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乘客这边,《意见》规定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根据具体情况,应分别处以“寻衅滋事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之前舆论一直呼吁的“驾驶员法律责任的认定”,此份《意见》也详细规定,如果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等非理性处理,也将定罪; 对于阻止他人抢夺方向盘,不少人选择一脚飞踹的状况,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可以被认定正当防卫。
《意见》发布前 多地“同案不同判” 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给司法实践统一的认定和标准,让不同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对待此类事件上,能够形成有效的共识。然而在此之前,全国多地却是“同案不同判”。 去年9月22日,在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之前,湖北黄冈红安县一辆客运班车上,一名男性乘客在行车期间,不但用脚踢客车操作台上的设备,还谩骂正在驾车的司机,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3分钟。 所幸事件没有造成危险后果,而此事件的最终处罚是,当地警方以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对其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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