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下调企业原有的合同模板会面临变动,原来的合同是否需要重签?众智联邦小编为大家梳理了几个合同常见的问题:
1、之前签订的年度采购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是写明16%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号之后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要重签?
(1)国家出台政策导致税率下降,该合同仍然有效,但税率相关条款会随文件的出台而发生变化;
(2)税率由税法统一调整,不能自行规定税率,可以双方对合同涉税条款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2、增值税税率下调,客户可以单方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吗?
是否能够调整合同价款,取决于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如果构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所以如果构成情势变更,是可以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严守原则,当事人自己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否则构成违约。
3、企业跟客户是4月1日前订立的合同,合同已经生效了,但是还没有付款,还可以通过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对税率变化做出约定,开具相应的发票吗?
(1)未付款但已经开票的情况(实务中并不少见)
视为已经产生纳税义务,也即该交易已经被纳入税法的调控范围内,需要按照现行的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在该情况下,由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随着开票时间而确定,因此通过合同变更来决定税率已经无法实现了。
(2)未付款未开票的情况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在此前提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合同法、税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合同,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享受增值税率下降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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