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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这小火一脚制服坏人,假如坏人手上有刀具利器、反过来受害者,和见义勇为的人都成了刀下鬼,请问一下所谓的法律,这个又如何解释?带枪警察在自己受到生命危险的时候会掏枪自卫?为啥普通老百姓不怕生死,冒着生命危险去制度坏人挽救他人生命就成了罪人?既然是见义勇为,难免就会有误伤,制度不了坏人,那还是见义勇为的手段吗?难道见义勇为的人做挡箭牌,残废,牺牲,然后分一个英雄称号就是了???因此,从这件事情上来看,以后任何人看到这样的事情,都不要管,只适合警察去见义勇为。不然救了她人,自己还得承担责任,蹲大狱,今天终于知道什么是,法律不健全了。什么叫不过度?难道坏人拿着刀乱砍,见义勇为者都要挨着???小孩子打闹时都会出现误伤,何况是跟坏人对峙?太扯蛋了,以后那个还管这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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