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委书记刘强,在您主政泸州的这几年。您是真不知,还是假不知泸州非法征占土地的行为?如果您日两万里,工作繁忙,我现向您如实控诉,我亲身经历的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的奇葩事件。 我是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上庄村鲁湾社21号的农民。我叫张远连,女,汉族,1954年11月22日生,联系电话:13551721524。我是农民,顾名思义就是脸朝黄土背朝天,日出而作日落而归,看天吃饭的农民。我两个女儿和所有农村娃娃一样通过自己的努力摆脱我这种脸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我们一家原本过着很平静的生活,每到周末女儿会带着娃娃回家帮着我做农活,顺便带点自家种的蔬菜,水果,养的家禽,或者其他东西回城里。毕竟自己种的,养的吃着放心。原本以为这种平静的生活会一直下去。但是这一切在2017年11月21日发生了彻底的改变。 2017年11月21日我从外面回来,发现我遮风挡雨的家被几百号不明身份的人团团围住。一会功夫,我居住几十年的房屋成了一堆废墟。我种植的几百棵果树(枇杷,桂圆,橘子)被毁一旦。在毁坏现场有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纪委书记:窦栋友,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主任:陈伦,以及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局局长,李泽明等人的身影。我当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2018年1月15日我的果树再次被毁,我再次拨打了报警电话。两次报警公安出警后,没有后续。2018年 6月20日诉公安局未履行人身财产保护的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违法。得知故意毁坏我房屋和果树时,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纪委书记:窦栋友,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主任:陈伦,以及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局局长,李泽明等人出现在拆除现场的原因。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在(2018)川0502行初24号案件中以“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具有管辖权,也无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职责。原告如确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相关行为不服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告知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江阳区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接到两次报警,已经出警履行了职责。作出驳回我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8年4月20日我按照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分局告知的救济途径,起诉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和四川泸州市长江经济开发区强制拆除房屋和故意毁坏300多棵果树违法。法院要求把四川泸州市长江经济开发区变更为四川泸州市长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然就裁定驳回起诉。我被迫将四川泸州市长江经济开发区变更为四川泸州市长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共计提供6个四川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两个泸州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两个泸州市国土局提供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两被告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一会说原告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林地被征收,一会又说原告承诺放弃房屋所有权,一会又说我所在村社申请统征。在两被告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况下。龙马潭区法院作出的(2018)川0504行初23号判决。以“我的房屋被毁果树被毁与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和四川泸州市长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无关”驳回我诉讼请求。该案出现一下奇葩之处。 奇葩之一:法院以“被告罗汉街道办在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已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判决中没有查明我张远连属于六个征地批复中哪一个征地批复范围?奇葩二:两被告没有提交征地拆迁已经补偿安置完结的证据,安置补偿协议?依据的什么标准补偿?奇葩三:法院认定已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是2013年10月23日我张远连承诺到2013年10月31日搬迁放弃房屋算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还是2017年8月10日对我进行送达通知书,算是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奇葩四:征地拆迁安置已经结束,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我和我的家人是如何被安置的?安置地点在哪里?楼牌号多少?奇葩五: 2013年10月23日我张远连承诺到2013年10月31日搬迁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何2017年8月10日还要在我名下存款?制作《送达通知书》张贴到我家门口拍照留存,还特此制作了《公证书》?奇葩六:哪条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是需要老百姓申请统征的?奇葩七:既然2013年10月29日老百姓申请统征,为何到了2013年11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泸州市2013年第26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3】787号),2014年8月22日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14年第2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4】826号),2016年11月28日 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16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6】803号),2016年10月10日作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16年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6】695号)。 2017年4月11日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泸州市2016年第78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568号)等征地批文? 奇葩八:我和家人的补偿安置款是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在我及家人没有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存入我名下的?奇葩九:强迫交易的款项都包括什么?几万块就把我家所有承包地、林地,房屋财产抢窃一空是谁给的权利?安置补偿协议在何处?法院在两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已依法补偿安置?奇葩十:法院查明的到底是征收还是我所在村社申请统征?还是我张远连放弃房屋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该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5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3条的规定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须有国土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房屋所有权人拒绝搬迁的应由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和四川泸州市长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不具备强制拆除我房屋和毁坏我果树的职权。《行政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采信被告非法证据?颠倒黑白?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和四川泸州市长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均承认拆除我房屋和故意毁坏我果树的情况下,法院利用审判权作出的枉法判决是法制四川的表现吗? 由上所述,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和四川泸州市长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证据,2013年至2017年四川省政府作出的六个批文已经证明泸州市政府存在滥用职权,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强迫交易等已经触犯刑法。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纪委书记:窦栋友,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主任:陈伦,以及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局局长,李泽明等人带人故意毁坏我房屋抢夺我财产,破坏我林地上果树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法院均在充当地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请问泸州市市委书记刘强同志,在您主政泸州的这几年。泸州大拆大建,征地拆迁横行。基本农田消失,环境污染日趋严重。难道您真没有看到?您是在“为人民服务”还是在为形象工程破坏生态?难道您真忍心不给自己的后代留方寸土,留与子孙耕吗? 附: 1、民事调解书(离婚证明魏光伦的承包经营权证实际是张远连所有) 2、承包经营权证;(证明享有承包地) 3、房屋调查表(证明享有宅基地房屋) 4、林权证;(证明享有林地) 5、证明: 6、龙马潭区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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