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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4615|评论: 2

[群众呼声] 关于农村分户问题的咨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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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市公安局 @广安市国土局
你好,关于农村户口分户的问题
广安市农村户口,子女已成年,在外地买房,老家房子破旧,又小,过年想回家都不够住。
想翻修扩建,但是面积限制,想分户增加宅基地面积,户口不想迁出。
可是现在派出所又不让分户。老家未在规划区
所以想咨询现行广安市农村分户的具体政策+流程
                       农村宅基地申请标准和具体流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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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备注:广安公安舆情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月23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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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suche”您好:
  您网络向我局咨询“关于农村户口分户问题”后,及时转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理。现根据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和移民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回复如下:
  1.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并已在获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安部门按照“一房一户”政策,为其新建房屋编制户籍地址,并将分户居民登记在新的户口地址上。”
  2.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一家一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由公安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对申请分户群众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向公安部门出具关于宅基地分户的函,公安部门再办理分户;或由公安部门先行予以分户,在原房屋地址下编制附号或在村社编制公共集体户,暂将分户群众落户到附号或村社公共集体户上,并通报国土部门。分户后,1年内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并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分户居民迁移回原户籍地址;分户居民拒不主动迁移的,公安部门应强制将其户口恢复原状。
  希望能帮助到您。如还有不清楚的,您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再咨询。感谢您对广安公安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广安市公安局舆情中心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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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4 07: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了?公安的回复都和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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