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刑终559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硕,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党校研究生文化,四川省西昌市人,四川省宁南县原县委书记,住四川省宁南县。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琦,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硕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7)川09刑初15号刑事判决。张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硕于2008年10月至2016年4月担任四川省宁南县委书记,主持宁南县委全面工作。
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硕利用担任宁南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土地整理、工程装修、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活动中,收受工程承包商、地产开发商等7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66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金条5根(1000g/根,价值10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3年,时任宁南县委书记的被告人张硕为成都裕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超公司)在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承建权的取得、土地指标回购、顺利施工、协调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8月21日,张硕在成都市人民南路附近的三峡豪生酒店地下停车场收受该公司股东陈某1所送的400万元。2014年10月1日,张硕因担心受到中纪委纪检四室原主任魏健涉嫌违纪被组织调查一事的牵涉,在成都市锦城公园的露天停车场将400万元退还给陈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等证据,证实张硕1999年7月至2003年1月担任四川省宁南县副县长;2003年1月至2008年10月,先后担任四川省会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四川省西昌市委副书记、四川省会东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2008年10月22日被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任命为宁南县委书记,2016年4月10日被免去该职务;同年6月21日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2.裕超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汤某,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咨询、项目融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等。
3.《宁南县土地开发整理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宁南县委办《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会议纪要》、县委常委会记录、政府文件及招标材料等,证实宁南县政府与裕超公司签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作协议等项目情况。
4.陈某1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陈某1于2013年8月21日取款400万元,于2014年10月2日存款400万元。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是裕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硕是宁南县委书记。2012年上半年,陈某1从张某1处得知宁南县有土地整理投资项目,后通过张某1介绍认识了张硕。通过前期沟通接触和实地查勘,陈某1将决定投资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的事情告诉张硕,请张硕多关照,张硕说可以,并叫陈某1确定时间到宁南县,他好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谈判。在谈判之前,陈某1又找过张硕谈土地整理上的一些细节,张硕说已经帮忙给分管副县长宋某1和国土局长李某1打过招呼,让陈某1直接找二人衔接。之后,裕超公司就同宋某1、李某1衔接土地整理投资项目的具体事宜。2012年7月26日,陈某1代表裕超公司和宁南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为了感谢张硕在项目取得、土地指标回购、顺利施工、协调关系等方面的帮助,2013年八九月的一天,陈某1取了400万元,后在成都市人民南路附近的三峡豪生酒店地下停车场送给了张硕。因为张硕是宁南县委书记,在宁南县土地整理投资项目中能关照帮助裕超公司,陈某1送钱给张硕一方面是感谢张硕的关照和支持,另一方面也希望张硕以后能继续关照支持。张硕在这个项目上是帮了忙的。2014年10月左右,张硕在成都市锦城公园的露天停车场将400万元退给陈某1,第二天陈某1把这400万元分别存在自己及女朋友段某1的卡上。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是张硕的弟弟。张某1认识陈某1,陈某1是成都一家投资公司的负责人。2012年上半年,张硕问张某1有没有朋友可以来宁南县做土地整理项目,张某1就介绍陈某1与张硕认识。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1说已经和宁南县政府签订了土地整理的合作协议,感谢张某1和张硕的关照,答应给张硕1000元/亩的好处费。
7.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宋某1时任宁南县副县长,分管国土部门。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是由宁南县国土局在具体承办,由裕超公司承建。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硕给宋某1说陈某1的裕超公司准备来宁南投资土地整理项目,裕超公司很有实力,这个项目对县上经济发展很有好处,县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后来,张硕多次召集宋某1和国土局长李某1等相关部门一起研究裕超公司投资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这件事,并要大家多多支持,将项目做好。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时任宁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12年上半年,宁南县政府准备进行土地整理项目,陈某1找到李某1说自己想来做,并已给县委书记张硕汇报过了。后来,李某1向张硕汇报该事,张硕说裕超公司很有实力,可以让该公司来干。之后,张硕多次召集副县长宋某1和李某1研究裕超公司投资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这件事,让大家多支持裕超公司。
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黄某1与张硕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下半年,张硕给黄某1一张存有400万元的银行卡(以黄某1弟弟黄某2名义开的卡),黄某1用该笔钱在成都城南一号买了住房。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1给了张硕400万元。
10.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黄某1是黄某2二姐。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硕喊黄某2到三峡豪生酒店,并拿了400万元让黄某2存在黄某2自己的银行卡上。后来,黄某2把卡给了张硕。
11.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汤某是裕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裕超公司于2011年成立,2014年陈某1占股72%,汤某占3%,沈某1占10%,谢某1占15%。陈某1是实际控制人。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是陈某1带公司人员洽谈的,公司认可陈某1与宁南县政府签订的协议。
12.被告人张硕的供述,证实任职情况和分管工作情况。2012年上半年左右,宁南县准备进行土地整理,张硕想找一家有实力、稳当可靠的公司来做,也想从中赚取利益。经过实地考察与多次洽谈,陈某1表示对项目很感兴趣,愿意投资,请张硕多多关照,张硕告知具体合作事项由陈某1直接与分管国土的副县长宋某1及具体负责协议谈判、实施的国土局长李某1联系。张硕也多次召集宋某1、李某1研究陈某1公司投资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这件事,叫他们多支持裕超公司。2012年7月许,宁南县政府正式和裕超公司谈判,并签订框架协议。张硕和陈某1说好给张硕1000元/亩的好处费,共计约800万元。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硕想到陈某1答应给自己钱,就喊陈某1先给400万元。其后的一天,陈某1在成都市人民南路三峡豪生酒店地下停车场送给张硕400万元,是两个编织袋装的。张硕叫黄某2过来以黄某2的名义存入银行,后将卡交给了黄某1。
张硕和中纪委魏健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十多年。2014年下半年,魏健涉嫌违纪被组织调查,因为张硕给魏健送过30万元(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担心被牵涉,张硕就想把陈某1送的400万元退了。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硕联系陈某1说现在反腐形势很严,并约在成都市锦城公园的露天停车场见面,张硕将400万元退给了陈某1,并让陈某1认真把项目做好,以前约定的钱也不要再给了。
(二)2010年至2015年,时任宁南县委书记的被告人张硕为四川典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典尚公司)在白鹤滩大酒店、南丝路大厦(原金沙写字楼)等工程装修项目的取得、款项拨付及顺利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12月、2013年2月、2015年12月的各一天,张硕在其位于西昌市宁南干休所的家中3次收受典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所送的现金30万元、50万元、150万元,共计230万元。张硕将上述现金带回成都交给了特定关系人黄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典尚公司营业执照等,证实该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尚某,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施工贰级、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等。
2.白鹤滩大酒店维修改造工程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三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款项凭证等资料,宁南县南丝路大厦(金沙写字楼)会议纪要、装饰招标批复及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通知文件、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施工协议、工程质量保修书补充协议、拨付申请及相关付款凭证等资料,证实典尚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后陆续取得白鹤滩大酒店维修改造工程,于2013年1月21日取得南丝路大厦装饰装修工程等项目情况。
3.尚某的辨认笔录、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等,证实尚某行贿款的资金来源。
4.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尚某是典尚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分3次送了230万元给张硕以感谢张硕的关照和支持。2010年12月,在白鹤滩大酒店装修期间,尚某在张硕位于西昌市宁南干休所的家中送给张硕30万元。2013年2月,在做南丝路大厦装修工程的过程中,尚某在张硕上述家中送给张硕50万元。2015年12月,尚某在张硕上述家中送给张硕150万元。在白鹤滩大酒店三个标段工程顺利中标、拿到工程款,南丝路大厦项目顺利中标、工程款顺利拨付等方面,张硕给予了尚某关照和支持。2016年初,尚某舅子张某2打电话说张硕想约尚某见个面。见面后,张硕说最近省纪委在调查他,可能要找尚某问情况,叫尚某有个心理准备,之后张硕就离开了。
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张硕给了黄某130万元,2013年上半年给了黄某150万元,2015年下半年给了黄某1150万元。
6.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吴某1时任宁南县白鹤滩大酒店维修改造工程领导小组、金沙写字楼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2008年底或者2009年初的一天,县委办工作人员通知吴某1参加一个会议,主要议程就是商定白鹤滩大酒店装修工程事宜。张硕在会上明确表示典尚公司的设计方案不错,最后决定该工程用典尚公司的设计方案并由该公司实施,张硕让吴某1负责。在装修过程中,张硕经常到现场视察,并且在多个领导以及吴某1面前表扬典尚公司装修工程做得很好。张硕曾给吴某1介绍过典尚公司,吴某1懂张硕的意思,就是希望典尚公司中标。2012年即将装修南丝路大厦的时候,张硕又给吴某1打招呼表示白鹤滩大酒店装修工程做得不错,南丝路大厦的装修工程还是希望拿给典尚公司做。
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2是典尚公司股东,实际上陈某2和尚某各占50%的股份,尚某具体管理公司事务。尚某代表公司因为白鹤滩大酒店装饰工程给张硕送了30万元,南丝路大厦装饰工程给张硕2次送款,一次是50万元,一次是150万元。送钱之前,尚某给陈某2说过,陈某2同意。
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硕是张某2的堂哥。2016年三四月的一天,张硕让张某2和尚某联系见面,张某2给尚某打电话说了这件事。
9.被告人张硕的供述,证实尚某是张硕的亲戚,典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上半年,政府准备选择白鹤滩大酒店装修工程的装修公司,尚某找到张硕表示想做,请张硕关照。张硕让尚某找吴某1联系,并给吴某1打了招呼,后尚某的公司获得该工程项目。2012年底,南丝路大厦准备装修,尚某找到张硕说想做,请张硕关照,张硕同意并又给吴某1打招呼。2013年左右,尚某开始施工。2010年下半年,尚某在张硕位于西昌市宁南干休所的家里送给张硕30万元。2013年初,尚某在张硕上述家中送给张硕50万元。2015年下半年,尚某在张硕上述家中送给张硕150万元。张硕陆续把230万元带回成都交给黄某1,将230万元用于置业和炒股。2016年3月,张硕听说自己被调查,就联系张某2约尚某见面。见面后,张硕让尚某不要给组织说送钱的事。
(三)2009年以来,时任宁南县委书记的被告人张硕为杨某1与他人合作开发的日月星辰房产项目、春生国际楼盘、南丝路大厦等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回购、顺利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许、2013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的各一天,张硕在成都市千禧酒店茶楼3次收受杨某1送的5根金条(1000g/根,价值109万元),现金300万元、100万元,共计509万元。张硕将5根金条交妻子卢某保管,2012年7月9日,卢某将5根金条出售获款161.775万元。张硕将400万元交给黄某1。后因魏健案发,2015年6月15日,张硕安排卢某将金条出售款16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退还杨某1。2016年二三月的一天,张硕在白鹤滩大酒店将400万元退还给杨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西昌春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生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西昌鑫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森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证实春生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杨某2,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鑫森公司于2011年4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杨某1,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2.宁南县商业街北延段商住房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百货公司商住房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日月星辰C区相关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票据、政府会议纪要、请示、批复等,宁南县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宁南县商务B区、写字楼区拍卖报价记录表及土地款票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宁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新城区商务B区(春生国际)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等,金沙写字楼回购协议书、建设项目工程承包等系列合同、拨付款申请、票据等材料、回购写字楼会议纪要等,政务中心商务楼回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务中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修建请示等,证实春生公司、杨某1等获取宁南县日月星辰、春生国际楼盘、南丝路大厦(金沙写字楼)、政务服务中心等项目的相关情况等。
3.投资金条回购说明、爱心黄金回收凭证、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实经四川爱心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查询,2009年9月,本案所涉5根金条价值109万元。卢某2012年7月9日出售该5根金条获款1617750元,2015年6月15日向杨某1账户转款161万元。
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杨某1是鑫森公司董事长。因为杨某1和春生公司合作开发的日月星辰房地产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经常被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停工整顿,为了能让日月星辰顺利施工,2009年10月左右,杨某1在成都神仙树附近的千禧酒店茶楼送给张硕5根金条(1000g/根),这5根金条买成约115万元至120万元。之后,日月星辰就没有怎么被要求停工整改,最终也顺利通过验收。因为南丝路大厦和春生国际楼盘两个项目推进困难,为了保障宁南县政府能按约定回购南丝路大厦,杨某1和春生公司能及时拿到回购款,另外还为了春生国际楼盘项目能顺利销售,2013年6月左右的一天,杨某1在上述茶楼送给张硕300万元。因为鑫森公司开发的宁南县政务中心项目施工进展困难,为了项目能够顺利施工,政府能按约定回购,在2014年七八月的一天,杨某1在上述茶楼送给张硕100万元。2015年5月左右的一天,张硕的老婆要了杨某1的银行卡号并给杨某1转了约160万元左右。杨某1分两次送给张硕的400万元,张硕还给了杨某1。2016年2月中旬左右,张硕的秘书打电话约杨某1到白鹤滩酒店的房间,见面后,张硕把400万元退给了杨某1。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房产等在扣除合法债务后,杨某1同意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邱某是宁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春生公司在宁南县开发过日月星辰商业广场A、B、C区,春生国际楼盘1期、2期,南丝路大厦,鑫森公司开发过宁南县政务服务中心,这些项目都是由邱某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这几个项目,监督站都在现场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按照规定,要求建设方停工整改,应当向建设方送达书面停工整改通知,但对于上述项目,有时只是口头要求停工整改,有时也送达过书面停工整改通知。日月星辰项目,当时属于县上的重点工程,县上主要领导包括张硕开会时多次强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该重点工程进度施加任何阻力,局领导也在开会时强调要尽量保证该项目的施工进度,加上开发商也比较强势,所以监督站提出的很多整改通知,建设方几乎都没有整改到位,迫于县上的压力,监督站未深究。春生国际、南丝路大厦以及政务中心这几个项目和日月星辰的项目的情况几乎一样。
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1是宁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2009年,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公司与春生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之后,春生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并提交县上由张硕组织召开会议审查方案,方案定下来后就开始办理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最终春生公司在原食品厂开发日月星辰项目。王某1不清楚春生公司具体办理建设规划等手续情况,但张硕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会上强调,要各部门全力支持所有的项目建设,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快速推进。南丝路大厦也是春生公司开发的,当时张硕给各职能部门强调对县上的重点项目一律不能设置障碍,必须全力支持项目快速推进。春生公司和鑫森公司在宁南开发的项目,王某1没有具体给过什么关照,只是在项目建设以及质量监督过程中,王某1给局里具体分管领导说过,也在单位工作会上讲过,要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张硕的指示推进项目进程,确保安全和质量,并且张硕也在会议上强调要全力支持重点项目的建设,而春生公司和鑫森公司在宁南县城开发的几个项目都是属于重点项目,不能人为设置障碍。
7.证人王某2前的证言,证实王某2前是宁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当时日月星辰项目所在片区没有规划详规,只有宁南县县城总体规划,规划局是根据张硕主持召开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会议精神确定的日月星辰项目的容积率,这种做法肯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春生公司办理日月星辰项目规划手续时,实际操作是先由春生公司做出规划设计方案,再提交县委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会,当时是张硕主持召开,王某2前和规划局长都参加了的,会上确定同意春生公司的设计方案后,春生公司再向规划局提供发改立项批复、环评报告、土地证明材料、规划平面图、消防备案等材料,规划局就按照县上会议所定的规划指标办理规划手续。春生公司开发的南丝路大厦和春生国际楼盘土地是一起拍卖的。南丝路大厦是带方案拍卖的,是县委县府办公所在地,由开发商按照方案修好,然后政府按照成本价回购。春生国际楼盘是带指标拍卖,分为1、2期。鑫森公司开发的宁南县政务中心也是带方案拍卖的,王某2前记得当时张硕提出规划局人手少,工程项目多,管理跟不上,所以政务中心修建就让开发商来修,修好后由政府按现价回购。
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2是原建筑工地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主要是负责南丝路大厦、春生国际2期、政务中心三个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生产及质量安全。南丝路大厦、春生国际属于春生公司,政务中心是鑫森公司,杨某1在这三个项目中管理财务。这三个项目在项目开工的前期都停工整改过,但建设方后来都对施工现场的规范化进行整改,中后期相关职能部门来得相对很少,所以叫建设方进行整改的情况也相对较少。李某2记得南丝路大厦还因为手续问题停过一次工,但是时间没有多长就又开始动工,李某2不知道具体原因。
9.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卢某是张硕的前妻。2010年左右的一天,张硕告诉卢某他在成都神仙树中海名城的家里放了金条。之后卢某在家中发现了5根金条。2012年7月左右,考虑到黄金价格涨得比较好,卢某就把这5根金条卖了160余万元。2015年左右,张硕告诉卢某5根金条是杨某1送的,卢某当时就和张硕商量必须把金条还给杨某1。后来,卢某就把卖金条所得的160余万元打到了杨某1的卡上。
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张硕给了黄某1300万元,2014年下半年,给了黄某1100万元,均存入了银行。2016年春节后一天,黄某1给了张硕400万元。
11.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贺某时任张硕的秘书。2016年3月2日,贺某接到张硕的电话后,赶到白鹤滩酒店,和张硕的驾驶员一人拿了一个箱子跟随张硕到酒店房间,之后张硕安排贺某去酒店监控室看杨某1是否把这两个箱子拿走了。过了一会儿,贺某看见杨某1和一个男的把这两个箱子放在汽车后备箱开车走了。
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1和杨某1是商业合伙关系,一起从事房地产开发。日月星辰项目、春生国际、南丝路大厦这几个项目是刘某1和杨某1挂靠在春生公司名下,大家合伙开发的。另外一个宁南政务工程项目是刘某1和杨某1的鑫森公司开发的。日月星辰项目以春生公司名义开发,是刘某1、杨某1和春生公司合作开发,春生公司出资购买土地,具体工作是由刘某1和杨某1、何某在负责,三人口头分工,约定何某负责工程管理和公司的日常事务,杨某1负责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对外的一切协调工作,刘某1负责项目修建。在日月星辰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宁南县建设主管部门以建设方不按规定施工为由,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多次提出整改意见,但只是施工前期提过整改意见,后期就没有提过了。刘某1知道杨某1送过张硕5kg黄金以及400万元,但杨某1事前没有与刘某1协商。刘某1在查账时发现少了很多钱,杨某1才将给张硕送钱的事情告诉了刘某1,后来张硕把钱退给了杨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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