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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硕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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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1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刑终559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硕,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党校研究生文化,四川省西昌市人,四川省宁南县原县委书记,住四川省宁南县。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琦,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硕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7)川09刑初15号刑事判决。张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硕于2008年10月至2016年4月担任四川省宁南县委书记,主持宁南县委全面工作。
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硕利用担任宁南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土地整理、工程装修、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活动中,收受工程承包商、地产开发商等7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66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金条5根(1000g/根,价值10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3年,时任宁南县委书记的被告人张硕为成都裕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超公司)在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承建权的取得、土地指标回购、顺利施工、协调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8月21日,张硕在成都市人民南路附近的三峡豪生酒店地下停车场收受该公司股东陈某1所送的400万元。2014年10月1日,张硕因担心受到中纪委纪检四室原主任魏健涉嫌违纪被组织调查一事的牵涉,在成都市锦城公园的露天停车场将400万元退还给陈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等证据,证实张硕1999年7月至2003年1月担任四川省宁南县副县长;2003年1月至2008年10月,先后担任四川省会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四川省西昌市委副书记、四川省会东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2008年10月22日被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任命为宁南县委书记,2016年4月10日被免去该职务;同年6月21日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2.裕超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汤某,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咨询、项目融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等。
3.《宁南县土地开发整理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宁南县委办《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会议纪要》、县委常委会记录、政府文件及招标材料等,证实宁南县政府与裕超公司签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作协议等项目情况。
4.陈某1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陈某1于2013年8月21日取款400万元,于2014年10月2日存款400万元。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是裕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硕是宁南县委书记。2012年上半年,陈某1从张某1处得知宁南县有土地整理投资项目,后通过张某1介绍认识了张硕。通过前期沟通接触和实地查勘,陈某1将决定投资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的事情告诉张硕,请张硕多关照,张硕说可以,并叫陈某1确定时间到宁南县,他好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谈判。在谈判之前,陈某1又找过张硕谈土地整理上的一些细节,张硕说已经帮忙给分管副县长宋某1和国土局长李某1打过招呼,让陈某1直接找二人衔接。之后,裕超公司就同宋某1、李某1衔接土地整理投资项目的具体事宜。2012年7月26日,陈某1代表裕超公司和宁南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为了感谢张硕在项目取得、土地指标回购、顺利施工、协调关系等方面的帮助,2013年八九月的一天,陈某1取了400万元,后在成都市人民南路附近的三峡豪生酒店地下停车场送给了张硕。因为张硕是宁南县委书记,在宁南县土地整理投资项目中能关照帮助裕超公司,陈某1送钱给张硕一方面是感谢张硕的关照和支持,另一方面也希望张硕以后能继续关照支持。张硕在这个项目上是帮了忙的。2014年10月左右,张硕在成都市锦城公园的露天停车场将400万元退给陈某1,第二天陈某1把这400万元分别存在自己及女朋友段某1的卡上。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是张硕的弟弟。张某1认识陈某1,陈某1是成都一家投资公司的负责人。2012年上半年,张硕问张某1有没有朋友可以来宁南县做土地整理项目,张某1就介绍陈某1与张硕认识。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1说已经和宁南县政府签订了土地整理的合作协议,感谢张某1和张硕的关照,答应给张硕1000元/亩的好处费。
7.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宋某1时任宁南县副县长,分管国土部门。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是由宁南县国土局在具体承办,由裕超公司承建。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硕给宋某1说陈某1的裕超公司准备来宁南投资土地整理项目,裕超公司很有实力,这个项目对县上经济发展很有好处,县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后来,张硕多次召集宋某1和国土局长李某1等相关部门一起研究裕超公司投资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这件事,并要大家多多支持,将项目做好。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时任宁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12年上半年,宁南县政府准备进行土地整理项目,陈某1找到李某1说自己想来做,并已给县委书记张硕汇报过了。后来,李某1向张硕汇报该事,张硕说裕超公司很有实力,可以让该公司来干。之后,张硕多次召集副县长宋某1和李某1研究裕超公司投资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这件事,让大家多支持裕超公司。
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黄某1与张硕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下半年,张硕给黄某1一张存有400万元的银行卡(以黄某1弟弟黄某2名义开的卡),黄某1用该笔钱在成都城南一号买了住房。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1给了张硕400万元。
10.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黄某1是黄某2二姐。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硕喊黄某2到三峡豪生酒店,并拿了400万元让黄某2存在黄某2自己的银行卡上。后来,黄某2把卡给了张硕。
11.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汤某是裕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裕超公司于2011年成立,2014年陈某1占股72%,汤某占3%,沈某1占10%,谢某1占15%。陈某1是实际控制人。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是陈某1带公司人员洽谈的,公司认可陈某1与宁南县政府签订的协议。
12.被告人张硕的供述,证实任职情况和分管工作情况。2012年上半年左右,宁南县准备进行土地整理,张硕想找一家有实力、稳当可靠的公司来做,也想从中赚取利益。经过实地考察与多次洽谈,陈某1表示对项目很感兴趣,愿意投资,请张硕多多关照,张硕告知具体合作事项由陈某1直接与分管国土的副县长宋某1及具体负责协议谈判、实施的国土局长李某1联系。张硕也多次召集宋某1、李某1研究陈某1公司投资宁南县土地整理项目这件事,叫他们多支持裕超公司。2012年7月许,宁南县政府正式和裕超公司谈判,并签订框架协议。张硕和陈某1说好给张硕1000元/亩的好处费,共计约800万元。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硕想到陈某1答应给自己钱,就喊陈某1先给400万元。其后的一天,陈某1在成都市人民南路三峡豪生酒店地下停车场送给张硕400万元,是两个编织袋装的。张硕叫黄某2过来以黄某2的名义存入银行,后将卡交给了黄某1。
张硕和中纪委魏健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十多年。2014年下半年,魏健涉嫌违纪被组织调查,因为张硕给魏健送过30万元(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担心被牵涉,张硕就想把陈某1送的400万元退了。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硕联系陈某1说现在反腐形势很严,并约在成都市锦城公园的露天停车场见面,张硕将400万元退给了陈某1,并让陈某1认真把项目做好,以前约定的钱也不要再给了。
(二)2010年至2015年,时任宁南县委书记的被告人张硕为四川典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典尚公司)在白鹤滩大酒店、南丝路大厦(原金沙写字楼)等工程装修项目的取得、款项拨付及顺利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12月、2013年2月、2015年12月的各一天,张硕在其位于西昌市宁南干休所的家中3次收受典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所送的现金30万元、50万元、150万元,共计230万元。张硕将上述现金带回成都交给了特定关系人黄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典尚公司营业执照等,证实该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尚某,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施工贰级、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等。
2.白鹤滩大酒店维修改造工程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三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款项凭证等资料,宁南县南丝路大厦(金沙写字楼)会议纪要、装饰招标批复及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通知文件、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施工协议、工程质量保修书补充协议、拨付申请及相关付款凭证等资料,证实典尚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后陆续取得白鹤滩大酒店维修改造工程,于2013年1月21日取得南丝路大厦装饰装修工程等项目情况。
3.尚某的辨认笔录、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等,证实尚某行贿款的资金来源。
4.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尚某是典尚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分3次送了230万元给张硕以感谢张硕的关照和支持。2010年12月,在白鹤滩大酒店装修期间,尚某在张硕位于西昌市宁南干休所的家中送给张硕30万元。2013年2月,在做南丝路大厦装修工程的过程中,尚某在张硕上述家中送给张硕50万元。2015年12月,尚某在张硕上述家中送给张硕150万元。在白鹤滩大酒店三个标段工程顺利中标、拿到工程款,南丝路大厦项目顺利中标、工程款顺利拨付等方面,张硕给予了尚某关照和支持。2016年初,尚某舅子张某2打电话说张硕想约尚某见个面。见面后,张硕说最近省纪委在调查他,可能要找尚某问情况,叫尚某有个心理准备,之后张硕就离开了。
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张硕给了黄某130万元,2013年上半年给了黄某150万元,2015年下半年给了黄某1150万元。
6.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吴某1时任宁南县白鹤滩大酒店维修改造工程领导小组、金沙写字楼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2008年底或者2009年初的一天,县委办工作人员通知吴某1参加一个会议,主要议程就是商定白鹤滩大酒店装修工程事宜。张硕在会上明确表示典尚公司的设计方案不错,最后决定该工程用典尚公司的设计方案并由该公司实施,张硕让吴某1负责。在装修过程中,张硕经常到现场视察,并且在多个领导以及吴某1面前表扬典尚公司装修工程做得很好。张硕曾给吴某1介绍过典尚公司,吴某1懂张硕的意思,就是希望典尚公司中标。2012年即将装修南丝路大厦的时候,张硕又给吴某1打招呼表示白鹤滩大酒店装修工程做得不错,南丝路大厦的装修工程还是希望拿给典尚公司做。
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2是典尚公司股东,实际上陈某2和尚某各占50%的股份,尚某具体管理公司事务。尚某代表公司因为白鹤滩大酒店装饰工程给张硕送了30万元,南丝路大厦装饰工程给张硕2次送款,一次是50万元,一次是150万元。送钱之前,尚某给陈某2说过,陈某2同意。
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硕是张某2的堂哥。2016年三四月的一天,张硕让张某2和尚某联系见面,张某2给尚某打电话说了这件事。
9.被告人张硕的供述,证实尚某是张硕的亲戚,典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上半年,政府准备选择白鹤滩大酒店装修工程的装修公司,尚某找到张硕表示想做,请张硕关照。张硕让尚某找吴某1联系,并给吴某1打了招呼,后尚某的公司获得该工程项目。2012年底,南丝路大厦准备装修,尚某找到张硕说想做,请张硕关照,张硕同意并又给吴某1打招呼。2013年左右,尚某开始施工。2010年下半年,尚某在张硕位于西昌市宁南干休所的家里送给张硕30万元。2013年初,尚某在张硕上述家中送给张硕50万元。2015年下半年,尚某在张硕上述家中送给张硕150万元。张硕陆续把230万元带回成都交给黄某1,将230万元用于置业和炒股。2016年3月,张硕听说自己被调查,就联系张某2约尚某见面。见面后,张硕让尚某不要给组织说送钱的事。
(三)2009年以来,时任宁南县委书记的被告人张硕为杨某1与他人合作开发的日月星辰房产项目、春生国际楼盘、南丝路大厦等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回购、顺利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许、2013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的各一天,张硕在成都市千禧酒店茶楼3次收受杨某1送的5根金条(1000g/根,价值109万元),现金300万元、100万元,共计509万元。张硕将5根金条交妻子卢某保管,2012年7月9日,卢某将5根金条出售获款161.775万元。张硕将400万元交给黄某1。后因魏健案发,2015年6月15日,张硕安排卢某将金条出售款16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退还杨某1。2016年二三月的一天,张硕在白鹤滩大酒店将400万元退还给杨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西昌春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生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西昌鑫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森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证实春生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杨某2,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鑫森公司于2011年4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杨某1,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2.宁南县商业街北延段商住房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百货公司商住房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日月星辰C区相关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票据、政府会议纪要、请示、批复等,宁南县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宁南县商务B区、写字楼区拍卖报价记录表及土地款票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宁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新城区商务B区(春生国际)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等,金沙写字楼回购协议书、建设项目工程承包等系列合同、拨付款申请、票据等材料、回购写字楼会议纪要等,政务中心商务楼回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务中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修建请示等,证实春生公司、杨某1等获取宁南县日月星辰、春生国际楼盘、南丝路大厦(金沙写字楼)、政务服务中心等项目的相关情况等。
3.投资金条回购说明、爱心黄金回收凭证、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实经四川爱心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查询,2009年9月,本案所涉5根金条价值109万元。卢某2012年7月9日出售该5根金条获款1617750元,2015年6月15日向杨某1账户转款161万元。
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杨某1是鑫森公司董事长。因为杨某1和春生公司合作开发的日月星辰房地产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经常被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停工整顿,为了能让日月星辰顺利施工,2009年10月左右,杨某1在成都神仙树附近的千禧酒店茶楼送给张硕5根金条(1000g/根),这5根金条买成约115万元至120万元。之后,日月星辰就没有怎么被要求停工整改,最终也顺利通过验收。因为南丝路大厦和春生国际楼盘两个项目推进困难,为了保障宁南县政府能按约定回购南丝路大厦,杨某1和春生公司能及时拿到回购款,另外还为了春生国际楼盘项目能顺利销售,2013年6月左右的一天,杨某1在上述茶楼送给张硕300万元。因为鑫森公司开发的宁南县政务中心项目施工进展困难,为了项目能够顺利施工,政府能按约定回购,在2014年七八月的一天,杨某1在上述茶楼送给张硕100万元。2015年5月左右的一天,张硕的老婆要了杨某1的银行卡号并给杨某1转了约160万元左右。杨某1分两次送给张硕的400万元,张硕还给了杨某1。2016年2月中旬左右,张硕的秘书打电话约杨某1到白鹤滩酒店的房间,见面后,张硕把400万元退给了杨某1。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房产等在扣除合法债务后,杨某1同意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邱某是宁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春生公司在宁南县开发过日月星辰商业广场A、B、C区,春生国际楼盘1期、2期,南丝路大厦,鑫森公司开发过宁南县政务服务中心,这些项目都是由邱某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这几个项目,监督站都在现场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按照规定,要求建设方停工整改,应当向建设方送达书面停工整改通知,但对于上述项目,有时只是口头要求停工整改,有时也送达过书面停工整改通知。日月星辰项目,当时属于县上的重点工程,县上主要领导包括张硕开会时多次强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该重点工程进度施加任何阻力,局领导也在开会时强调要尽量保证该项目的施工进度,加上开发商也比较强势,所以监督站提出的很多整改通知,建设方几乎都没有整改到位,迫于县上的压力,监督站未深究。春生国际、南丝路大厦以及政务中心这几个项目和日月星辰的项目的情况几乎一样。
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1是宁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2009年,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公司与春生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之后,春生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并提交县上由张硕组织召开会议审查方案,方案定下来后就开始办理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最终春生公司在原食品厂开发日月星辰项目。王某1不清楚春生公司具体办理建设规划等手续情况,但张硕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会上强调,要各部门全力支持所有的项目建设,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快速推进。南丝路大厦也是春生公司开发的,当时张硕给各职能部门强调对县上的重点项目一律不能设置障碍,必须全力支持项目快速推进。春生公司和鑫森公司在宁南开发的项目,王某1没有具体给过什么关照,只是在项目建设以及质量监督过程中,王某1给局里具体分管领导说过,也在单位工作会上讲过,要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张硕的指示推进项目进程,确保安全和质量,并且张硕也在会议上强调要全力支持重点项目的建设,而春生公司和鑫森公司在宁南县城开发的几个项目都是属于重点项目,不能人为设置障碍。
7.证人王某2前的证言,证实王某2前是宁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当时日月星辰项目所在片区没有规划详规,只有宁南县县城总体规划,规划局是根据张硕主持召开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会议精神确定的日月星辰项目的容积率,这种做法肯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春生公司办理日月星辰项目规划手续时,实际操作是先由春生公司做出规划设计方案,再提交县委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会,当时是张硕主持召开,王某2前和规划局长都参加了的,会上确定同意春生公司的设计方案后,春生公司再向规划局提供发改立项批复、环评报告、土地证明材料、规划平面图、消防备案等材料,规划局就按照县上会议所定的规划指标办理规划手续。春生公司开发的南丝路大厦和春生国际楼盘土地是一起拍卖的。南丝路大厦是带方案拍卖的,是县委县府办公所在地,由开发商按照方案修好,然后政府按照成本价回购。春生国际楼盘是带指标拍卖,分为1、2期。鑫森公司开发的宁南县政务中心也是带方案拍卖的,王某2前记得当时张硕提出规划局人手少,工程项目多,管理跟不上,所以政务中心修建就让开发商来修,修好后由政府按现价回购。
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2是原建筑工地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主要是负责南丝路大厦、春生国际2期、政务中心三个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生产及质量安全。南丝路大厦、春生国际属于春生公司,政务中心是鑫森公司,杨某1在这三个项目中管理财务。这三个项目在项目开工的前期都停工整改过,但建设方后来都对施工现场的规范化进行整改,中后期相关职能部门来得相对很少,所以叫建设方进行整改的情况也相对较少。李某2记得南丝路大厦还因为手续问题停过一次工,但是时间没有多长就又开始动工,李某2不知道具体原因。
9.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卢某是张硕的前妻。2010年左右的一天,张硕告诉卢某他在成都神仙树中海名城的家里放了金条。之后卢某在家中发现了5根金条。2012年7月左右,考虑到黄金价格涨得比较好,卢某就把这5根金条卖了160余万元。2015年左右,张硕告诉卢某5根金条是杨某1送的,卢某当时就和张硕商量必须把金条还给杨某1。后来,卢某就把卖金条所得的160余万元打到了杨某1的卡上。
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张硕给了黄某1300万元,2014年下半年,给了黄某1100万元,均存入了银行。2016年春节后一天,黄某1给了张硕400万元。
11.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贺某时任张硕的秘书。2016年3月2日,贺某接到张硕的电话后,赶到白鹤滩酒店,和张硕的驾驶员一人拿了一个箱子跟随张硕到酒店房间,之后张硕安排贺某去酒店监控室看杨某1是否把这两个箱子拿走了。过了一会儿,贺某看见杨某1和一个男的把这两个箱子放在汽车后备箱开车走了。
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1和杨某1是商业合伙关系,一起从事房地产开发。日月星辰项目、春生国际、南丝路大厦这几个项目是刘某1和杨某1挂靠在春生公司名下,大家合伙开发的。另外一个宁南政务工程项目是刘某1和杨某1的鑫森公司开发的。日月星辰项目以春生公司名义开发,是刘某1、杨某1和春生公司合作开发,春生公司出资购买土地,具体工作是由刘某1和杨某1、何某在负责,三人口头分工,约定何某负责工程管理和公司的日常事务,杨某1负责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对外的一切协调工作,刘某1负责项目修建。在日月星辰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宁南县建设主管部门以建设方不按规定施工为由,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多次提出整改意见,但只是施工前期提过整改意见,后期就没有提过了。刘某1知道杨某1送过张硕5kg黄金以及400万元,但杨某1事前没有与刘某1协商。刘某1在查账时发现少了很多钱,杨某1才将给张硕送钱的事情告诉了刘某1,后来张硕把钱退给了杨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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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是春生公司股东,该公司宁南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日月星辰项目是以春生公司名义开发的,是该公司和杨某1、刘某1合作开发,公司出资购买土地,具体工作是按总公司的安排由何某、刘某1和杨某1负责该项目的具体事情,何某和杨某1、刘某1就宁南的项目进行了口头分工,约定何某负责工程管理和日常事务,刘某1负责项目修建,杨某1负责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对外的一切协调工作。何某不知道杨某1送金条给张硕一事,因为按分工对外协调是杨某1在负责,三人分工安排是互不干涉的,杨某1没有给何某说她送了财物给张硕。
1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杨某2是春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1事发前,杨某2不清楚杨某1送金条给张硕一事。
15.被告人张硕的供述,证实2009年左右,在成都千禧酒店茶楼收了杨某15根金条(1000g/根),交给前妻卢某保管。2012年下半年,卢某将金条出售得款160多万元。2013年上半年,在上述茶楼收了杨某1300万元。2014年下半年,也是在上述茶楼收了杨某1100万元。现金都是交黄某1处理的。因魏健案发,反腐形势严峻,张硕安排卢某于2015年6月将160多万元退给杨某1。2016年2月底的一天,张硕在白鹤滩酒店房间退了400万元给杨某1。杨某1第一次送张硕5根金条是因为张硕才到宁南任县委书记不久,在拉近关系的同时也希望张硕关照她在宁南开发建设的日月星辰项目。第二次送张硕300万元是因为杨某1得到了政府大道的120多亩土地,正准备开发建设春生国际和原金沙写字楼,想请张硕在项目建设上给她关照,希望政府能回购金沙写字楼从而保证其开发的春生国际房屋、门面的销售及价格。第三次送张硕100万元是因为杨某1害怕宁南县政府受国家政策影响不回购原金沙写字楼项目,并希望能继续在宁南做工程项目。杨某1因为政务中心修建的事找过张硕,但张硕未提供帮助。张硕也多次召开会议决定在房地产项目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项目回购、建设进度、工程款给付等方面给予杨某1关照。
(四)2010年,时任宁南县委书记的被告人张硕为凉山州安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取得宁南县人民政府驻西昌办事处改善型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经适房项目)承建权、资金拨付、顺利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六七月的一天,张硕以“借款”为名收受安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某3所送的300万元,并安排其弟张某1办理转款事宜。2014年下半年,张硕因担心被魏健案牵涉,安排张某1以张某1的名义向张某3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2015年6月,张硕在得知其被调查后,安排张某1将300万元连本带利退还给了张某3。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丰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证,证实安丰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4,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水电项目投资。
2.借条、欠条、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流水清单,证实张某1向张某3出具过虚假的借条、欠条;张某32012年7月13日银行转款300万元给张某1;张某12015年6月7日、6月9日银行转款共计310万元给张某3。
3.宁南县干部在西昌集资建房项目委托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经适房项目招标材料、施工合同、四川航天职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凉山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内部承包施工责任书及项目管理合同、转款票据、建设经适房相关会议纪要、批复、请示等,证实安丰公司于2010年7月7日取得经适房项目等情况。
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张某3是安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0年初,张某3听说西昌有5个县要修经适房,就在2010年4月注册成立了安丰公司,并打听到宁南县要修建经适房,张某3找到张硕表示想来做这个项目,请张硕多关照。张硕答应,并告知张某3已给宁南县经适房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刘某2打了招呼。2010年7月签订了合同,基础施工、相关手续办理、邀请招标程序、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等具体事情都是安排赵某在负责。后来张某3又多次找到张硕帮忙解决工程上遇到的问题。有一次张某3约张硕吃饭,请张硕支持张某3的工作,关照张某3的工程,并说会感谢张硕。张某3及安丰公司在取得及修建经适房项目的过程中,张硕给了帮助,主要有:第一,经适房项目的取得,是张硕亲自拍板交给张某3做的,如果张硕不同意,张某3绝对做不成;第二,在经适房修建过程中,拨付资金及时到位,主要是张硕起的作用;第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张硕没有给张某3任何为难的地方,有什么问题都是张硕给领导小组打招呼,安丰公司直接和领导小组联系。
2012年7月的一天,张某3答应“借”给张硕300万元,张硕叫张某3与张某1联系转款事宜,后张某3将300万元转至张某1的银行卡。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硕联系张某3说因为中纪委魏健被调查,他给魏健送过30万元,前段时间被中纪委通知去谈了话,现在形势比较紧张,叫张某3与张某1联系就以前“借”的钱打个借条。过了几天,张某1在张某3车上打了借条,大致内容是“今借到张某3人民币300万元,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借款时间落在2012年7月,借款人张某1。2015年六七月,张某1联系张某3要还300万元,并通过网银陆续打了300多万元在张某3的中国银行卡上。之后,张某1又给张某3打了一张欠条,大致内容是“借到张某3300万元,连本带息已归还346万元,尚欠利息26万元”。
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认识张某3,张某3一直在西昌搞建筑。张某1和张某3没有任何经济交往。2012年,张硕通过张某1的银行账户从张某3那里借了300万元用于女儿购房。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硕打电话说他在张某3那里借了300万元,用张某1的账户转一下钱,张某1同意。过了几天,张某3把300万元转到张某1的中国银行卡。之后,张硕说钱是用于为女儿购买成都城南官邸的房子,安排张某1与卢某联系购房事宜,卢某说购房总共要700多万元,现在有400多万元,还差300多万元,张某1就将张某3转的300万元和股票上的钱总共有370多万元全部转入房产公司用于购房。
2014年9月左右,中纪委因为魏健的事情找了张硕谈话。不久后,张硕打电话让张某1就这300万元给张某3打借条,借款时间写到2012年转款的时候。几天后,张某1给张某3写了借条,内容大概是张某1借了张某3300万元,约定利息是月息1分,借条的借款时间是2012年7月,但未约定何时归还。2015年六七月,张硕打电话说组织在调查他和张某1的银行账户,担心通过张某1账户转款的300万元被查出来,叫张某1把从张某3那里借的300万元退了,并叫张某1先从卢某那里拿钱去还张某3,如果钱不够让张某1先垫到,以后他再还张某1。后来,张某1将卢某转的200多万元和从前妻谢某1处借的100多万元,总共340多万元,分多次转给了张某3,并就没交清的20多万元利息以张某1的名义给张某3打了一个欠条,然后张某3把“借条”给张某1当场销毁了。事情办好后,张某1给张硕说事情办好了,连本带息总共还了340多万元,还欠他20多万元。
6.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卢某和张硕商量想在成都给女儿买城南官邸的住房,谈好价格700多万元,当时卢某有400多万元,还差300多万元,张硕就说由他来想办法。过了一段时间,张硕给卢某说买房子的事情直接和张某1商量,他已经和张某1说好。后来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2015年上半年,张硕说之前购买城南官邸的时候他借了300万元,现在要还,卢某才知道张某1的那300多万中有300万元是张硕借的。于是卢某将股票卖掉,凑了200多万元转给张某1还钱。买房子的时候,张硕借了300万元,张某1多给的那几十万元是卢某欠张某1的;退钱时,加上利息总共350多万元,除去卢某给的200多万元,剩下的都是张某1先垫支的。
7.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安丰公司是2010年张某4与张某3共同出资成立,张某4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6年初,张某3将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张某4,张某4现在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公司刚成立大约一到两个月,张某4因病住院,无法再具体参与公司经营。2010年至2016年,张某3是公司的实际管理者和控制人。公司承建了经适房项目,该项目是在2010年拿到的,但整个项目都是张某3在负责,张某4未实际参与项目的管理活动。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安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张某3,公司日常管理由赵某负责,公司成立后不久,就承建了经适房项目。张某3说他曾找过张硕想要做经适房项目。后因公司没有施工资质,张某3给赵某说邀请几家公司来投标,不管哪个公司中标,只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项目实际由安丰公司做。
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2时任宁南县政府驻西昌办事处经济适用房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在张硕安排刘某2与张某3接触之前,张硕就答应把宁南县经适房项目拿给张某3做了,因为大约在2010年三四月前,张硕当时给刘某2说张某3关系广,能量大,以后经适房项目就交给张某3做,以后与张某3商谈一下。之后,张硕安排刘某2、巫某1与张某3等人进行了接触。在接触过程中,刘某2了解到张硕已经把经适房项目拿给了张某3承建。2010年7月7日,双方签订了宁南县干部在西昌集资建房项目委托建设合同。
10.证人郭某、梁某、刘某3、杨某3的证言,证实分别系四川盛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职工、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自贡一建公司职工、河北邯郸建工集团有限集团川东片区负责人。赵某委托郭某负责做经适房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贡一建公司、河北邯郸建工集团有限集团受赵某邀请参与经适房项目投标,最后由自贡一建公司中标,收取管理费后,将该项目交给安丰公司做。
11.证人骆某、许某、刘某4、赖某的证言,证实分别系经适房项目负责人、经适房项目承包人。骆某在赵某的安排下,与自贡一建公司签订了经适房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担任项目负责人,之后以自贡一建宁南经适房项目部的名义与许某、刘某4、赖某签订了内部承包项目管理合同,但该合同的甲方业主实际上是安丰公司。
12.被告人张硕的供述。证实2010年上半年,宁南县与西昌市政府就集资建房的土地问题达成了协议,准备进行建设,张某3多次找到张硕表示想来做这个项目,请张硕多关照。张硕考虑到张某3和西昌市有些领导的关系不错,协调报建和拆迁的事也很方便,就同意由张某3来做。随后张硕给刘某2说张某3是西昌人,对本地比较熟悉,在项目前期和施工期间跑关系等方面很有优势,集资房项目可以拿给张某3做,刘某2同意。张某3曾说过请张硕关照他的工程,以后会表示感谢。2012年六七月,张硕以“借”的名义,收受张某3送的300万元,具体事宜是张某3和张某1办理的。张某1收到转账后,张硕叫张某1与卢某联系将这300万元用于为张晓珩购买城南官邸的房子。张硕在宁南县集资房建设中具体给张某3的关照:一是因为张硕的同意,并给刘某2打招呼,张某3才得到了建设集资房的工程。二是在集资房建设中,请张硕及时协调拨付工程款,解决张某3公司农民工工资问题,张硕也给刘某2打过招呼,使项目顺利进行。三是在集资建房施工中,张某3遇到处理不了的问题,张硕多次组织工程现场协调会,帮张某3解决问题。2014年下半年,魏健出事之后,因张硕曾给魏健送过30万元,张硕很担心被牵涉,于是叫张某3与张某1联系将以借款的方式拿的300万元打个借条,借款时间写到转款给张某1的时候。2015年六七月,张硕听说省纪委在调查他,包括张某1的账户,担心组织查到张某3送的这300万元,于是张硕让张某1把这300万元退给张某3,到时候就说钱是张某1在张某3那里“借”的,利息也付了,钱不够就联系卢某。过了一段时间,张某1给张硕说事情已经办好了,连本带息总共还了大约350万元左右,张某1、卢某以及张某3最清楚具体办理的情况。
(五)2009年以来,时任宁南县委书记的被告人张硕为成都华西生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生态公司)在取得该县音乐广场等绿化工程承建权、顺利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左右、2011年春节和国庆期间,张硕在成都市二环路南二段附近皇城老妈等地3次收受华西生态公司董事长黄某3所送的现金5万元、5万元、10万元,共计20万元,张硕将上述款项用于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华西生态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于1998年8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黄某3,经营范围为城市园林设计施工及景观规划、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绿化管理;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租赁等。
2.《宁南县新城区“F”型干道和音乐公园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及苗木采购合同、《宁南县新城区音乐广场景观工程绿化苗木采购合同》、《宁南县改建休闲体育运动公园二期广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宁南中学绿化工程建设合同》等,证实华西生态公司在宁南县承揽相关绿化工程等情况。
3.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黄某3是华西生态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七八月,公司经过招投标先后承揽了宁南县南丝路大道、休闲广场的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工程。2010年开始,公司陆续做了宁南县音乐公园绿化工程、道路绿化设计施工等一系列工程项目,做的工程价值共2000万元左右。黄某3以过年过节送礼的方式分三次送给张硕20万元以感谢他的关照,同时想长期保持和宁南县规划设计上的合作,让公司从中赚取利益。第一次是2010年春节期间,黄某3约张硕在成都市二环路南二段附近的皇城老妈吃火锅,并送给张硕5万元;第二次是2011年春节期间,黄某3约张硕在成都市人民南路附近的谭鱼头吃饭,并送给张硕5万元;第三次是2011年国庆节期间,黄某3约张硕吃饭并在成都市神仙树附近的魔指仙境洗脚房洗脚,后送给张硕10万元。这20万元都是黄某3从家里拿的。
4.被告人张硕的供述,证实2009年担任宁南县委书记后,黄某3公司在张硕的关照下,公司获得了休闲体育公园、音乐公园等绿化工程,工程量大约都是几百万元。为感谢张硕,黄某3送给张硕三次钱:第一次是2010年春节前,黄某3在成都市二环路南二段附近的皇城老妈吃火锅,送5万元;第二次是2011年春节期间,黄某3在成都市人民南路附近的谭鱼头吃饭,送5万元;第三次是2011年国庆节期间,黄某3在成都市神仙树附近的魔指仙境洗脚房,送10万元。张硕将这20万元都用于了日常开支。
(六)2012年春节左右,时任宁南县委书记的被告人张硕在成都凯宾斯基酒店门口收受了宁南县鑫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原控股股东胡某所送面值均为1万元的购物卡15张,价值共计15万元。2012年上半年,张硕安排相关职能部门为该公司解决了非法盗采、阻拦开矿等问题。张硕将购物卡用于了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鑫丰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于2003年8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程浩,经营范围为铅锌矿开采;矿产品、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及产品加工、销售等。
2.宁南县国土资源局信息第八期《精心组织出重拳我县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初见成效》,证实宁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开展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
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是宁南县鑫丰公司原控股股东,2013年因病转让了公司全部股份。2012年1月春节,胡某在成都凯宾斯基酒店门口将在仁和春天购买的15张价值15万元的购物卡送给了张硕。2012年上半年,张硕组织公安、国土及当地乡政府等部门对盗采、阻拦开矿进行了清理,让鑫丰公司能够正常生产经营。
4.证人蒲某的证言,证实蒲某是宁南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6年开始分管地质灾害和矿山管理。2012年,跑马山矿山涉及村民私挖乱采现象特别严重,县委、县政府就组织公安、国土、安监、林业公安等部门,结合上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行了专项整治和清理,行动涉及云雾山、蘑菇山等处的矿山。云雾山负责开矿的叫鑫丰矿业,具体负责人是胡某。这次清理活动后,非法采矿的行为基本上得到了遏制。
5.被告人张硕的供述,证实胡某是鑫丰公司的老板,鑫丰公司在云雾山矿山主要开采铅锌矿。2011年左右,跑马乡云雾山铅锌矿存在一些村民非法盗采、阻拦开矿的事情,胡某通过公司名义向宁南县委县府打了申请报告,请政府帮忙清理,还几次私下向张硕汇报。2012年春节前,胡某在成都凯宾斯基酒店送给张硕15张价值15万元的购物卡。张硕用了一部分购物券,其他送给了朋友。2012年上半年,张硕组织协调公安、国土及当地乡政府等部门进行了清理,鑫丰公司才得以顺利开采。
(七)宁南县未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于2000年5月成立,租赁宁南县松新镇五一村一社村民土地作为厂址。时任宁南县副县长的被告人张硕出资30万元以其弟张某1之姨妹谢某2的名义入股,李某5出资30万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还有王某3等3人。2002年,张硕出资将未来公司的股份全部收购,并安排李某3于2002年5月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其后先后安排李某4、张某2担任总经理。张硕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不能经商办企业,故安排李某3等人代持股份,张硕系未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09年12月24日,秦皇岛市盛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秦公司)与宁南县人民政府达成协议,约定盛秦公司在宁南县松新糖厂厂址上投资建设宁南县白鹤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鹤滩水泥公司),盛秦公司出资1300万元包干购买松新糖厂的土地等资产,由政府负责办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盛秦公司不再对相关企业单独补偿。2010年,时任宁南县委书记的张硕明知白鹤滩水泥公司在无义务补偿的情况下,以白鹤滩水泥公司建厂导致未来公司无法生产经营,未来公司尚有几百万元货款未收回且负债严重为由,利用其职务之便同时隐瞒其系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要求白鹤滩水泥公司出资补偿未来公司。白鹤滩水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某考虑到张硕是县委书记,公司建设及以后的水泥销售需要得到张硕的关照,于2010年9月30日按照张硕的要求,通过白鹤滩水泥公司转账300万元到张硕提供的未来公司账户,后张硕安排未来公司职工张某5等人将该300万元转入黄某1控制并使用的黄某2的银行账户,归张硕个人和黄某1消费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银行转款交易明细及凭证,证实白鹤滩水泥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向未来公司转款300万元,未来公司又于2010年10月12日向临沧南华糖业有限公司转款300万元,张某6于2010年11月23日向黄某2的农业银行卡转款300万元。
转款凭证及相关票据,证实白鹤滩水泥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12日、12月22日向宁南县国土局转土地款1000万元、300万元;于2010年1月13日、1月14日向宁南县国土局转六铁石灰石拍卖保证金700万元,六铁石灰石保证金500万元。宁南县国土局分别于2010年11月1日向宁南县财政局国库股转采矿权价款(保证金抵价款)1200万元;于2012年6月18日向宁南县财政局国库股转(松新糖厂)其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00万元和补缴的土地价款300万元。
《建设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合作协议》(签订日期2009-12-24)及《补充协议》、《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处置松新糖厂设备意见的工作安排备忘录》,证实宁南县政府与盛秦公司签订建设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合作协议的相关情况。协议约定(甲方为宁南县人民政府、乙方为盛秦公司),第三条项目用地包括:1.项目用地位于宁南县松新镇原糖厂厂址(包括松新镇原糖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除车间以外。)2.甲方负责按综合价1000万人民币(含主厂区180亩、原糖厂内所有建、构筑物,树木、花草,除车间以外)的不变价为项目公司包干办好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涉及的税费由甲方负担。3.……,后补充协议约定“一:项目用地位于宁南县松新镇原糖厂厂址(包括松新镇原糖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除车间以外。)二、甲方负责按综合价1300万人民币(含主厂区180亩、原糖厂内所有建、构筑物,树木、花草,除车间以外)的不变价为项目公司包干办好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涉及的税费由甲方负担。……”
白鹤滩水泥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公告、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公证书、政府文件,宁南县白鹤滩水泥销售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决议、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租房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证实白鹤滩水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水泥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秦某于2011年12月9日将其持有的白鹤滩水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高某1,白鹤滩水泥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某1,经营范围为水泥及水泥制品、建材材料等销售,商务信息咨询等相关情况。
未来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章程及修正案、会议纪要、股份转让协议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土地租赁合同》、工商局催检、听证、吊销公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来公司从成立到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期间股东组成及变化情况简介》等相关资料,证实未来公司于2000年5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乙炔黑生产及销售,机电产品、化工产品销售,李某5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某3于2002年5月1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7年4月,李某4辞去总经理职务,张某2担任总经理职务。后未来公司因不在规定时间接受2009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于2010年11月19日被宁南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情况。未来公司于1999年10月28日与宁南县松新镇五一村一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作为未来公司厂址。
宁南县兴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会议纪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职务任免文件、工商局催检、听证、吊销公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证实兴达公司于1998年成立,经营范围为电石制造等,公司地址为宁南县松新镇五一村四社,张硕担任第一任法定代表人,李某4于2007年6月5日被聘请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生产经营管理。后公司因不在规定时间接受2009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于2010年11月19日被宁南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情况。
四川省松新糖厂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证实截止评估基准日(2005年12月12日),松新糖厂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17186664.42元,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松新糖厂地址位于松新镇五一村四社。
四川省金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股金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声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成都美灵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等相关材料,证实二槽水电公司经营范围为电能生产、销售;五金、交电销售,该公司200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该年度经营成果,并在2009年对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资产净值12542383.39元。二槽水电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所持该公司全部股份,现有股东从转让生效之日起,不再享有该股份的所有权益。之后,二槽水电公司将所持该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成都美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2)、唐某1。二槽水电公司在2009年6月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为黄某2。攀枝花同基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2日与二槽水电公司、兴达公司、未来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转让资产的范围为二槽水电公司的固定资产(含土地面积)、兴达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和车辆,土地为租赁,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现已不能继续生产)、未来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土地为租赁),共计竞买底价为人民币1141万元(所转让资产的范围以出让方固定资产明细账、卡为准,出让方库存物资、备品、备件及现存原材料不在转让范围,由出让方分别自行处理)。2009年4月12日前出让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清偿,同基商贸公司不承接出让方债权债务。出让方固定资产转让后,原公司的职工如同基商贸公司不愿接收,由出让方予以安置或解聘。固定资产转让后,兴达公司所租赁的松新糖厂土地,同基商贸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所租赁土地归还土地出租方……。未来公司租赁的农耕土地(系与松新镇五一村一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由同基商贸公司负责恢复并承担一切费用及承担未来公司2009年未清算的土地租赁费用,未来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土地租赁一切责任……。
2.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秦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张硕。同年12月,秦某代表盛秦公司与宁南县政府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由县政府将松新糖厂的土地和房屋配置给公司,公司购买原松新糖厂的机器设备,在那里修建水泥厂。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到县政府的指定账户。2011年12月,秦某将白鹤滩水泥厂以总价5500万元转让给高某1,完全退出了宁南县的投资。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秦某和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后不久,张硕给秦某说由于盛秦公司在松新糖厂建厂,导致未来公司和兴达公司无法经营,让秦某拿300万元进行补偿。秦某认为兴达公司不能开展业务,应当是兴达公司来找他,秦某也不愿意给这300万元。考虑到张硕是宁南县委书记,水泥厂还需要张硕各方面的关照,所以秦某说要考虑下。张硕说这个事是县上定的,钱必须给。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硕问秦某那300万元是否已经支付,秦某说没有,张硕说必须给这个钱。秦某说要考虑下,张硕让秦某不要考虑太多,他以后会全力支持水泥厂的建设。10多天后,在一个针灸店,张硕问秦某是否已付补偿款,秦某说还没有付,并问张硕补偿款可不可以少点,张硕说这个款是定好了的,必须付这么多。五六天后,张硕安排人给了秦某一个公司的账号,秦某安排水泥厂财务人员按照张硕的要求给这个账号(未来公司)转了300万元。
秦某认为按道理来说补偿这些应该在合同中以政府的名义体现出来,县委县政府也从来没有以这个名义要求支付“补偿款”,而且也不该以张硕个人名义来说,秦某就发现这里面有点猫腻,但因张硕是宁南县委书记,秦某还要在宁南县建设水泥厂,不想把他和张硕的关系整得不愉快,所以秦某不敢问张硕。
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李某3在2002年左右担任未来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002年左右,张硕说他成立了一个公司,让李某3挂名当法人代表、董事长,李某3同意。之后,李某3去西昌签了字就走了,且李某3从来没管过公司的事,也不清楚公司的股东情况,但李某3怀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该是张硕。
4.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李某4先后担任未来公司和兴达公司的总经理。2001年至2011年,李某4的工作关系在松新糖厂,但实际是张硕推荐李某4借用到未来公司上班,2006年底或2007年初,李某4又到兴达公司上班,未来公司就是张某2在任总经理。李某4在两个公司都是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未来公司的股东有李某3、曲仙鹤、周云丽,其他的记不清楚了。张硕说过李某3实际是找来帮他做代言人的,李某4估计未来公司应该和张硕关系很大,但不清楚张硕的占股情况。公司平时的工作都是张硕在安排,李某3基本没过问过公司的生产经营。
兴达公司建在松新糖厂的土地上,生产电石,但因电石不好销就引进了生产碳黑的未来公司,兴达公司生产的电力来自二槽水电站,二槽水电站、兴达公司、未来公司三家企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因为水泥厂要建在松新糖厂的土地上,兴达公司就无法再生产,加上当时兴达公司的生产经营本来也比较困难,而且国家对高耗能企业管理很严格,兴达公司断断续续的生产,成本也很高,就借机关停,而未来公司的主要生产原材料来自兴达公司,故未来公司也停产了。未来公司有一部分债务,也有一部分应收款没有收回来,具体数额记不清。如果未来公司继续经营,欠款有可能收回一部分,但不再生产经营之后,就很难收回。
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22007年至2010年担任未来公司总经理。2007年上半年,李某4离开未来公司后,张某2就担任未来公司的总经理,一直到2010年白鹤滩水泥厂进场,未来公司停产的时候。因为白鹤滩水泥厂征用了兴达公司的土地,兴达公司停止向未来公司提供原料,未来公司把之前的原料继续生产用完后,就没有再生产了。张某2来公司的时候,公司法人是李某3,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张硕,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都是直接向张硕汇报。
未来公司停产后,对公司财务进行了清算,把所有债务还清后,账上就基本没有剩余,另外公司账上应收款(债权)大约是四百多万元。公司的生产、销售模式是先压货后付款,所以公司停产后,张某2打电话催收,厂家说按老规矩办,张某2把情况告知张硕并将债权报表交给张硕。同时,公司用了150万元左右对职工进行安置,用了30多万元对职工再就业培训。这些钱是张硕给的,安置费用是张某2去张硕家拿的现金,培训费交给宁南县劳动局办的一个再就业培训机构。张某2将工作完成后,就把180多万元的财务依据交给了张硕。
6.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张某5是未来公司员工。刚建厂不久,张硕说他在宁南县建了未来公司,请张某5去公司做事,还喊张某5投了5000元进去,公司解散之后,张硕给了张某5四五万元现金。公司成立时经理最先是李某4,后来是张某2。张某5的工作都是听从张硕安排,有什么事情向张硕汇报,所以虽然张硕没有明说公司是他的,但都清楚未来公司是张硕的,张硕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未来公司有两个对公账户,还有一个是张硕让张某5以个人名义开设的私帐。私账上的钱大部分都是张某5以现金方式取出来交给张硕。张某5每年要和公司的总经理(前期是李某4,后期是张某2)从公司私账将钱取出来交给张硕。每年年底,张某5都把他做的往来账记录拿给时任总经理和张硕核对,然后张硕安排将往来款记录销毁,前后大概转有100多万元。除此以外,张某5还通过未来公司一个对公账户提取现金拿给张硕,另还按照张硕要求转了些钱到张硕指定的账户,有几百万元。
未来公司账号的交易流水中,2010年9月30日,白鹤滩水泥公司转入该账户300万元;2010年10月12日,该账户将这300万元转到临沧南华糖业有限公司。这笔300万元的钱是张硕安排张某5操作的,但张某5不清楚具体是什么钱,用来做什么。
2010年九十月的一天,张硕打电话说有一笔款到未来公司的账户上,叫张某5注意查看是否到账。张某5查账发现白鹤滩水泥公司向未来公司转了300万元,并问张硕怎么处理这笔钱,张硕给了临沧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的账号,张某5按要求把这300万元转给了该公司。
未来公司与白鹤滩水泥公司、临沧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从来没有业务往来,公司是生产乙炔黑的,不可能和这两个公司有业务往来。
7.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初,张硕联系张某6说宁南有家公司想买300万元的白糖,叫张某6介绍一家卖糖的厂,由张某6保管,等糖价上涨了再委托张某6将白糖卖掉,张某6就介绍了云南省临沧南华糖业公司。后来,未来公司向临沧南华糖业公司打了300万元用于购糖,临沧南华糖业公司将这些糖划入张某6的名下。2010年11月,张硕联系张某6说白糖价格涨不起来,让张某6把这300万元的白糖卖掉。张某6将白糖卖了后,按照张硕的要求把300万元转到了黄某2的银行账户。
8.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黄某1以黄某2的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卡由黄某1保存,别人通过网上银行向该卡转了300万元。
9.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黄某2和张硕没有任何借贷、赠与经济关系,只是找张硕引荐认识了刘健,并在刘健处借了1000万元用于美灵广告的投资,由于没和业主方谈好,黄某2将这笔钱用于购买二槽电站。
10.被告人张硕的供述,证实1998年松新糖厂的职工出资修建二槽水电站,同时先后成立了兴达公司和未来公司。二槽电站发电供给兴达公司生产电石,而兴达公司在生产电石过程中产生的等外品及废品就供应给未来公司生产碳黑。这三家公司就形成了从发电、供电、用电到生产成品的完整产业链,是相互依存的关系。2003年左右,二槽电站注册成立为二槽水电公司,位于宁南县六铁乡坡基村一社,注册资金100万余元,张硕个人在二槽水电公司持股45万元。
兴达公司于1998年成立,租用松新糖厂的土地,并建在松新糖厂厂区内,注册资金350万元,张硕个人1998年在公司持股35万元。后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到2006年左右,张硕出资将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全部收购,完全持有了公司股份。
未来公司于1999年成立,租用宁南县松新镇老百姓的土地,离松新糖厂100米左右,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有:李某5,出资30万元;王某3,出资25万元;曲仙鹤,出资10万元;周云丽,出资5万元;我以谢某2(弟弟张某1前妻谢某1的妹妹)的名义出资30万元。后,由于公司经营管理的问题造成效益不好,到2002年左右,张硕出资将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全部收购,完全持有了公司股份。
 楼主| 发表于 2019-3-11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宁南县未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于2000年5月成立,租赁宁南县松新镇五一村一社村民土地作为厂址。时任宁南县副县长的被告人张硕出资30万元以其弟张某1之姨妹谢某2的名义入股,李某5出资30万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还有王某3等3人。2002年,张硕出资将未来公司的股份全部收购,并安排李某3于2002年5月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其后先后安排李某4、张某2担任总经理。张硕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不能经商办企业,故安排李某3等人代持股份,张硕系未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09年12月24日,秦皇岛市盛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秦公司)与宁南县人民政府达成协议,约定盛秦公司在宁南县松新糖厂厂址上投资建设宁南县白鹤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鹤滩水泥公司),盛秦公司出资1300万元包干购买松新糖厂的土地等资产,由政府负责办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盛秦公司不再对相关企业单独补偿。2010年,时任宁南县委书记的张硕明知白鹤滩水泥公司在无义务补偿的情况下,以白鹤滩水泥公司建厂导致未来公司无法生产经营,未来公司尚有几百万元货款未收回且负债严重为由,利用其职务之便同时隐瞒其系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要求白鹤滩水泥公司出资补偿未来公司。白鹤滩水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某考虑到张硕是县委书记,公司建设及以后的水泥销售需要得到张硕的关照,于2010年9月30日按照张硕的要求,通过白鹤滩水泥公司转账300万元到张硕提供的未来公司账户,后张硕安排未来公司职工张某5等人将该300万元转入黄某1控制并使用的黄某2的银行账户,归张硕个人和黄某1消费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银行转款交易明细及凭证,证实白鹤滩水泥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向未来公司转款300万元,未来公司又于2010年10月12日向临沧南华糖业有限公司转款300万元,张某6于2010年11月23日向黄某2的农业银行卡转款300万元。
转款凭证及相关票据,证实白鹤滩水泥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12日、12月22日向宁南县国土局转土地款1000万元、300万元;于2010年1月13日、1月14日向宁南县国土局转六铁石灰石拍卖保证金700万元,六铁石灰石保证金500万元。宁南县国土局分别于2010年11月1日向宁南县财政局国库股转采矿权价款(保证金抵价款)1200万元;于2012年6月18日向宁南县财政局国库股转(松新糖厂)其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00万元和补缴的土地价款300万元。
《建设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合作协议》(签订日期2009-12-24)及《补充协议》、《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处置松新糖厂设备意见的工作安排备忘录》,证实宁南县政府与盛秦公司签订建设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合作协议的相关情况。协议约定(甲方为宁南县人民政府、乙方为盛秦公司),第三条项目用地包括:1.项目用地位于宁南县松新镇原糖厂厂址(包括松新镇原糖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除车间以外。)2.甲方负责按综合价1000万人民币(含主厂区180亩、原糖厂内所有建、构筑物,树木、花草,除车间以外)的不变价为项目公司包干办好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涉及的税费由甲方负担。3.……,后补充协议约定“一:项目用地位于宁南县松新镇原糖厂厂址(包括松新镇原糖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除车间以外。)二、甲方负责按综合价1300万人民币(含主厂区180亩、原糖厂内所有建、构筑物,树木、花草,除车间以外)的不变价为项目公司包干办好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涉及的税费由甲方负担。……”
白鹤滩水泥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公告、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公证书、政府文件,宁南县白鹤滩水泥销售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决议、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租房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证实白鹤滩水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水泥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秦某于2011年12月9日将其持有的白鹤滩水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高某1,白鹤滩水泥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某1,经营范围为水泥及水泥制品、建材材料等销售,商务信息咨询等相关情况。
未来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章程及修正案、会议纪要、股份转让协议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土地租赁合同》、工商局催检、听证、吊销公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来公司从成立到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期间股东组成及变化情况简介》等相关资料,证实未来公司于2000年5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乙炔黑生产及销售,机电产品、化工产品销售,李某5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某3于2002年5月1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7年4月,李某4辞去总经理职务,张某2担任总经理职务。后未来公司因不在规定时间接受2009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于2010年11月19日被宁南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情况。未来公司于1999年10月28日与宁南县松新镇五一村一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作为未来公司厂址。
宁南县兴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会议纪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职务任免文件、工商局催检、听证、吊销公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证实兴达公司于1998年成立,经营范围为电石制造等,公司地址为宁南县松新镇五一村四社,张硕担任第一任法定代表人,李某4于2007年6月5日被聘请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生产经营管理。后公司因不在规定时间接受2009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于2010年11月19日被宁南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情况。
四川省松新糖厂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证实截止评估基准日(2005年12月12日),松新糖厂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17186664.42元,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松新糖厂地址位于松新镇五一村四社。
四川省金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股金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声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成都美灵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等相关材料,证实二槽水电公司经营范围为电能生产、销售;五金、交电销售,该公司200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该年度经营成果,并在2009年对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资产净值12542383.39元。二槽水电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所持该公司全部股份,现有股东从转让生效之日起,不再享有该股份的所有权益。之后,二槽水电公司将所持该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成都美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2)、唐某1。二槽水电公司在2009年6月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为黄某2。攀枝花同基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2日与二槽水电公司、兴达公司、未来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转让资产的范围为二槽水电公司的固定资产(含土地面积)、兴达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和车辆,土地为租赁,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现已不能继续生产)、未来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土地为租赁),共计竞买底价为人民币1141万元(所转让资产的范围以出让方固定资产明细账、卡为准,出让方库存物资、备品、备件及现存原材料不在转让范围,由出让方分别自行处理)。2009年4月12日前出让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清偿,同基商贸公司不承接出让方债权债务。出让方固定资产转让后,原公司的职工如同基商贸公司不愿接收,由出让方予以安置或解聘。固定资产转让后,兴达公司所租赁的松新糖厂土地,同基商贸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所租赁土地归还土地出租方……。未来公司租赁的农耕土地(系与松新镇五一村一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由同基商贸公司负责恢复并承担一切费用及承担未来公司2009年未清算的土地租赁费用,未来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土地租赁一切责任……。
2.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秦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张硕。同年12月,秦某代表盛秦公司与宁南县政府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由县政府将松新糖厂的土地和房屋配置给公司,公司购买原松新糖厂的机器设备,在那里修建水泥厂。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到县政府的指定账户。2011年12月,秦某将白鹤滩水泥厂以总价5500万元转让给高某1,完全退出了宁南县的投资。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秦某和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后不久,张硕给秦某说由于盛秦公司在松新糖厂建厂,导致未来公司和兴达公司无法经营,让秦某拿300万元进行补偿。秦某认为兴达公司不能开展业务,应当是兴达公司来找他,秦某也不愿意给这300万元。考虑到张硕是宁南县委书记,水泥厂还需要张硕各方面的关照,所以秦某说要考虑下。张硕说这个事是县上定的,钱必须给。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硕问秦某那300万元是否已经支付,秦某说没有,张硕说必须给这个钱。秦某说要考虑下,张硕让秦某不要考虑太多,他以后会全力支持水泥厂的建设。10多天后,在一个针灸店,张硕问秦某是否已付补偿款,秦某说还没有付,并问张硕补偿款可不可以少点,张硕说这个款是定好了的,必须付这么多。五六天后,张硕安排人给了秦某一个公司的账号,秦某安排水泥厂财务人员按照张硕的要求给这个账号(未来公司)转了300万元。
秦某认为按道理来说补偿这些应该在合同中以政府的名义体现出来,县委县政府也从来没有以这个名义要求支付“补偿款”,而且也不该以张硕个人名义来说,秦某就发现这里面有点猫腻,但因张硕是宁南县委书记,秦某还要在宁南县建设水泥厂,不想把他和张硕的关系整得不愉快,所以秦某不敢问张硕。
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李某3在2002年左右担任未来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002年左右,张硕说他成立了一个公司,让李某3挂名当法人代表、董事长,李某3同意。之后,李某3去西昌签了字就走了,且李某3从来没管过公司的事,也不清楚公司的股东情况,但李某3怀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该是张硕。
4.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李某4先后担任未来公司和兴达公司的总经理。2001年至2011年,李某4的工作关系在松新糖厂,但实际是张硕推荐李某4借用到未来公司上班,2006年底或2007年初,李某4又到兴达公司上班,未来公司就是张某2在任总经理。李某4在两个公司都是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未来公司的股东有李某3、曲仙鹤、周云丽,其他的记不清楚了。张硕说过李某3实际是找来帮他做代言人的,李某4估计未来公司应该和张硕关系很大,但不清楚张硕的占股情况。公司平时的工作都是张硕在安排,李某3基本没过问过公司的生产经营。
兴达公司建在松新糖厂的土地上,生产电石,但因电石不好销就引进了生产碳黑的未来公司,兴达公司生产的电力来自二槽水电站,二槽水电站、兴达公司、未来公司三家企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因为水泥厂要建在松新糖厂的土地上,兴达公司就无法再生产,加上当时兴达公司的生产经营本来也比较困难,而且国家对高耗能企业管理很严格,兴达公司断断续续的生产,成本也很高,就借机关停,而未来公司的主要生产原材料来自兴达公司,故未来公司也停产了。未来公司有一部分债务,也有一部分应收款没有收回来,具体数额记不清。如果未来公司继续经营,欠款有可能收回一部分,但不再生产经营之后,就很难收回。
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22007年至2010年担任未来公司总经理。2007年上半年,李某4离开未来公司后,张某2就担任未来公司的总经理,一直到2010年白鹤滩水泥厂进场,未来公司停产的时候。因为白鹤滩水泥厂征用了兴达公司的土地,兴达公司停止向未来公司提供原料,未来公司把之前的原料继续生产用完后,就没有再生产了。张某2来公司的时候,公司法人是李某3,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张硕,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都是直接向张硕汇报。
未来公司停产后,对公司财务进行了清算,把所有债务还清后,账上就基本没有剩余,另外公司账上应收款(债权)大约是四百多万元。公司的生产、销售模式是先压货后付款,所以公司停产后,张某2打电话催收,厂家说按老规矩办,张某2把情况告知张硕并将债权报表交给张硕。同时,公司用了150万元左右对职工进行安置,用了30多万元对职工再就业培训。这些钱是张硕给的,安置费用是张某2去张硕家拿的现金,培训费交给宁南县劳动局办的一个再就业培训机构。张某2将工作完成后,就把180多万元的财务依据交给了张硕。
6.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张某5是未来公司员工。刚建厂不久,张硕说他在宁南县建了未来公司,请张某5去公司做事,还喊张某5投了5000元进去,公司解散之后,张硕给了张某5四五万元现金。公司成立时经理最先是李某4,后来是张某2。张某5的工作都是听从张硕安排,有什么事情向张硕汇报,所以虽然张硕没有明说公司是他的,但都清楚未来公司是张硕的,张硕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未来公司有两个对公账户,还有一个是张硕让张某5以个人名义开设的私帐。私账上的钱大部分都是张某5以现金方式取出来交给张硕。张某5每年要和公司的总经理(前期是李某4,后期是张某2)从公司私账将钱取出来交给张硕。每年年底,张某5都把他做的往来账记录拿给时任总经理和张硕核对,然后张硕安排将往来款记录销毁,前后大概转有100多万元。除此以外,张某5还通过未来公司一个对公账户提取现金拿给张硕,另还按照张硕要求转了些钱到张硕指定的账户,有几百万元。
未来公司账号的交易流水中,2010年9月30日,白鹤滩水泥公司转入该账户300万元;2010年10月12日,该账户将这300万元转到临沧南华糖业有限公司。这笔300万元的钱是张硕安排张某5操作的,但张某5不清楚具体是什么钱,用来做什么。
2010年九十月的一天,张硕打电话说有一笔款到未来公司的账户上,叫张某5注意查看是否到账。张某5查账发现白鹤滩水泥公司向未来公司转了300万元,并问张硕怎么处理这笔钱,张硕给了临沧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的账号,张某5按要求把这300万元转给了该公司。
未来公司与白鹤滩水泥公司、临沧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从来没有业务往来,公司是生产乙炔黑的,不可能和这两个公司有业务往来。
7.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初,张硕联系张某6说宁南有家公司想买300万元的白糖,叫张某6介绍一家卖糖的厂,由张某6保管,等糖价上涨了再委托张某6将白糖卖掉,张某6就介绍了云南省临沧南华糖业公司。后来,未来公司向临沧南华糖业公司打了300万元用于购糖,临沧南华糖业公司将这些糖划入张某6的名下。2010年11月,张硕联系张某6说白糖价格涨不起来,让张某6把这300万元的白糖卖掉。张某6将白糖卖了后,按照张硕的要求把300万元转到了黄某2的银行账户。
8.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黄某1以黄某2的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卡由黄某1保存,别人通过网上银行向该卡转了300万元。
9.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黄某2和张硕没有任何借贷、赠与经济关系,只是找张硕引荐认识了刘健,并在刘健处借了1000万元用于美灵广告的投资,由于没和业主方谈好,黄某2将这笔钱用于购买二槽电站。
10.被告人张硕的供述,证实1998年松新糖厂的职工出资修建二槽水电站,同时先后成立了兴达公司和未来公司。二槽电站发电供给兴达公司生产电石,而兴达公司在生产电石过程中产生的等外品及废品就供应给未来公司生产碳黑。这三家公司就形成了从发电、供电、用电到生产成品的完整产业链,是相互依存的关系。2003年左右,二槽电站注册成立为二槽水电公司,位于宁南县六铁乡坡基村一社,注册资金100万余元,张硕个人在二槽水电公司持股45万元。
兴达公司于1998年成立,租用松新糖厂的土地,并建在松新糖厂厂区内,注册资金350万元,张硕个人1998年在公司持股35万元。后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到2006年左右,张硕出资将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全部收购,完全持有了公司股份。
未来公司于1999年成立,租用宁南县松新镇老百姓的土地,离松新糖厂100米左右,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有:李某5,出资30万元;王某3,出资25万元;曲仙鹤,出资10万元;周云丽,出资5万元;我以谢某2(弟弟张某1前妻谢某1的妹妹)的名义出资30万元。后,由于公司经营管理的问题造成效益不好,到2002年左右,张硕出资将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全部收购,完全持有了公司股份。
2009年,由于松新糖厂倒闭,县上成立松新糖厂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与二槽水电公司股东大会协商研究后,决定将二槽水电公司、兴达公司和未来公司整体竞卖。当时是以1000万元左右卖给黄某2的公司,其中兴达公司租赁的是松新糖厂的土地、未来公司租赁的是农民的土地,所以兴达公司和未来公司是只将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卖给黄某2。该二公司的职工安置、股权分配和债权、债务由兴达公司和未来公司股东自行处理。二槽水电公司是将固定资产(张硕记不清楚是否包括土地)卖给黄某2的公司,二槽水电公司职工安置、股权分配和债权、债务不包括在内。在扣除负债后,三家公司按原值比例进行了资金分配,张硕完全持股的兴达公司和未来公司共分得307万元,张硕将分得的钱付了一部分欠款,实际只分得100多万元。二槽水电公司的股东按持有原始股本金比例进行分红,张硕分得202.95万元。
县上经研究,考虑到松新糖厂附近有一个比较大的石灰石矿,决定关闭松新糖厂,在原址规划建设一座年产100万吨的干法水泥厂,县上最先是以宁南县长运水泥公司立项,并决定采取招商引资方式建设该项目。当时招商的前置条件是投资者以2000万元承接松新糖厂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并成立领导小组,由县政府的一个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破产清算和招商引资工作,招商是通过比选来进行竞买。经过比选,县政府与盛秦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盛秦公司在宁南注册成立了白鹤滩水泥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在近两年时间里,盛秦公司主要是在原松新糖厂原址上进行白鹤滩水泥公司的设计和拆迁、打地基以及竞买石灰石矿的工作,因为项目是由县政府负责,所以张硕和秦某接触不多。
未来公司有20多名员工,最初是由担任未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某5在负责,因李某5不善经营,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公司就安排李某4负责管理,2007年以后由张某2负责管理。公司在李某4的管理下渐有起色,公司的经营状况还是可以,还清了欠兴达公司的货款,张硕在未来公司前后总共有100多万元分红。兴达公司租赁松新糖厂的土地,并建在松新糖厂里面,所以秦某购买松新糖厂的土地和设备后,兴达公司就无法再经营下去,而未来公司的原材料全部由兴达公司供应。(未来公司是微利企业,宁南周边五六百公里范围内都没有类似兴达公司这样生产电石厂的企业,如果要到其它较远的地方去采购,公司会在运输费用问题上出现亏损。)兴达公司无法经营后,导致未来公司因缺乏原材料而停产。未来公司停产后,有五六百万元的应收货款无法收回。张硕考虑到秦某是很有资金实力的开发商,让秦某拿出几百万元补偿未来公司应该比较容易,且张硕持有未来公司的全部股份,也想趁这个机会以补偿费的名义向秦某要一笔钱,加上张硕是宁南县委书记,亲自给秦某说,秦某必须给一些面子,因为秦某将来在宁南县开办企业,也需要张硕的关照,所以要秦某拿300万元补偿给未来公司。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硕给秦某介绍了未来公司的情况,二槽水电公司、兴达公司和未来公司整体处置后,未来公司还有几百万元的货款没有收回,但是未来公司还有债务需要处理,负债很重,资金状况很困难,要白鹤滩水泥公司拿几百万元出来补偿未来公司。后来,秦某说可以拿300万元,张硕把未来公司的账号给了秦某。大概在2010年10月,白鹤滩水泥公司就将300万元转账到了未来公司账户上。这笔钱到账后不久,张硕就将这300万元转账给云南糖业公司购买白糖,交给张某6销售,由张某6再转给黄某1。张硕这样做的原因:一是为了投资,等糖价上涨再卖出去可以赚点钱,如没变化,就把钱转给黄某1;二是为了骗黄某1说转的钱是借来投资的,以后需要用钱,就可以以别人需要用钱,需还钱的理由让黄某1把钱拿出来。
张硕没有给秦某说过未来公司全部股份是张硕持有这件事,秦某应该不知道。张硕是以补偿未来公司为借口,让秦某的公司补偿300万元给未来公司,而未来公司是张硕完全持股的,实际上相当于是给张硕个人的。
另查明,张硕将收受的大部分贿赂款交由黄某1用于购房和日常生活开支等;张硕被采取“两规”措施前及采取“两规”措施期间,如实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相关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张硕的多次供述,证实受贿款的处理情况。
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5年,张硕共给黄某11330万元:2010年330万元,2013年750万元,2014年100万元,2015年150万元。除此之外,张硕还给了黄某1一些钱,记不清具体给钱的次数和金额。张硕给黄某1的钱,张硕又在黄某1处拿走了800万元,其它的钱,黄某1大部分用于买房和个人生活开支。
3.相关书证、视听资料,证实本案的案侦及对张硕采取强制措施情况、认罪态度、查封、扣押财产等情况。
(1)案件线索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指定管辖、立案等情况。
(2)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等,证实对被告人张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3)中共四川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出具《关于宁南县委原书记张硕在组织调查期间表现情况的函》、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对凉山州宁南县委书记张硕立案并使用“两规”措施进行调查的专项议事纪要》、四川省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备案表、张硕的自书材料,证实张硕被采取“两规”措施前及采取“两规”措施期间,其如实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相关犯罪事实等情况。
(4)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于2014年5月9日发布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的信息,证实魏健被调查的时间。
(5)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票据、房屋信息摘要、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实本案查封、扣押情况:①在张某3处扣押涉案款300万元,在陈某1处扣押涉案款400万元,张硕退赃50万元。②查封了黄某1位于成都万象南路的商铺二套:195号1楼(唯一号:6923910)、193号1楼(唯一号:6923911)。③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扣押杨某1人民币161万元;杨某1给张硕行贿的5根金条,张硕已将该金条价值109万元及其孳息52万元退还给杨某1,且该161万元已在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1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中依法予以没收;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查封杨某1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88号7栋1单元22楼2204号房产一套(住宅权号2306497,住房合同价款3778420元,设置有抵押,系按揭购买,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轮候查封)、1栋-1楼289号车位一个(车位权号2754485,车位合同价款285000元)。
(6)视频光盘,证实侦查机关对张硕依法讯问并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7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张硕向秦某索贿300万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硕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硕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缴涉案赃款等,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张硕受贿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七十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硕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1.张硕是未来、兴达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白鹤滩水泥公司建厂导致两家公司不能经营,张硕为两家公司员工安置和再就业培训支出480多万元。为此,白鹤滩水泥公司补偿未来公司300万元,该款不是受贿款。且张硕考虑获得了300万元补偿,就未再向财政申领专项补助,受益人是国家。2.原判已认定张硕具有自首情节,量刑时却未从宽处罚不当。请求二审减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确认的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1774万元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张硕向秦某索贿300万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硕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张硕及辩护人提出张硕收受秦某的300万元是补偿款,不是受贿款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第一,张硕系未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二,宁南县人民政府与秦某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修建水泥厂时,秦某所在公司不再另行补偿任何公司。第三,张硕供述其隐瞒了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利用其县委书记职务之便,主动找秦某,以秦某所在公司修建水泥厂,导致未来公司停产,有几百万元货款无法收回等为由,以此索要财物。秦某亦证实其无义务补偿未来公司,但为了得到县委书记张硕对修建水泥厂及水泥销售的帮助,被迫送钱。本院认为,这300万元应当认定为张硕的索贿款。至于张硕及辩护人提到为安置兴达公司、未来公司职工等支出的费用远超300万元,张硕也未再向国家申报补助款的意见。本院认为,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这300万元属于张硕的索贿款认定。故该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硕及辩护人提出张硕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原判未减轻处罚,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原判已认定张硕具有自首、退赃情节,鉴于张硕受贿177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索贿300万元,原判对其从轻而未减轻处罚,量刑是适当的。故该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光其
审判员  李光辉
审判员  徐睿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发表于 2019-3-12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判决书这个家伙有二奶!!

发表于 2019-3-12 17: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哦 哦 !张书记 对宁南的发展还是有贡献的嘛!

发表于 2019-3-12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起发展地方经济的名义其实是在中饱私囊,这种人就是一肚子的坏水!

发表于 2019-3-25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挖空心思干坏事,费尽心机捞钱。坑害广大老百姓,还谈什么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会枪毙吗?
发表于 2019-3-25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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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谁是我的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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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挖空心思干坏事,费尽心机捞钱。坑害广大老百姓,还谈什么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会枪毙吗?
发表于 2019-3-25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挖空心思干坏事,费尽心机捞钱。坑害广大老百姓,还谈什么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会枪毙吗?

发表于 2019-3-25 22: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以是宁南县松林填的老农民,我认为张硕书记在我们宁南县的时候比现在还好得多。因2018年9月29日的天松林填的书记付登贵,蚕业技术员李昌顺把我们12户村民的39.9张蚕种全部烧毁,老农民缴了种款都不给我们饲养,就因为我们没有缴压金,老农民本来就穷,再加上没有蚕种饲养,损失老农民的收入在13万左右。老农民多次找了相关部门,至今以没有得到结果。请大家给我们平平道理这些拿着国家俸禄不为老农民办着想的干部比张硕可恶在哪里去了?

发表于 2019-3-27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茄溢 发表于 2019-3-25 22:51
我们以是宁南县松林填的老农民,我认为张硕书记在我们宁南县的时候比现在还好得多。因2018年9月29日的天松 ...

哎。
 楼主| 发表于 2019-8-17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功是功,过是过;桥归桥来,路归路。

推广达人

发表于 2019-9-15 10: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是说為什麼人人都想当官呢一一一当官好一一动不动就是400万,几十万、还金条港币一一一张…只是爆盤了沒有爆的可能还不止這些吧当官好灬

发表于 2019-9-21 22: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0-19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人真的是黑!!!!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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