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于2013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该公司与张某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月18日,公司通知张某,由于公司内部调整,2017年1月3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不再续签,并向张某发出了经济补偿方案和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张某收到通知后,对经济补偿的数额认可,并在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后张某反悔,认为自己与公司已经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庭审中,张某主张自己2017年1月25日曾向公司提出过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
公司辩称张某并未提出过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2017年2月6日张某还就补偿问题与公司进行沟通,说明其对终止劳动合同事宜知晓并认可。公司主张,张某已与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提交张某的住房公积金缴费状态查询结果予以证明。张某认可该证据,称2017年4月28日起入职新工作单位。
案件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焦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并不反对已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数额表示认可,并在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表明双方在劳动合同终止问题上达成一致。而且他也未就劳动合同终止前曾向公司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举证。公司已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他亦已入职新的用人单位,故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已无可能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启示
该案启示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上应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第一,在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主动询问员工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量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并要求员工在回复意见函上签字确认,以便积累证据,防止争议。
第二,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后一定要及时支付经济补偿,以证明双方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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