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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电动车主与闯红灯行人相撞后死亡,行人逃逸判3年赔1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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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5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后逃逸,电动车主死亡——宁波鄞州区法院4月24日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女,55岁)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计1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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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6日傍晚,被告人谢某在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的邓某相撞,两人均倒地受伤,电动车损坏。事发后,谢某逃逸,邓某因伤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谢某几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亲属代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经认定,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造成事故后逃逸,承担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 经鉴定,邓某因在交通事故中头部撞击钝性物体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3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害人邓某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189万余元。

  庭审中,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表示认罪,称事发时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看清路面情况,事发后心慌意乱,担心对方讹钱,就逃离了现场,没有查看电动车驾驶人伤情,也未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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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5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讲,参与交通的行人属于弱势方,毕竟是血肉之躯。

这次违法的行人被判有罪,算不算是具有标杆性的判决 ?!

发表于 2019-4-27 10: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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