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辽宁沈阳对聂树斌案再审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聂树斌之家属经历21年的平反之路,终于迎来了最终的胜利。聂树斌案给后人留下来的很多启示,最重要的应当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如何建立有效的申诉制度,审视并修改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
我们国家素有“重实体、轻程序”之法律思维,所谓的实体与程序之划分,本质上就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争。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包涵着非常多的内容,不仅包括对侦查权的控制,也包括对公诉权的控制,当然对法官权力的控制也必定涉及。一方面通过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而进行制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绝对不能享有司法权的权属,关于司法权的权属。另一方面控辩平等、程序性上诉与实体性上诉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法官中立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这个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1)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2)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从上述原则出发,程序正义发展了各种原则:包括被告人获得听审的权利;羁押与收集隐私证据的司法审查;不自证已罪与沉默权;毒树之果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受律师协助的权利;迅速审判的权利;传闻证据法则;证人出庭对质权;司法的被动性原则等等。虽然我国的证据法学理论追求的是“客观真实”,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下的“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刑事诉讼法中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被解读为“客观事实”。但是实际上这一种非常表面的看法,所谓的司法人员查明事实说得实在些就是把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合法化”的一个过程。证人不出庭,传闻证据也能定罪等等,查明“客观事实”既不是法院的义务,也不是检察院的责任,最后冤假错案满天飞。在正当程序下,未必能够实现实体正义,指望没有正当程序下,能够实现实体正义,如同天方夜谭。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制约公、检、法的权力滥用,不是靠良心与敬畏,而是设计一套正当程序。迫使权力之间相互制约,权利监督权力,把冤假错案降到最低,这才是中国司法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而不是空喊口号的“无冤”或实体正义。
结语聂树斌案涉及的刑迅逼供、隐匿证据、审判人员不独立、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等等,无一不是程序正义之反面教材。公、检、法人员在没有制约的程序面前,肆无忌惮地玩弄手中的权力,将一无罪之人推上有罪,甚至是刑场。这种诉讼制度与纠错制度,何以能如此轻率与低效率,令人感叹!
愿天下无冤,应当改为愿程序正义之花开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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