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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湖南一女童上学被父亲遗忘车内死亡,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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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5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一女童上学被父亲遗忘车内死亡,责任在谁?
最近两年,多次发生幼童被遗忘车内窒息身亡的事件,有的还是在校车上出事。惨痛的教训并没有让所有人都提高警惕,近日湖南又有一位4岁女童被粗心的爸爸遗忘车内身亡,而这位父亲质疑幼儿园竟获得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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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下午5时许,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一位母亲去幼儿园接4岁的女儿时,发现孩子不在,其与丈夫多方寻找后,在自家小车后排座椅下面,找到已经窒息身亡的孩子。而当天上午8点多送孩子去上学的父亲承认,他在途中接了一个电话思路被打乱,忘记了送孩子这件事情,一直把车开到了修理厂,到晚上孩子母亲打电话问才想起来。

女童的父母就此事向幼儿园提出质疑:幼儿园入园时间为9点,为什么孩子到时间没来幼儿园,老师都不知道?没有考勤制度的吗?直到下午放学,孩子都没有出现在幼儿园,园方为什么没有及时向家长确认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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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方调查确认,女童的死亡原因为父亲疏忽大意,送孩子入园途中将其遗忘在车内,导致孩子在30多度的高温中被曝晒9小时窒息死亡,与幼儿园无关,但考虑到父母的失去孩子的心情,在教育局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幼儿园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孩子父母3.2万元救助款。

事件中,幼儿园是以“救助款”的形式给予孩子父母3.2万元。从法律上讲,幼儿园对孩子的死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的原则与民法的规定,幼儿园对幼儿的看管义务,是从幼儿踏入幼儿园开始,直到幼儿离开幼儿园为止的。在此之外,幼儿因看管不力而造成的伤害或死亡,教师和幼儿园均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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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事,有网友认为,女童父亲将其遗忘在车内致其窒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应追究女童父亲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死亡是由于家长的疏忽大意导致的,所以家长的行为已经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

但由于这种过失是亲人之间导致的,在实践中,家长的过失会因为亲人这层特殊关系而被放弃追责,比如,孩子的父亲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死亡,母亲尽管伤心,但一般不愿意将丈夫送进监狱。如果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也会因为这种特殊的关系,有别于其他犯罪,从亲情的角度出发,酌情量刑。父母也几乎不会因为自己的失职被剥夺监护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并未对家长在这方面的失职作出规定,但包括美国等多个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将幼儿单独留在车内是违法行为,若出现这种情形,家长将失去幼儿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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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公开报道,儿童被遗忘锁车内导致的悲剧,已有多起。

阳光直射下,一小时内密闭车厢内温度可上升20℃以上,就算车外温度26℃,车内温度在经过30分钟暴晒之后,将达到42℃。

高温下,小孩体温迅速上升,体内水分流失的速度远比成年人快,更容易发生“热射病”,体内热量过度积蓄引发神经器官受损,直至死亡。

在封闭的车内只需15分钟就可以使孩子的大脑受到损伤,体温达到40℃,孩子体内器官就会停止运行,体温达到41.6℃就能导致车内儿童死亡。

怎 样 防 止 类 似 的 事 情 发 生?

家长们都要仔细看看!

第一:家长一定要长点心!

其实,悲剧频繁发生,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家长和教育机构没有对孩子尽到足够的关爱,没有站在孩子的立场上考虑他们面临的潜在危险。无论如何,家长们都不要抱着“就离开一会”的侥幸心理,要养成下车时检查全车的习惯。

1. 不要把孩子单独留在车内。大人下车时养成查看后座的习惯,即使是短时间下车也不能单独留下孩子。

2. 不要贴过暗的车窗膜。万一孩子被困车内,浅一些的车窗膜也好让自己和其他人即使发现。

第二:教孩子学会自救!

1. 家长在日常生活应有意识地教会孩子解安全带,按喇叭,解锁车门等紧急操作,甚至是可以拍打车窗呼救。

2. 给孩子佩戴电话手表,紧急时联系家长求助。

3. 最好车内自备安全锤,告诉孩子放置的地方和如何砸开车窗。

4. 如果孩子太小,根本没有力气砸窗逃生的,车内准备儿童哨子、小喇叭等发声玩具,能让孩子在紧急时吹哨子求救。

希望通过这类事件能让各位家长能对儿童安全事件应该正视起来,不要再将孩子一个人留在车内了,别因为一时疏忽而造成难以承受的伤害!



特别声明 | 以上消息参考自时间视频,图片来自网络。
图文编辑 | 法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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