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不愿退出小区服务,而小区业主反对原物业企业的服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此时小区的物业服务该怎样进行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尽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本合同期满,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果业主反对原物业企业的服务,依法应当认定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成立事实服务合同,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关系到百姓生活秩序和质量,并且业主大会是有法定解聘物业企业的权利,这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退出小区服务,强求业主成立事实服务合同的行为违法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一款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是支持业主反对期满后的物业企业应退出小区服务的。
此时物业企业仍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二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前公告业主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的期限将于什么时间到期。
在肯定原物业企业应当退出小区服务后,小区的物业服务可以由临时组织进行自我服务管理、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新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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