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长期无人居住,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导致地漏返水泡坏了家具、墙面,这笔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该业主一怒之下将楼上所有住户告上法庭。3月27日,天府早报记者从彭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最近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楼上部分业主连带赔偿其损失19763.35元。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
水管道堵塞“水漫金山”
3、8、11楼业主承担70%责任
刘某因长期在外工作,便委托母亲对其位于成都彭州市某小区2楼的房屋进行照看和管理。2017年4月,刘某的母亲来到该房屋,发现家里已“水漫金山”,生活阳台地漏向上翻污水并大量涌向客厅,污水没过脚面,约深2-3厘米,门套及桌椅已明显有鼓包和裂缝。
刘某认为,该栋居民楼共用下水道被堵塞造成损失,楼上所有住户应当承担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后将3至18楼的业主及租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上述住户连带赔偿其损失9.5万余元。
经检测,造成刘某家中生活阳台地漏返水的原因系2楼以下至校测井之间的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堵塞物为油污块、头发、纸巾、卫生巾、洗碗布等污物。原本设计为仅供洗衣机连接使用的排水管道里怎么会有洗碗布等生活垃圾呢?原来,3、8、11楼的业主在房屋装修时擅自对生活阳台进行了改动,增加了水管和洗池,与洗衣机共用生活阳台下水管道。
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3、8、11楼的业主应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法院确定各项损失共计28233.36元。遂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判决:由3、8、11楼的业主连带向原告刘某赔偿损失19763.35元,刘某自行承担8470.01元。
宣判后,3位业主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擅自改动下水管道的业主有责
业主未尽管理义务也有责
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是,因装修改变过下水管道用途的住户是否该对排水管道堵塞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彭州市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姜波法官介绍,“本案中,包括刘某在内的2楼及以上房屋的使用人均有可能是不当使用下水管道致使共用下水管道堵塞的行为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
而根据查明的事实,3、8、11楼的业主对连接洗衣机的生活阳台下水管道擅自进行了改动,从改动的情况来看,不能排除其使用下水管道与造成堵塞之间无因果关系。“该3名业主使用生活阳台下水管道的共同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生活阳台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庭审中,三人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不可能导致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其余楼层的生活阳台并未进行过改动,下水管道连接的是洗衣机排水管道,因此能合理排除其余楼层房屋使用人使用下水管道与造成堵塞之间有因果关系。”姜波分析说。
刘某作为房屋的业主,对房屋、屋内设施及屋内财产负有管理的义务,虽委托了母亲照看房屋,但其母亲未尽到上述义务,疏于对房屋的管理、照看,致使房屋内发生返水被淹后,未能及时发现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刘某具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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