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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不奢望天下无冤,只祈盼法院能够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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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辽宁沈阳对聂树斌案再审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聂树斌之家属经历21年的平反之路,终于迎来了最终的胜利。聂树斌案给后人留下来的很多启示,最重要的应当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如何建立有效的申诉制度,审视并修改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

  我们国家素有“重实体、轻程序”之法律思维,所谓的实体与程序之划分,本质上就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争。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包涵着非常多的内容,不仅包括对侦查权的控制,也包括对公诉权的控制,当然对法官权力的控制也必定涉及。一方面通过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而进行制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绝对不能享有司法权的权属,关于司法权的权属。另一方面控辩平等、程序性上诉与实体性上诉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法官中立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这个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1)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2)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从上述原则出发,程序正义发展了各种原则:包括被告人获得听审的权利;羁押与收集隐私证据的司法审查;不自证已罪与沉默权;毒树之果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受律师协助的权利;迅速审判的权利;传闻证据法则;证人出庭对质权;司法的被动性原则等等。虽然我国的证据法学理论追求的是“客观真实”,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下的“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刑事诉讼法中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被解读为“客观事实”。但是实际上这一种非常表面的看法,所谓的司法人员查明事实说得实在些就是把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合法化”的一个过程。证人不出庭,传闻证据也能定罪等等,查明“客观事实”既不是法院的义务,也不是检察院的责任,最后冤假错案满天飞。在正当程序下,未必能够实现实体正义,指望没有正当程序下,能够实现实体正义,如同天方夜谭。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制约公、检、法的权力滥用,不是靠良心与敬畏,而是设计一套正当程序。迫使权力之间相互制约,权利监督权力,把冤假错案降到最低,这才是中国司法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而不是空喊口号的“无冤”或实体正义。

  结语聂树斌案涉及的刑迅逼供、隐匿证据、审判人员不独立、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等等,无一不是程序正义之反面教材。公、检、法人员在没有制约的程序面前,肆无忌惮地玩弄手中的权力,将一无罪之人推上有罪,甚至是刑场。这种诉讼制度与纠错制度,何以能如此轻率与低效率,令人感叹!

   愿天下无冤,应当改为愿程序正义之花开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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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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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7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9-3-27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任重道远。
 楼主| 发表于 2019-3-27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和灵魂,是审判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般来说,司法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三个方面。
  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当事人看得见和能感受到的公正。它要求诉讼活动公开、平等、中立、及时和严明,这种直观的公正,是现代社会追求诉讼公开平等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实体公正包括依法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公正地得以实现。对于依法认定事实,强调的是要追求法律真实,认定只能是被证明了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在此基础上,要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接近客观现实,因为它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由于我国适用的是大陆成文法系,所以,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要严格遵守“法无规定不为罪”和“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严格依法裁判,及时合理地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形象公正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及法官的一种客观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外在标志。形象公正既表现在审判过程中,也表现在审判工作外。依据“毒树之果”原理,没有程序公正,哪来实体公正之说。一些法官及法院回复经常说一句话:“”虽然裁判在程序上有瑕疵,但并不影响裁判结果的合法公正“”,这简直就是放他娘的臭狗屁话,程序都不公正哪来的实体公正之说、毒树之果岂能无毒;
 楼主| 发表于 2019-3-2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两者的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现实作用,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有时与实体公正会出现价值冲突。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稳定性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司法实践中长期“重实体、轻程序”,还哪来司法公正之说;要说司法公正,就必须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要“重实体、轻程序”,就没说司法公正这句狗屁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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