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公安非法拘留案,
原告陈某2月向高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蓬安公安违法行政。
一审法院判决书于2019年4月29日就作出了,但一直未给原告。
很快,2019年5月6日蓬安县纪委就对陈某作出党纪处分的决定。
2019年5月5日对蓬安县监察委就对陈某作出了政务处分的决定。
2019年5月20日蓬安县人社局对陈某作出了2018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结果。
但,直到2019年6月14日,一审法院才将判决书邮寄给原告。
对以上的判决及处分,原告陈某均依法逐级向上级机关提出了申诉、复核,直到得到公正的处理为止。
这些决定,表现的难道仅仅只是时间上的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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