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文公告及格式是错误。(一)标题不对。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二)公告使用权限不对。从文中表述可以得之,此次自来水升级改造行为属于企业行为。其理由是:“经县泓源水务认真测算并报县发改局备案”,主体是企业,则不能用“公告”发文。即便用“公告”发文,主送机关则不能是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该企业下发文书不对,应视为无效。既然是使用“公告”发文,就应该有该公司发文“字号”和“签发人”。可以看出该公司不正规管理混乱,随意性大(《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公告通常是党和国家高级领导机关宣布某些重大事项时才用,新华社、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授权使用公告)。“鱼目混珠”的后果,使得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失去了其对公众应有权威性和约束力。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当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注意(如果经你们认定是错误,则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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