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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主题] 冤错案背后的规律:通过正常刑事申诉而平反确实是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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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冤错案背后的规律:通过正常刑事申诉而平反确实是难于上青天---- ----- 毫无原则的的对信访人拘留、判刑是在制造更多的冤假错案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程序公正得到全面贯彻,特别是对冤错案的大力纠正,“两高”每年的人大工作报告都列举出一些依法纠正且影响重大的冤错案,实属不易,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这些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纵观这些纠正的冤案,人们在欢呼司法正义的同时,也引起很多思考:为什么民间会存在这么多的冤案?为什么很多冤案都是由“两高”来推动纠正的?我国法律一直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而事实上纠正一个冤案却为什么那么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决定再审。可以检察院和法院是平反冤案的职能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都设立有刑事申诉审查部门,从事冤案审查。实践中,一些影响重大的冤案,极少能在司法机关通过正常申诉得以纠正,不少案件的纠正恰恰出于偶然事件,不得不纠。以下是二十件影响重大的冤案的平反情况:


冤案名称
罪  名
羁押时间
纠错耗时
纠错主要因素
谭新善案

故意杀人

2004.12-2016.8
13年
长期申诉、高检抗诉
陈满案
故意杀人、放火
1992.12-2016.2
23年
长期申诉、高检抗诉
聂树斌案
故意杀人、强奸
1995.4执行死刑2016.12平反
21年
真凶再现
乐平黄志强等五人案
故意杀人、强奸
2000.5-2016.12
16年
真凶再现
呼格吉勒图案
故意杀人
1996.6执行死刑2014.12平反
18年
真凶再现
黄家光案
故意杀人
1996.6-2014.9
17年
同案犯归案
高如举、谢石勇案
抢劫、故意杀人
2004.1-2014.7
10年
真凶再现
浙江萧山命案
抢劫、故意杀人
1995.11-2013.7
17年
真凶再现
张氏叔侄案
强奸、故意杀人
2003.5-2013.3
9年
真凶再现
于英生案
故意杀人
1996.12-2013.8
16年
长期申诉、高检介入
念斌案
投放危险物质罪
2006.8-2014.8
8年
长期申诉、高院复核
福清五人爆炸案
爆炸罪
2001.8-2013.5
11年
长期信访、省高院终审
郝金安案
故意杀人
1998.1-2007.12
10年
真凶再现
赵作海案
故意杀人
1999.5-2010.12
11年
亡者归来
佘祥林案
故意杀人
1994.4-2005.4
9年
亡者归来
滕兴善案
故意杀人
1989.1执行死刑2005.6平反
16年
亡者归来
黄亚全、黄圣育案
抢劫
1993.8-2003.9
10年
真凶再现
孙万刚案
故意杀人
1996.1-2004.2
8年
真凶再现
李久明案
故意杀人
2002.7-2004.11
2年
真凶再现
杜培武安
故意杀人
1998.4-2000.7
2年
真凶再现

从上述冤案可以看出,很大一部分能够纠正的原因主要是靠“运气”,如“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否则纠正怕是遥遥无期。其次是靠蒙冤者及其家人的长期申诉信访,得以引起“两高”重视,重启复查予以纠正。如陈满案,申诉达二十余年,海南省高院、最高院都驳回了他的申诉,直到最高检抗诉才纠正的,很少受冤者有这样的耐心。上述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的刑事申诉制度来平冤的。2017年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假沈六斤”冤案,仅仅是一个“张冠李戴”乌龙案,将“方未社”错当成“沈六斤”被判死缓,最后都要在最高检督办下纠正的。

  可以说,对于这些重大冤案来说,通过正常申诉途径纠正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象张氏叔侄、佘祥林、赵作海等都通过正常途径申诉过,但都被驳回了,他们有的早已心灰意冷,不寄希望于申诉,只待坐穿牢底,直到“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才出现转机的,冤案的平反有点靠“老天开眼”。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形同虚设,起不到审判监督,纠正冤案的作用。刑事司法追求的不枉不纵,“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成了美丽的神话,刑事诉讼纠错程序设置的良好愿望,与现在中大量冤案得不到纠正的矛盾,越来越突现。
这里面出现了一个问题:近年来各地方政府严厉打击“非正常上访”,信访人即使没有任何过激行为,只是准备去上访或者只是到北京相关部门登记了度被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而拘留乃至判刑,这其实是在制造更大得冤案,使含冤者更加“冤上加冤”

司法实践中,既然法律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再审纠错程序,为什么这些冤案不能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来解决呢?


    我国的冤案纠正机制,是建立在检法两家“自查自纠”式程序设置基础上的,弊病突出,成效低下。实践中大量有影响的冤案纠错,都是依赖于偶然事件或者长期信访,人治因素突出,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所以,我们有必要反思我国的冤案申诉机制,借鉴英美的冤案申诉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特色的冤案申诉审查机制。


我们认为必须成立中立的刑事冤错案申诉机构。当前司法机关在冤错案纠正所表现出的消极情形,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在有效判决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实际上已经有了利益的倾向,从而不能中立地判断与选择。因此,建立中立的冤错案发现审查机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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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良好的纠错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9-4-15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隔壁的老王 发表于 2019-4-15 13:23
良好的纠错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什么法治社会,以审判为中心、依法办案,什么有错必纠,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都是哄鬼的话
发表于 2019-4-16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9-4-15 18:04
什么法治社会,以审判为中心、依法办案,什么有错必纠,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都是哄鬼的话

申请再审的案件一般又交由原审法院来决定是否需要再审,而原审法院一般很难否定或推翻之前的裁判意见,也就是说自己否定自己是很难的,何况可能还要受到错判追责。
这样的纠错机制应该说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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