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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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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0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建制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1.老常林乡政府沿环城大道一段、二段至环城大道五段西太公路红绿灯处城内区域;
2.老常林乡政府老织布厂至晋城大道一段、虹溪路至老西古路至环城大道五段太平红绿灯处城内区域;
3.府南医院至国道212线杨家桥加油站两侧;
4.县教体科局红绿灯至张澜路西充永清路口城内区域;
5.大佛寺庙宇、化凤山公园。
二、除上述区域外,下列地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寺庙、宗教活动场所,公园、森林、风景旅游区;
(二)广场、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地;
(三)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活动场所;
(四)加气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文物保护单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三、禁止燃放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管委会及所属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制止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城市执法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宾馆、酒店、商场、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单位内部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对单位予以处罚。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的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制止违规燃放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举报电话:公安(110)
环保(12369)
城管(456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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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1 12: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分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9-1-31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自觉遵守和监督。
发表于 2019-2-1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莫得啥子作用哦!这两天有人还不是该放就放,哪个来管嘛
发表于 2019-2-1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管,只能靠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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