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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四川合众实业公司彭堃就举报帖对成都市经侦公安回复的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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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12月17日,四川合众实业公司彭堃彭燕实名举报成都市公安局某处长涉嫌充当保护伞的在帖子在网络发表后,12月27日,成都公安经侦给予了公开回复,现举报人对经侦回复有较大异议,特此再发文质疑。

对成都市经侦公安的回复的回复:

关于成都市公安局经侦答复中违背事实,证据的异议如下:
一、答复中称:并由该公司董事彭燕、会计李长峰在进行项目的纳税申报工作。
首先判决彭燕有罪的依据是将一名初小文化的人冠以财务主管的身份!!并非一个挂名董事身份、众合公司从未也无权安排彭燕、李长峰专门负责纳税申报工作、经侦有什么证据证明?来定论?而大量证据、事实证明本案是项目部模式实际操作、控制、双方公司均无权干涉,为什么却蓄意抛开这一本质问题?李长峰代为纳税申报是由双方公司共同商定,而其所谓指认彭燕为财务主管庭审中已经证实是受到办案警员以刑事拘留相威胁、以取保候审为条件所逼使!
二、既然查明是众合公司提供建设用地、佳力公司提供建设资金
众所周知开发建设资金就包括相关的建设税费、并且双方合同清楚约定:佳力公司享有、承担开发商所有的责任、权利、义务、并约定双方各自承担一期、二期开支的一切费用、如工程款----税费等、与对方无关(证据1、补充协议)。佳力公司享受了开发商的权利、就应该承担开发商的责任、这是基本的公平原则!请问佳力公司承担了吗?至今十余年佳力公司缴纳了一分钱税款了吗?
三、刑事拘留与取保候审的问题
        答复称2006年3月31日对彭燕、李长峰采取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而5月12日又为什么单单对彭燕执行逮捕?正是印证了抓捕李长峰只是为了陷害彭燕为财务主管的一个手段、李长峰只是遭受池鱼之殃罢了!
四、经侦是依据什么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
        首先按照惯例堂堂成都市经侦处是不会介入区区百万的税案、即使有也会移交,这一次却不惜动用技术侦查手段当成大案要案全面开展,本身就耐人寻味!而依照答复称按照老刑法规定众合公司又实施了哪种手段意图偷税?做了假账?伪造、销毁、修改、隐藏了账簿?没有吧?获取了非法利益?已经为此多付出了利益!没有获取一分钱非法利益!这样也构成犯罪?
        而即使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税案、但是起码也应该与税务主管部门协调吧?应纳税额也应该由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吧?公安机关越权代替税务机关来认定税款?合法吗?现在造成的实际后果是一案两个部门三重处罚(证据:刑事判决书、纳税通知书),这可能是中国唯一案例!合法吗?让人如何解决?
五、经侦答复众合公司是纳税主体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名义上众合公司是纳税主体、这无可厚非。但是现在是涉及刑事案件、追究的是实际责任人的问题、就如你用了别人的合法身份作了违法的事情、追究的肯定是实际责任人的问题、而不是名义人的责任!大量合同、证据、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实际责任人是谁、为什么却至今逍遥法外?同理本案中为什么要千方百计给彭燕冠以财务主管的身份、就是要让她承担实际责任人的责任!本案却黑白颠倒、真正的实际责任人不追究却千方百计给清白的人冠以实际责任人的身份遭受刑事责任!还有公理吗?
五、经侦称:据夏杰星陈述------------
        首先夏杰星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制造者,以他的说辞作为证据合法吗?并且证据、事实证明佳力公司法人王文负责销售部(证据:协议)、所有销售状况就在其掌控中、就连众合公司也要通过王文才能够取得销售明细、夏的陈述完全违背逻辑、以此作为理由、太不专业!而且法院不是没有采信当庭检举、追究夏、王二人刑事责任,判决书中:其他责任人的追究问题非审判程序所能解决。因为案件从始至终没有将二人纳入侦查范围、没有纳入公诉、难道要法官像经侦代替税务主管部门一样去代替公安抓人、检察机关公诉?再判决吗?但是起码可以明确一点:还有其他责任人!经侦答复完全违背事实、存在原则性错误!
六、完全回避成都市政府政策、文件、批复
        这是本案是否涉及偷税、违法的核心!但是经侦答复及本案从始至终却完全回避这一本质问题:本项目是经过四川省委第十六号《会议纪要》议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锦江区梓潼桥正街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问题的会议纪要{四十}号特别批准、列入“低洼棚户”危房改造项目、依据成都市政府【1994】文件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的免交手续等,且得到了成都市住房解困解危工程领导小组批复同意:成住解【1996】第35号。项目是经过省、市、区三级政府同意、依据以上政策、文件项目根本不可能与偷税有任何关联,但是为什么却敢公然置上级政策、文件于不顾?蓄意抛开制造冤案!
七、经侦答复中有意提出非法拘禁的问题
        本来无意再翻此案、因为太难、太累!税案如此明显冤都这样艰难!但是容忍不是认罪!该案是起因、源于当时佳力公司在合作项目未全部竣工、未经协商突然撤出、并且查封楼盘、导致上百民工、业主围堵现场、街道、政府机关、群体事件爆发严重、而当时担任我公司项目销售经理的王文、工程部负责人的夏杰星及财务私自携走项目重要资料、财务凭据、现金,致使我公司无法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业主交房、产权等,事态严重,我公司托人四处寻找夏、王等人、终于在彭州寻找到夏、王的下落、事后才知悉由于夏、王找了当地社会人员保护、只能在路上拦下夏、王车辆、在二人拒绝下车的情况下砸破玻璃将人带至一公共度假村(本意是希望让他们回公司解决问题或是我本人到彭州与他们面对面解决问题),事发突然、违背了初衷!后在与夏、王协商二人同意回公司解决问题、双方分手,事情本身属于公司内部问题、更是涉及经济纠纷、也没有造成恶性后果,最初当地公安以此也没有立案,但是在夏、王的操作下、彭州公安局急转直下突然以绑架罪名立案!这就是他们当时操作的所谓“9.28特大绑架案”以此罪名彭州警方采用刑拘手段关押我近两年、更不惜动用技术侦查手段抓捕了包含度假村老板、小工在内十几人、采用刑拘、刑讯手段逼使其他人将茅头直接指向我本人。在刑拘一年后、清楚知道要以“绑架罪”置我于死地无法实现、才又操作出来“偷税案”,由于彭燕在外四处伸冤并且举报他们挪用水利公款、才遭受他们的陷害、被冠以“财务主管”受到牢狱之灾!而在一、二庭审中、其余当事人纷纷陈述受到彭州刑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做了假口供,没有任何人受到我本人指使犯罪,况且即使依据彭州警方的虚假材料,也没有任何人、证据能够证明我本人参与犯罪的证据,再何况我与这些人根本不认识、没有任何联系,何来指使、策划?就这样彭州法院在当地领导的指示下、一件没有任何恶性后果、公司内部纠纷就演变成了刑事案件、绑架罪不行就以“非法拘禁罪”顶格判罚!总有罪名判决你!法律如同儿戏!特别是彭州检察院、在我们预料到其别有用心在上诉期限最后一天才上诉后居然违法超出法律规定还要以“绑架罪”提起抗诉!如此卑劣、实在让人寒心!

        以上本人如实陈述、如有虚假意愿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     彭堃
                                           2019年1月1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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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成都公安经侦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月22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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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如您对公安机关的回复仍有异议,可向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申请法律监督,维护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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