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担保函被“复活”,呼吁最高法最高检和银监会倾听呼声
实名控诉人:马文波,电话:13711234999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和马文波等18个人签署的《个人担保承诺函》是银行单方提供的格式版本,担保的时间是两年,在担保期限内,该担保的贷款已经全部偿还清楚。
可是,新华村镇银行却利用已经作废的担保函,再次发生借贷关系,依然要马文波等8人承担个人担保责任,法院却根据一纸作废了的担保函,支持银行获取非法利益。
担保函中的全部贷款全部按期偿还了的
2012年4月左右,广东番禺新华村镇银行(下简称“新华村镇银行”)成立之初,这家银行的客户经理为了业绩绞尽脑汁忽悠下,把我们5户拉扯、摄合在一起,共同签名成立贷款联合体进行贷款和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分别签署了“最高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个人担保函”。其中最为关键的意思是是指各公司均必须同银行签订各自的一份借款合同。公司之间相互盖章,并承担合同条款之担保贷款责任。
5家公司一共贷款1240万.这家银行采用阴阳合同模式,扣压20%左右的款项作为风险保证金。
事后我们才得知:其实品维公司已借贷400万左右,商宝公司已借贷:350万左右。而他们二公司又分别从1240万贷款中,分贷到500万与300万。占了全部贷款70%左右。其中猫腻不得而知。银行趁我们不懂,于2012年就同我们布下“金融局”、“套路贷”
另外三家均未从任一银行中申办过贷款。
2013年4至6月左右,5家公司分别把2012年贷款全部还完。随即我们各人分别向新华村镇银行讨要回最高担保函与个人担保函等文件,这家银行的客户经理说:银行需要存档,你们款都还清了,不用去管这些,没有你们的事情了。
由此,我们最终没法把相关的最高担保合同、个人担保函等当面撕碎等.地球人都懂,款还清了,所有单据肯定无效了.且银行是国家银监局发牌照的,不是黑社会,不敢乱来的.可惜结局比黑社会更无人性。
当我们5家公司的贷款还清后,这家银行又为了招揽业务,客户经理又分别以新立借款合同给5家公司,再分别借款。
2013年4-6月又发放新借款后,这家银行既没有以任何书面的形式告知我们相关的个人,又没有告知我们须注意2013年新的借款合同又产生了、须承担连带责任等口头或书面函告。处心熟虑地若要我们其中8人担个人无限责任,连告知我们一声都无.
直至2014年6月左右,新贷款单位商宝公司没偿还2013年借款300万左右。2015年,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1月3日,法院作出五项判决,其中第四项判决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广州翰博电子科技公司、陈礼会、文瑞还 、马文波、罗彩雁、李俊樵、陈建方、赵伟华、邹新莲对广州市商宝电子科技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份严格界定担保时间的担保函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和马文波等人签署的《个人担保承诺函》是银行单方提供的格式版本,此担保函担保的内容如下:
“自愿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为新华村镇银行在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分别与广州品维纸业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协议500万元、广州翰博电子科技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协议200万元、广州市商宝电子科技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协议300万元、广州雨鑫珠宝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协议120万元、广州华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协议120万元的债权本金、利息、律师费即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两年”。
此协议的落款“2012年5月18日,也是银行事先打印好的。
马文波他们不服法院判决,他们认为:担保的金额是明确的,担保的期限为两年,担保期限是担保函中所明示的“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
银行在其中二家都无财产可抵押的情况下,分别贷500万和300万?一笔300万的成诉借款,最后新华村镇银华分拆成二诉,一诉“瀚博公司及陈礼会、文瑞还 、马文波、罗彩雁、李俊樵、陈建方、赵伟华、邹新莲承担连带责任,约计390万,一诉另三家公司约计:170万。总计将近560万。新华村镇银行把法院当自家门庭,势力强大、一案二诉,若成功执行后,那一年左右的“复利”收入将是¥260万。(备注:260万即为560万左右胜诉额减去实际成诉额300万)。真是利滚利,那银监局还要发牌照给银华去合法经营吗?
新华村镇银行依靠过期失效的担保函、选中其中8个人担当连带清偿之责,是靠移花接木之术胜诉。
银行,在一审时辩称:“两年”是“自各借贷人实际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计算”。这一辩解,证据不足,且超越了马文波他们的实际理解能力和《个人承诺担保函》的文字含义。马文波他们并不知晓、《个人承诺担保函》中也并未注明各公司实际贷款日期和贷款期限。那样的话,“两年”期限岂不成了不明不白的陷阱?
无论是按照《个人担保承诺函》的文字解释,还是依照新华村镇银行的辩解,《个人担保承诺函》也因所承诺担保的事项已完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函上的期限是“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这一点毋庸置疑。即使依照银行“辩解”的自各借贷人实际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计算”,截至起诉日,也已超过了担保期限。因为,银行在起诉书中隐瞒了一个重要事实,即马文波他们在《个人担保承诺函》中承诺担保的五家公司借贷款实际发生于2012年5月21日至6月8日,截至2013年5月20日至6月7日,五家企业约定借贷均已经还清。 本案所涉两单借贷合同,是新华银行与广州市商宝电子科技公司在约定的借贷偿还之后新发生的贷款。
对于这起新发生的贷款,新华村镇银行曾于2013年5月间要求马文波再签一份《个人担保承诺函》,没有得到马文波他们的答应,没有为该起新发生的贷款提供担保。
新华村镇银行隐瞒实情,拿着一份过期、失效的《个人担保承诺函》,要求马文波他们为这起新发生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有失商业道德,与事实相悖,且证据力和法律依据也不足。
马文波等代理律师沈律师向一审、二审等法院,解述了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与从合同与客观社会规律,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个人担保函是从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二次都发生了二次的重签(2012借款合同、2013借款合同),个人担保函却是借款二次却仅签一次(一张)从此细节上来看,已能充分证明当时第二次借款与个人担保已无任何关系了。社会上、客观上借款还清了,所有的单据将同时失效。可银行为了胜诉,让个人去担当无限责任,采用移花接木之述,不仅不符合实事,不符合常理,也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相悖。一、二审法院均不采纳。有违公平、公正、法冶之原则。
呼吁最高法高检和银监会等单位倾听呼声
新华村镇银行则采用嫁接法,拿出2012年的最高借款合同、个人担保函、2013年的借款合同作为证据,起诉商宝公司,并择诉瀚博公司及18个人中的8人去承担还款与连带清偿之诉讼是伪讼,300万债权、560万的总体收入,居然采用择诉,究竟利益输送在哪里!
法院一审、二审判商宝公司还款、瀚博公司及8个个人承担连保责任。并作出(2016)粤01民终1902号案和(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案认定是错误的。
法院在明知涉案《个人承诺担保函》不是涉案两份《借款合同》从合同的情况下,依然偏袒番禺新华村镇银行,滥用裁判权力,恣意扩大马文波等8人他们的担保责任,作出不利于马文波他们的错误判决,损害了马文波等的经济利益,属严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判,还法冶于社会、真实于社会。恳求最高法最高检和银监会倾听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