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田从庆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院已收悉。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查,关于原告田从庆与被告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川192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田从庆支付工资300048.00元;驳回原告田从庆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于2017年3月7日生效,申请执行人田从庆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承办人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强银行存款余额为8788.00元,该款法院扣划后已向申请人田从庆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田从庆提供线索,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强在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保证金31万元,并已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款项。由于该公司目前没有生产,故未能支付下余款项。但四川凌翔矿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在2019年初自行向申请执行人田从庆履行了3万元,并承诺下余款项分批履行。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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