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及时解决事实上的五保户的生存权利问题 所谓事实上的五保户,即事实上符合确无劳动能力、确无生活来源、确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条件的孤寡老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确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以及名义上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实际上确实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等。 这些事实上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户,但由于名义上不符合现行规定,不给他们解决实际生存问题,他们会常去缠扭村、社区、街道、乡镇、县党政民政等领导人,给他们解决实际生存问题,又违反了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问题原因如下: 一、中晚年才结婚,一方是再婚,子女已经成家立业,与继子女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再婚一方先逝后,只是有未随父或未随母到继父或继母家去生活的继子女; 二、名义上结婚实际上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过,继子女也没扶养过,只是双方办了结婚证,迁来了户籍,未离婚,未迁走户籍; 三、终身未婚,或捡养或抱养有子女,但未将养子女养成人; 四、终身未婚,或捡养或抱养有子女,但养子女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确实没有赡养能力; 五、婚生子女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确实没有赡养能力。比如父母六七十岁或八九十近百岁,未婚子女四五十岁或七八十岁相依为命; 六、过去为了帮助亲属、邻居、亲戚逃避计划生育处罚,只是将亲属、邻居、亲戚的超生子女的户籍上在了自己的名下,孩子是亲生父母养大成人的; 七、终身未婚,长期在外打工,被有不知情的子女,即未经同意却被人将超生子女的户籍上在了自己的名下,直至到年龄或超年龄因病去申请办理五保待遇时,才知道自己名下有根本不认识的子女; 八、父母双方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子女年幼,或者父母子女都是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 上述未随父或未随母到继父或继母家去生活的继子女、未离婚,未迁走户籍的妻子或丈夫以及继子女、未养成人的养子女、户籍上的子女、本人不知情的子女等等老人,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根据民间风俗习惯,都是事实上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因此,建议必须把这些老人纳入五保供养。 至于上述未婚子女四五十岁或七八十岁,与六七十岁或八九十近百岁的父母相依为命的人,和父母双方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子女年幼,或者父母子女都是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的人,完全符合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五保户和孤儿供养条件,没被纳入五保户和孤儿供养,可能是村、社区、街道、乡镇、县党政民政等领导人,对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所致。为此,建议必须把这些老人、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儿童等一并纳入五保和孤儿供养。 我今暂不列出上述详细例证,建议被采纳后,也不会列出上述详细例证。但是,如建议在一定期限內仍是不被采纳,到时我将详细列出上述众多例证的惨景惨象。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9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