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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投票:狗未拴绳致老人摔伤,狗主被判赔20万,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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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 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江门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犬主高某因未尽到看管义务,其饲养的泰迪犬把一名六旬老人欧某惊吓倒地,摔成9级伤残。高某被判处赔付对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万余元。

2017年8月,老太欧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过某步行街时,一条棕色泰迪犬见两夫妇靠近,便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欧某见小狗没拴绳,下意识向旁边闪躲,却失足摔倒在地。随后,欧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

事发后,泰迪犬主高某认为,其宠物犬并没有主动袭击欧某,也没有吠叫,欧某是由于自己受到惊吓而导致摔伤的,故其不愿赔偿。因未能达成协议,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

欧某与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欧某认为高某未尽到看管宠物的责任倒置自己摔伤,其应承担全部责任;高某则认为欧某摔伤与宠物狗无关,是其不小心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QQ截图20190301064056.jpg
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关于狗伤人责任划分和赔偿的五种情况:

第一种:自家狗伤人致对方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责任。

第三种:若动物袭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伤,第三人和饲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离的狗伤人,原来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种:如果是国家禁止性的烈性动物,如藏獒等伤人,不管任何原因,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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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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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爱心只是一种虚伪,这种爱是绝对不会应用到普通人头上的,
所谓的爱心,只是为了自己的开心,给别人的生活添堵,
狗是真的,人是真的,狂犬病毒传染给人也是真的,
疫苗是不是真的不一定,有没有效果,只有天晓得,
但是有一点,得了狂犬病100%死亡。

发表于 2019-3-1 13: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3-1 21: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上一个闪电,一个雷把你吓到了,你是不是也要把天给判了?什么逻辑!!!什么法律

发表于 2019-3-1 22: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3-2 09: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该是强制条款,必须无条件履行。末能履行所造成后果的,当事人应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既然规定狗出门要拴,犬主末拴理应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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