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市公安局立即责成户政局居住证积分管理处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八条(二)、第十一条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申报积分。
第八条(二)合法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是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是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有两套及以上自有住所、租赁住房的,只能以与居住证地址一致的房屋加分,不累加。
1、本条中“自有住所”,是指本市范围内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包括以下住房:
(1)申请人本人名下单独所有或与配偶共有产权的住房;(2)申请人与他人共有产权且份额不低于50%的住房;(3)申请人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
2、本条中“住房租赁”,包括申请人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职工租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及其他合法租赁住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是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且连续办理了居住证的,按1分/年累积计算。
4、认证材料:(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2)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3)居住证。
5、出具方式:(1)国土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2)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3)区(市)县公安局签发的居住证。
二、针对您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已收集。因《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如本人自有住所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请对照政策和自己实际情况了解更多积分入户的条件,可通过其它条件申请居住证积分入户,您也可继续关注微信公众号“成都公安微户政”、登录“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了解更多成都市相关入户政策。
因您未预留联系电话,我们无法与您取得电话联系,如需咨询请预留正确联系方式。
以上情况已于2019年4月24日10时15分处理。
联系人:刘莉 联系电话:86407657
成都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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