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从事实方面讲,内容多处相互矛盾,违背常识,不合逻辑,陈某用了七页来反驳,根本无法正明陈某有违法行为。
在程序违法方面,蓬安公安有16条。
主要是
1、未履行合法手续就对陈某违法留置超过八小时;
2、询问笔录造假且集中证人在一起作笔录,内容串通失实;
3、呈请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4、办案民警与党喜梅存在着影响公正办案的利害关系而未回避,导致被上诉人滥用职权对陈某进行打击报复;
5、办案民警在笔录时采用诱导、暗示、泄露案情、透露自己对案件的倾向性看法等违法方式,以获取自己想要的正据构陷陈某。
6、无上诉人陈某对案件的详细陈述,也不对陈某的申辩进行核实和复核。
7、未对违法嫌疑人党喜梅在办案区进行询问(虽然笔录上写的是在讯问室。)
8、14天的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情节较重的重罚,未集体讨论决定,未载明从重处罚的原因。
9、书证、视听资料正据应当具有原始性和完整性,但上诉人所递交的部分视频只是残缺不全、七零八碎的片断。而且对正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根本就未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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