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闻媒体爆料,石家庄市职工服务中心12351职工服务热线接到一名女职工投诉,说当地一家大型商业银行规定,女职工如果生育,无论头胎、二胎都要向单位申请。每年的审批时间是1月,如果女职工没有被批准就怀孕,只能“二选一”——要么实施医学流产,要么接受处分。 在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在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怀孕审批报备制度”不仅违背法理,更缺乏情理,显现的是简单粗暴的人性冷漠。 一个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自然要有,但所有的规章制度皆应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更应该有情感层面的理解和支持,绝对不能“弃法无情”,走向随意任性的误区。否则,即使相关规章制度能一定程度带来所谓的益处,也迟早会被恶性影响所反噬,最终毁坏单位的立身之基,即“以人为本”。 石家庄市总工会对于这个银行的行为及时叫停,并责令该银行恢复此前被侵权女职工的工作和待遇,使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是工会认真履行职责的表现。希望有关部门在遏制奇葩规定、维护劳动权益的问题上,不要做事不关己的“旁观者”,也不要满足于做事后灭火的“消防员”,而要尽早出手、精准发力,充分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文 雪落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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