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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主题] 司法腐败、法院横蛮、纠正错案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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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0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讯逼供

2018年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最高法针对“张志超案”的再审裁定书,这让为儿子申诉7年的张志超母亲看到了希望,也让一起13年前的旧案重新为公众所关注。
一起案件引起关注,也许只是层出不穷的海量新闻事件中的一个偶然,而且很快将被新的热点事件所取代。但是,这却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一个家庭的生机。为了案件的重审,他们已经执着地奔波了7年。
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再审指令近一年后,“山东张志超校园奸杀案”再审经过三次延期审理,至今仍未等来开庭消息。2018年12月19日,界面新闻记者从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处获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代理律师近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律师意见书,申请该案按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时间追溯到2005年2月11日的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尸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
直到2011年,张志超向探监的母亲表示,自己曾遭受刑讯逼供,并没有杀人。而同案的王广超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当年曾遭到刑讯逼供。值得一提的是,张志超在监狱服刑期间多次获得减刑,目前剩余刑期在5年左右。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从2011年开始,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开始向山东各级司法部门进行申诉。2012年3月1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2012)临立刑审字第5号通知,驳回申诉;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以(2012)鲁刑监字第123号通知,驳回申诉。在山东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该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
申诉被屡次驳回后,张志超案被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在2016年迎来转机。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5日、2016年12月13日、2017年5月2日通过远程接访系统进行了三次视频接访以了解案情,并正式立案审查张志超奸杀案。
2017年11月16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最高法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被告人张某超强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对其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号再审决定书,该院已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王殿学曾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该案不仅物证稀缺、口供矛盾,证据上也有种种漏洞。且在侦查阶段,张志超是在遭遇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故作出有罪供述。最高法的法官前期到现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也走访了案件涉及到的一些证人,此次做出再审决定的关键,无疑在于此案存在的诸多疑点。
此后,山东省高院分别在今年5月、8月、11月三次对该案延长审限,共计9个月。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王殿学认为,按照重审规定,本案中,山东高院应在收到最高法再审通知书6个月内审理完毕,也就是说从2月8日开始计算,今年8月8日就应该迎来最终的判决结果,但至今没有开庭的消息。对于三次延长审限的原因,山东高院未予透露。
王殿学还透露,此前据山东高院法官口头告知,本案将按“提审”程序,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也就是说,此次审理相当于终审,对于结果不能再提起上诉。”对此,王殿学与另一位代理律师李逊近日向山东省高院致信,提出应当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保障张志超的合法权益。
王殿学认为,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指令再审”与“提审”之间进行的选择,指令再审后不能再有提审程序。张志超案中,“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或者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鉴于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了指令山东高院再审,本案已不能再启动提审程序。也就是说,山东高院口头告知的按提审进行的二审程序,是违反刑诉法司法解释的。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原审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原一审判决生效。
王殿学称,由于本案既不是原来第二审案件,又不属于提审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只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说道:“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本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4条)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选择,主要看生效裁判系按何种审理程序作出……对于原来在一审程序中作出的生效裁判,再按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不仅程序更为接近,还能给予当事人及检察机关以上诉、抗诉的机会,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具体到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再审理由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按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被告人对事实及法律适用仍有争议,还可以进行上诉,在二审中进一步查明,有利于保障张志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王殿学表示,鉴于张志超案属于复杂、疑难、敏感的案件,法院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此案。
截至界面新闻记者发稿时,山东高院并未就此进行答复。
张志超强奸杀人案,到底是铁案还是冤案,我们需要冷静等待再审结果。无论再审结果如何,它都是中国法治的一大进步。


2005年2月,天气寒冷的一个早上,警方认定张志超在教学楼洗刷间内,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
次年,山东临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很多人看不明白,洗刷间人来人往的,怎么可能强奸并杀死同学呢?
因为这个洗刷间的锁坏掉了,平时基本不用。
根据律师调阅警方资料的说法:当天早上跑完操,张志超作为班长,去小卖部买了锁,然后打开洗刷间换锁,趁机将女生控制在里面,强奸并杀死。
此案的疑点还是很多的,最核心的,是物证缺乏,只有口供、人证。
只此一点,就很成问题。
“封面新闻”列举了此案的十大疑点,包括作案时间、缺乏物证、人证相互矛盾,等等。
法学专家对此也是有所怀疑的:
判决书中还显示,次日张志超再次进入洗刷间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对此,我国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在论证该案时曾指出,“第一次强奸,第二次又回来奸尸,这是一个16岁的小孩啊,按照我们平常的生活经验,这种现象非常反常,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合理的逻辑之内。”

法院将此案进行再审,是一种态度。但再审此案,“洗刷冤情”不是目的,追寻真凶才是终极目标。
如果说,对犯罪嫌疑人,要采用“疑罪从无”原则;那么,对案件,也应“疑罪从无”,不应“主题先行”——你觉得案子有冤情,所以就一定从“有冤情”的角度寻找证据。这不是理性的做法。希望再审法官和日本东京江歌案法官一样,不要受到舆论影响。
如果当年调查此案的警察,认为张志超因为具备“掌控洗刷间”的作案条件,就认定他是真凶,属于“有罪推定”的话,那么,今天我们看到案子有疑点,就认定张志超一定是被冤枉的,也是对案件的“有罪推定”。
一切要靠证据说话。张志超案,因为缺乏“铁证”,所以留下很多疑点;今天再审,推翻当年的判断,也需要证据。
当年警方之所以把目光锁定在张志超身上,是因为,他最具备作案的条件:进入洗刷间换锁,并锁门。
因为具备了这一条件,进行“有罪推定”就有了顽固的基础。
所以他嫌疑最大,这是可以理解的。
洗脱嫌疑,最理想的方式,就好比聂树斌案的王书金一样,真凶忽然出现,被警察抓到。
但,世界上会有第二个王书金吗?
王书金是在身犯多条命案、必死无疑的情况下,忽然良心发现(或者故意给警方难堪),供认了此案。
如果不是这种死刑犯,而是其他情况,犯罪嫌疑人就算被警方抓到,也不可能供认自己有命案在身。
所以,指望再出一个王书金,概率几乎为零。

假设此案再审,因为证据不足,案件改判;那么,有一件事情,难道大家都忘记了吗?
可怜的死者,何时沉冤得雪?
错判的最大问题,不是制造了张志超的冤情,而是放过了案件的真凶。
如果没有有罪推定,如果重视物证,或许张志超的嫌疑会早一点洗脱;警方还有时间,去追查其他线索、寻找其他嫌疑人。
在那个学校,张志超是24班班长,可见这个学校人数之多,估计至少几千人。
那么男生至少一千多。当时迅速锁定其他嫌疑人,或许还有可能;现在,这一千多人已经遍布天涯海角,如何寻找?
何况,事情已经过去了13年。还可能留下证据吗?
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的最大风险,不只是制造冤情,而是放过真凶!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庇护司法腐败是最可恶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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