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卫疾控发〔2006〕104号)、《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全省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推动我省免疫规划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降低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和死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和消灭疫苗针对传染病最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手段,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为广泛的工作之一。通过疫苗预防接种,人类成功消灭了天花。我省通过实施扩大免疫规划,已连续23年无脊髓灰质炎病例、连续12年无白喉病例报告,15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中已有10种报告发病率降到1/10万以下,传染病发病率下降至历史最低水平,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健康四川”、提高人均期望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地区对免疫规划工作认识不到位,宣传不深入,存在免疫空白人群、免疫防线不牢的状况,个别医疗卫生单位也存在疫苗购销渠道混乱、运输储存不当、接种登记不规范等问题。
预防接种工作直接关系到全省人民特别是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到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充分认识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筑牢免疫屏障。要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提高预防接种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的分数比重,将县级疾控机构对接种单位的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保证免疫规划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有效预防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巩固我省多年努力取得的预防接种工作成果。
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疫苗使用
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全面建立并推行第一类疫苗管理三项制度。一是“3个10%”的调节制度。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在全年第一类疫苗计划数的基础上预留10%作为调节使用,防止部分地区、接种单位第一类疫苗出现短缺现象。二是库存需求双月报制度。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每双月统计本单位各种第一类疫苗库存数量,提出后两个月需求数量,并逐级汇总上报,作为各级疾控机构动态调剂供应和省级制定或调整采购计划的参考依据。三是差别化疫苗报损制度。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交通地理条件,对第一类疫苗报损系数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地区差异、地理差异和城乡差异,全面管控第一类疫苗报损数量,最大程度地减少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
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全面建立并完善第二类疫苗管理五个制度。一是全面推行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制度。第二类疫苗采购实行省级集中谈判、县级疾控中心集中网上采购的方式。县级疾控机构是第二类疫苗的采购主体,代表辖区所有预防接种单位在网上集中公开采购,向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严禁网外采购、违价采购和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二是完善第二类疫苗验收制度。第二类疫苗由有资质企业配送到县级疾控机构后,县级疾控机构要立即组织疫苗采购、管理和财务人员共同验收,查看疫苗有无破损或过期、包装是否完好、到达时疫苗保存温度是否符合要求,以及票、货、款数量是否一致、随货同行资料是否完整等,填写疫苗入库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库房管理、销售管理和财务管理登记依据,每批疫苗验收完成后要及时记入单位财务应付账款。三是完善第二类疫苗供应索证制度。县级疾控机构采购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批次检验合格或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属于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同时,索取疫苗运输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相关资料,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县级疾控机构和各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收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四是完善第二类疫苗温度全程监控记录制度。做好第二类疫苗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温度记录并归档保存,确保第二类疫苗从生产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到接种单位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储存、运输和使用,各环节温度记录完整准确,有据可查。五是完善第二类疫苗接种登记管理制度。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按照“知情同意、自费自愿”原则,严格掌握适应症,在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认可签名的情况下实施接种。建立第二类疫苗接种台账(包括成人接种),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确保第二类疫苗可全程追溯。
有关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印发。
三、强化能力建设,规范服务行为
(一)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服务对象、任务、范围等科学设置预防接种服务单位。预防接种门诊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认可,承担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常规接种服务。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接种第二类疫苗。
(二)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做好接种门诊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接种门诊评级。接种门诊要远离急诊科、放射科、感染科等科室,有相应独立的区域,接种门诊内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急救设备齐全。接种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乡村医生及以上资格,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可采取日、周接种方式。接种门诊在醒目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种、禁忌、接种对象、接种程序、接种方法、不良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的收费等信息。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荐使用。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儿童接种第一、二类疫苗信息要及时记入预防接种证、卡,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成人接种第二类疫苗要建立登记台帐,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各接种门诊要统筹推进预防接种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要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延伸服务,提高预防接种均等化服务水平,保证流动儿童平等享有接种机会。全面落实新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保持高水平接种率,消除免疫空白人群。未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群体性预防接种。要注重保护接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者外传受种者的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名义向受种者及其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信息平台。
(四)认真做好监测与评价。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监测,综合分析疫情变化与接种率变化关系。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同比增幅较大的地区进行督导。
(五)稳妥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处置。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加强AEFI监测,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AEFI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每例AEFI病例信息。省、市、县三级疾控中心要每季度定期分析辖区内AEFI情况,发现异常增长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工作程序,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鉴定工作,切实维护受种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各级疾控机构和省、市医学会在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书或鉴定书中,必须明确申请人的权利,在送达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书和鉴定书时必须留下申请人接收的相关信息。
四、广泛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
预防接种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公共卫生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宣传国家相关政策和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以“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7·28”世界肝炎防治日为切入点,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广覆盖的宣传活动。要持续加强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积极鼓励群众在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时,本着“知情自愿”的原则,踊跃接种第二类疫苗。
五、严格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要求,每年组织疫苗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档案。要利用省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平台,对各县(市、区)第二类疫苗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对不履行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擅自网外采购,未按要求索证验货、疫苗冷藏记录不全,未建立疫苗出入库记录、接种登记台帐不清,第一类疫苗管理不善、浪费巨大等行为要严厉处罚,严肃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将预防接种监督工作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采购、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纠正。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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