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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村最牛村干部贺桂珍:敢与国家政策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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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上半年,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人民政府告之村民将在林场村和胜利村开挖十米宽的天燃气铺设管道,施工前夜开社员会时,乡村干部说这是市政府的工程,只占用两米宽土地,大家要支持。当村民问怎么补偿时,乡村干部只粗略的说了一句按实际损失补偿青苗,施工后会及时恢复山林、耕地,至于怎样征用土地未提及。

  第二天挖掘机就轰轰开进山林、耕地里施工,由于乡政府没有具体的施工方案,整个作业过程显得非常的粗鲁、随意,头天晚上开会时,承诺的是占用两米,而实际施工时却挖的有十几米宽,对山林和耕地破坏相当严重,根本不可能恢复。当一村民阻止其野蛮施工时,不准其随意乱开挖,施工方却说:“不挖地!可以挖人不?今天要埋几个人才行?……”,他们就如此地恐吓村民。

  野蛮施工已造成部分村民土地无法再耕种,当村民要求龙潭乡政府依法征用土地,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时,龙潭乡政府党政办主任令朝先和林场村干部贺桂珍说:我们这里不实行征用土地,没有征用土地这个政策,只有占用,只给你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你们再要求,就把你们抓起来。

  既然是市政府工程,市政府应该在施工前制定了相关施工方案和工程预决算。半年以来,龙潭乡政府没有向村民出具任何市政府关于天燃气铺设管道文件、方案,这么大的工程居然连工作方案也没有,就粗糙的开工,毁山林、占耕地良田,孰不知土地是农民的命脉啊,龙潭乡政府这种违背国家政策的行为,有非法截留工程款的嫌疑,请求依法查处,还农民一个公道。

  龙潭乡人民政府这种野蛮、不得民心的工作方式,势必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造成大面积人员上访,导致社会动荡,同时也违背了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保护耕地林地等国策。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第十九条管道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所以铺设天燃气管道应依法征用农民土地,而不是龙潭乡政府所说的只是简单的占用。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四十条征用土地补偿标准,龙潭乡人民政府应对农户以下补偿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另龙潭乡人民政府和林场村委应依法公开相关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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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大的工程,市政府肯定制定有具体工作方案,一般来讲工程开工前都应有个征地过程,而这个乡政府却省略了这一程序,还说不实行征地政策,简直就是忽悠百姓,因为征地所给农民补偿的就不是几百元钱了,一份地至少就是20000万元(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而这个乡政府只给了村民几百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简直就是目无法纪,相关部门应对龙潭乡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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