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艾渠因买房,于2013年3月13日在四川省渠县税务所开具了一份税务发票,发票号是1444656,计税金额是235690元,交税4713.80元,2013年3月14日在渠县房产局过完户。现因房子转卖,2019年2月20日在房产局过户时发现该税务发票号为1444656的发票于2013年5月7日开具的金额为150.03元的另外一张发票。
本人到税务局查证时税务局先是互相推诿,说查不到该号码发票,后经过本人多次找税务局领导才查到150.03元发票。
本人持有的发票是本人亲自在渠县税务局办理的,同一发票出现两种金额,并且是用小额发票入账,本人认为渠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开具小额发票抵充大额发票入账,将部分税金个人贪污使用。
因渠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本人在房子过户时无法过户,还致使本人出现经济损失。望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能彻查渠县地方税务局一号两票之事,还老百姓一个公道,不要再给其他老百姓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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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渠县税务局 于2月21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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