小明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周德利、付晓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庭审中,法庭明确向包括达远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告知了因肖霞法官工作变动原因,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各方对新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均未申请回避或提出异议,并在庭审笔录中签字予以认可【见(2017)川0112民初1237号案件卷宗第211页】。
(四)关于“印章”不一致与保证责任承担的问题
经查,庭审中,我院依法委托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原告提交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2015年4月3日)中加盖的“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编号5118025004504)印文不是样本所反映的“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安备案印章形成。因此,双方争议焦点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加盖印章与公安备案印章不一致,该如何承担责任。庭审中双方围绕下述争点进行辩论:1.该印章是否系达远公司所持非备案印章;2.鉴定意见是否等同于责任认定;3.如该印章系虚假,张建华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或是否可按表见代理规则认定达远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上述相关争议,合议庭结合相关证据显示款项用途、张建华在签订合同时所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等,认定张建华有正当理由相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上加盖“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系达远公司的相关授权下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达远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关裁判理由详见附件《民事判决书》第12页第7行以下)。
该案现处于上诉阶段,对达远公司所反映的案件处理中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上级法院依法予以审理。对达远公司所反映的“枉法”等违法违纪情况,我院将在初核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处理:1.质量评查,实事求是。对达远房地产公司所反映的两案审理,指定专人按照省市法院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质量评查;2.约见举报人,听取意见。由我院院领导约见达远公司及相关人员,面对面听取相关情况反映,如发现相关人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有“枉法裁判”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
如需向龙泉驿区纪委反映可拨打12388。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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