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互不统属,长官地位相侔,各自拥有独立的机构与官员,分别隶属于不同的中央部门(转运司隶属于尚书省户部的左曹、常平司隶属于尚书省户部的右曹、提刑司隶属于御史台、安抚司隶属于枢密院。),办公地点也不在同一州内,仁宗皇祐三年(1501),下诏“诸路提点刑狱司廨舍与转运使副同在一州者,并徙他州。”荆湖南路转运司与提点刑狱司治所本都在潭州,根据这道诏令,提点刑狱司的治所迁往衡州。为了防止路级诸司在行政及监察活动中的欺上瞒下、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行为,宋王朝又规定了诸司互察法与行政复查制度。宋徽宗崇宁五年(1106),正式颁布《诸路监司互察法》,规定,诸司若有违法不公行为,要互相举报,不仅诸司之间要互相察举,诸司属官与长官之间也要互相举报。根据诸司行政复查制度的规定,各路或所辖州的情况,知州和路级诸司都要独立向朝廷汇报,以便朝廷获得准确的地方行政信息。对于某司单独上报的信息,朝廷如果觉得不可信,则会令同路别司复查。如仁宗庆历四年(1044),淮南转运使劭饰上书弹劾知润州席平“为政不治及不教阅兵士等”,朝廷认为劭饰所奏不完全可信,于是“又下提刑司再行体量” 路的机构设置的优势。宋代路级诸司并立、互不统属、各司其责的运行机制,避免了重蹈汉唐以来由于地方势力“尾大不掉”而陷入军阀混战和藩镇割据的历史覆辙。其一,一路之内分设四司,分别收州县兵、刑、政、财权力,加强了中央对各州县的直接监和掌控力度,很难形成唐代中后期州县附属藩镇的支郡之制,正如时人所言“朝廷以一纸下郡县,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无有留难,而天下之势一矣。”另一方面,路级诸司互不统属、分州治事、各司其职、机构独立,使得在路级区域内很难形成权力中心;同时诸监司共同负责对所辖州县的监察工作,采取交叉出巡的制度,既有利于广泛探察,分散监察权力,又有效防止了监司与州县地方势力的相互勾结,监司之间互相掣肘;另外,诸司的互察与复查制度也强化了诸司之间制约关系,使得任何一司都不可能因专权而形成实体性的地方割据势力。所以,终两宋之世三百余年,中央始终能够维持政权统一和政局稳定,地方上没有出现足以对抗中央的割据势力,可以说,路级机构分权制衡的运行机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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