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城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主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噪音和大气污染,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东至嘉陵东路21号,西至嘉陵西路99号,南至清溪桥,北至建设北路41号附1号 ,区域内不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区建设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范围。 二、禁止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放区外的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 三、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由县公安局、安监局、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举报电话:0817-8622222,0817-8622574)。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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