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林鹏举
身份证丢失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很可能遇到的事。
身份证丢失后,绝大部分公民没有风险防范意识,不去挂失,而是凑时间到公安部门去补办。
而除了身份证丢失,身份证复印件乱丢乱用同样也会给公民带来风险。
总之,身份证被别有用心的人盗用的事件层出不穷,给被盗用者带来很多麻烦和烦恼。
这里重点介绍分析一起与身份证被盗用有关的典型而又复杂的信用修复案件。
案件介绍
案件的主角叫黄XX,湖南人,2010年丢失身份证,后补办身份证。2017年,黄XX计划买高铁票被拒,问询得知进入了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
后经详细了解情况如下:
2011年,黄XX身份证被冒用,在北京丰台区注册公司“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XX为法定代表人,占公司60%股权,另一股东张XX占有公司40%股权。
2016年,因劳动纠纷,该公司员工刘XX提起劳动仲裁,称公司拖欠其工资9000元,缺席仲裁下,判定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员工刘XX工资9000元,并限定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然而,在规定时间内,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没有履行仲裁决定,于是刘XX于2017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强制执行未果的情况下,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近两年来,在限制高消费措施下,黄XX去外地不能购买高铁票,不能开展正常的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工作和生活不堪其扰。
为此,黄某某试图通过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工商局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最终,在做出核实的情况下,丰台区工商局做出了吊销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并向黄某出具了相关证明。
拿着工商局出具的证明,A律师事务所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最终做出撤销对黄XX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案件症结
在工商部门、法院部门都做出了相关处理下,黄某被失信被限高的问题似乎解决了。
然而,事实上,黄某的信用修复进入了一个死结,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 首先,虽然丰台区工商局已经对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做出了吊销处理,但该公司并没有办理注销手续,黄XX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无法消除,因A公司可能给黄XX带来的潜在风险依然存在;
➤ 其次,而根据现有政策,工商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不真实做出了吊销处理,法院根据黄某身份证被冒用做出了对黄某个人取消限高处理的决定,政府相关部门都有理有据的采取了措施;
➤ 最后,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刘XX工资的事实真实,裁决依然有效,为此,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合理的。而作为法定代表人,只要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黄XX就依然不能摆脱限高惩戒。
因此,黄某的信用修复走了一圈,但结果是仍然受到限高措施限制,已经走到了求告无门的地步。
观点和建议
我们认为,本案件的发生起因是黄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限高,深层次的原因是身份证被冒用以及政府部门相关工作存在漏洞。
但不管是谁的问题,受到伤害的是黄XX,无辜的是黄XX,受到不公的是黄XX,事情总需要解决个解决方案。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新生事物,有利于推动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商业环境的形成。其中,失信联合惩戒在倒逼失信人员诚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难免存在误伤的事件发生。
在本案中,就因为不小心丢失了身份证,黄XX就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高惩戒,对黄XX来说是不公平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由于本案件涉及工商、法院等部门,建议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讨论并采取具体的措施消除对黄XX的影响,同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公民身份证被冒用事件也说明了一个事实,政府部门在相关申查审批环节也需要做出完善,要保证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有效,非特殊情况下必须本人到场,做到证件和人一致,签字和人一致,照片和人一致。对于代办人员,应明确其在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性方面的责任,严惩提交不真实材料的代办人员。
比如,在申请环节把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申请人列入黑名单,在规定时间内限制其办理相关业务,必要情况下报公安机关处理;
在冒用、盗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此类事件的侦办力度,追究涉案人员刑责,提高作案人员作案成本,在保障身份证被冒用人权益的同时形成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