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管理局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局全体执法人员,协勤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章 着装规范 第九条 执法人员上班、执勤、执法、值班(备勤)、集会时,应按规定着城管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服),并正确佩戴标志标识。
制服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标志标识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牌、胸徽等。 第十条 执法人员有明显伤疾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经批准后可着便装。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下班时间应当着便装。不得着制服办理与工作无关事项,非公务需要不得穿着制服出入饭店、茶房、商场、歌厅和其他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按时令季节着制服,着装换季具体时间以局通知为准。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不得与便装混穿。 第十三条 着制服时,应当穿黑色或棕色皮鞋,不得穿拖鞋、赤脚穿鞋或赤脚,不得穿高跟鞋。 第十四条 着制服时,应当戴大檐帽(女执法人员戴卷檐帽),男性大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帽檐稍向后倾。大檐帽(卷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不准歪戴帽。
执法人员室内脱帽时,应(依序)挂置于衣帽钩上,也可以整齐放置在桌子上或放入衣橱内。会场内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帽顶向外、帽徽朝前);坐姿可置于桌(台)左前沿或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驾驶执法车辆时,可以不戴帽,帽子在车内应当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丢放。执法人员下车后,应当规范戴帽。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时,要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和领带夹。着短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不系领带。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衣领不得高于制服衣领,下摆不得外露。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执法部门或被辞退、开除,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停止执行职务时,不得着制服。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应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严格实行胸牌号一人一号,不得重复使用胸牌号、不得将自己胸牌号借予他人使用;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淘汰更换的旧制服和标志标识不得随意处置,应上交局统一处理。
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时,制服和标志标识应当上交局统一管理。
第四章 仪容规范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仪容仪表要庄重得体。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头发应当整洁、梳理整齐、不得染彩发,不得纹身、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不得蓄胡须,非身体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等饰物,不得围围巾,不得斜跨休闲包,不得打遮阳伞,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不得戴花式墨镜,不得佩带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他标志、徽章。
第五章 言行规范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别无他意,只是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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