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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阵] 无住所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住天数和工作天数,你能分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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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9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35号规定了无住所个人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34号公告还比较浅显,看了35号公告,绝大多数人的感觉就是发懵。为啥都是中国字,但为啥看不懂呢?主要原因就是有些概念不能清晰地把握,今天我们着重了解两组容易混淆的概念。

1、无住所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有些人误以为无住所个人就是非居民个人,其实不然,它们并不是相等的关系,而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我们一步步来分析下:

如何判断一个自然人是否属于我国的居民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先后两个判断依据,一是住所,二是境内居住时间。符合第一个条件就可以认定居民个人,如果不符合才需要看第二个条件。

什么是有住所?是指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国税发〔1994〕89号有进一步的解释,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内居住的个人,其习惯性居所是中国。

如果不符合“有住所”这个判断条件的个人,统称为无住所个人了。无住所个人根据一年内境内居住天数是否达到183天,进行第二次判断。不超183天称之为非居民个人,满183天以上称之为无住所居民个人。只所以要区分不同类型的个人,是因为不同类型的个人纳税义务是不一样的。

2、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天数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除了住所,境内居住时间是一个判定个人是否居民个人的很关键的指标。境内居住时间也就是境内居住的天数。对于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也就是说出境和入境当天都不能计算到居住天数中。

举例来说: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 未满183天,属于非居民个人。李先生只需要就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周小姐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二晚上回香港,周三早上再来深圳,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周二、 周三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1天。按全年52周计算,周小姐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52天,也属于非居民个人。而且周小姐因为境内居住天数不足90天,政策更优惠,只需要就中国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所得中境外支付部分是可以免税的。

境内工作天数是划分境内境外收入的重要指标。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举例来说:美国人大卫2019年6月6日来到中国工作,6月20日去欧洲培训,6月30日回到中国。2019年6月份,大卫的境内工作天数是多少天?

【解析】2019年6月6日只能算半天。工作期间培训休假不扣减天数,6月份大卫的境内工作天数是30-5-0.5=24.5天。

本题如果要计算本月境内居住天数,出境入境当天要扣减,欧洲培训天数要扣减,则6月份大卫境内居住天数=30-6-11=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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