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建制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1.老常林乡政府沿环城大道一段、二段至环城大道五段西太公路红绿灯处城内区域; 2.老常林乡政府老织布厂至晋城大道一段、虹溪路至老西古路至环城大道五段太平红绿灯处城内区域; 3.府南医院至国道212线杨家桥加油站两侧; 4.县教体科局红绿灯至张澜路西充永清路口城内区域; 5.大佛寺庙宇、化凤山公园。 二、除上述区域外,下列地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寺庙、宗教活动场所,公园、森林、风景旅游区; (二)广场、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地; (三)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活动场所; (四)加气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文物保护单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三、禁止燃放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管委会及所属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制止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城市执法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宾馆、酒店、商场、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单位内部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对单位予以处罚。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的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制止违规燃放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举报电话:公安(110) 环保(12369) 城管(456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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