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山东一教育公司冒称与其合作办学,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起诉对方,索赔经济损失 104 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定该公司赔偿新东方 8 万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日一品标局获悉,山东高院已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教育公司应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0 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济宁运河公司开设济宁新东方学校,侵犯了新东方公司的[color=rgb(230, 57, 23) !important]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 8 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济宁运河公司在济宁新东方学校网站中宣称,济宁新东方学校隶属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由山东运河教育集团投资成立,且教材编撰以及教学管理方面与全国新东方分校完全一致,并在 " 济宁新东方学校 " 网站、学校门头及内部装修、广告牌、招生宣传资料等多处使用了新东方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此外,济宁新东方学校还宣传其开设了多种教学培训项目,其中 1 对 1 培训收费每节课从 80 元至 190 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济宁运河公司自 2013 年 5 月起即存在侵害新东方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侵权时间较长,且获利较高。一审法院确定的 8 万元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故酌情调整为济宁运河公司赔偿新东方公司 50 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更多[color=rgb(230, 57, 23) !important]商标侵权资讯,请关注一品标局。[color=rgb(230, 57, 23) !important]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综合性的服务,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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